1.参保职工就医必须到生育保险协议医院,不能用医保卡结账;
2.参保单位职工自参保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应在当期医疗终结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和材料到高新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待遇。
申请生育医学证明。
1.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收到《(再)生育服务证》后,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医学证明:
(1) 《(再)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2) 《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是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外出休假等原因在重庆市外生育或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不办理生育医学证明。
医疗管理
1.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在本市不同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外出休假等原因在市外生育或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在申报费用审核时必须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等级证明。
三.参保职工发生生育并发症的,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在作出确切诊断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向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未及时备案或未按备案程序办理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流产后,参保职工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当期医疗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或终止妊娠治疗审核。
一、个人申请待遇所需证件和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2.单位出具该职工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发票原件和检查报告(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再)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
5.医药费收据、出院证明(注明怀孕起止时间、胎数、分娩是否顺产等。)、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工流产诊断书、专家鉴定书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治疗的,须出具急诊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印章)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加盖印章)。
二、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须出具急诊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印章)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非协议服务机构医疗结束后,要明确其医院级别,不能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三、难产及并发症的范围:
难产有两种:产钳分娩和胎儿误吸。
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播散性血管。有二十八种。
四、生育津贴支付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本年度工资申报基数30天产假天数。
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属于晚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不属于晚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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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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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果感觉身体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诊断的医疗诊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