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要怎么预防疫情,预防疫情怎么画

文章 2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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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预防幼童手足口病疫情治???

手足口病是一种由肠道病毒引起的、好发于小儿的传染病,近些年来在世界各国广为流行。临床为口腔内、手、足部等部位发生疱疹,故而得此病名。它也是小儿常见的疱疹性疾病之一。全年均可有发病,但3~11月份多见,6~8月份为高峰期。这种病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发病年龄可从4个月的婴儿到30岁的成人,但以3岁以下的婴幼儿发病率最高。这种病具有周期流行的规律,一般2~3年流行一次。我国近10年来有过两次较大的流行。

治疗手足口病采用中药效果最好,一般用内服药和口腔涂药相结合,无并发症者一周左右即可治愈预后良好。也可采用抗病毒药物治疗。要定时让患儿用温水冲漱口腔;禁食冰冷或辛辣有刺激的食物,不要给予咸食,以免引起疼痛而拒食;饮食要易消化,一些清淡、质软、温性的饭菜,多喝温开水;要让患儿有足够的休息;要保证患儿衣服清洁,避免皮疹感染。本人辨证治疗本病多例,效果不错。

治疗方法

急性发作期 手、足、口腔粘膜满布疱疹或溃疡,疼痛、发热烦燥,舌红、苔白或黄,指纹青紫或脉数。证因外感时邪病毒,脾胃蕴热泪盈眶郁所致,治宜清热泻脾,解毒凉血,方用自拟清热泻脾饮。药物组成:金银花、蒲公英、黄芩各10克,连翘9克,野菊花、赤芍大青叶各12克,石膏15~30克。兼高热有动风之亦者加羚羊角、蝉蜕;兼心米之炽盛者,合导赤散;若大便秘结者加大黄、生地黄苡仁;兼阴虚者加麦冬、知母;兼风热犯肺者加桑叶、苦杏仁。每日1剂,水煎分2次服。

恢复期 热退或微热。疱疹逐渐消退,胃纳欠佳等,此乃余邪未尽,治宜理脾助运,兼以清化。外方:谷芽、生意苡仁各15克,蝉蜕6克,钩藤、淡竹叶各9克,甘草5克。每日1剂,水煎分2次服。

本病中药古籍未有专门记载,但根据本病症状和特征,似属于中医“温病”、“湿温”、“时疫”等范畴,系实证、热证,治疗方法有疏风清热、清心泻火、清暑化湿、滋阴降火等。本人在临床观察本病除了手、足、口皮疹外,多兼发热、口臭、流涎、拒食、烦躁、大便秘结或不畅,舌红、苔黄、脉滑数或指纹紫滞等症状和体征。多为外感时邪病毒、内有脾胃蕴热所致治宜清热泻脾,解毒凉血。在急性期间用自拟方清热泻脾饮。本方有清热解毒、凉血透疹、燥湿除烦之功。使用本方应注意病中即止,以防过用苦寒易伤脾胃,即在热渐退、皮疹缩小、其他兼症缓解时改用理脾助运兼以清化之药物,务使祛邪不伤正,邪去正安。

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主要是隔离病儿,加强婴幼儿卫生保健,以减少感染机会。同时要注意居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造宜。

一是要做好疫情报告,及时发现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二是托幼等单位做好晨间体检,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隔离治疗。三是对被污染的日常用品、食具等应消毒处理。四是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预防病从口入。五是要尽量少让孩子到拥挤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机会。六是医疗机构应加强预诊,设立专门诊室,严防交叉感染。

个人预防措施

1. 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2. 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

3. 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4. 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

5. 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居家治疗的儿童,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少年儿童和成人感染后多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肠道病毒71型(EV71)和A组柯萨奇病毒(CoxA)、埃可病毒(Echo)的某些血清型。EV71感染引起重症病例的比例较大。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

1. 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2. 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

3. 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4. 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

5. 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居家治疗的儿童,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

(二)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集体单位的预防控制措施

1. 本病流行季节,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

2. 每日对玩具、个人卫生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3. 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尤其清扫厕所)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

4. 每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5. 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

6. 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要对患儿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7. 患儿增多时,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当教育和卫生部门可决定采取托幼机构或小学放假措施。

小儿流行性感冒如何预防?

1传染源及传播途径患者为主要传染源,尤以轻型患者及隐性感染者起重要作用,因其不易被发现活动范围又广。健康带病毒者排病毒少而短暂,故在传播疾病上起作用不大潜伏期末已可从患者呼吸道发泌物排出病毒,经飞沫由人到人直接传染。在起病3日内传染性最强热退或一周后大多不再排病毒。飞沫污染手、用具衣物等也可发生间接传播,但因流感病毒在空气中存活不超过30分钟,故传播机会不多现已从抗原上证实动物(猪、马、鸟)流感病毒与人类流感病毒属同源故动物流感可传至人群,但大多在流行初期作为启动因素或远距离传播上起一定作用。

2免疫力人类对流感病毒普遍易感,感染后获对同型病毒的免疫力,但维持时间短仅8~12月,不超过2年。各型及亚型之间无交叉免疫且甲型流感病毒变异多。故人类常反复患流感,且易引起流行①全身性抵抗力:与血液中特异性抗体高低有关,中和抗体和血凝抑制抗体水平常平行,病后2周达高峰后渐降,8~12个月后降至病前水平。抗体从血液中渗入组织及其分泌物中可起阻止病毒入侵及繁殖的作用。新生儿可自母体获得被动免疫力,第2~3月起明显下降7个月时完全消失。不同年龄组小儿由于所接触的流感病毒流行株不同,其血液抗体构成也不同细胞免疫方面已证实感染后NK细胞杀伤力及干扰素活力增高;②局部抵抗力:感染大多为呼吸道局部粘膜的表面感染,病毒不侵犯血流,潜伏期短血清抗体防止感染作用受限,且不持久,故局部免疫力显得更为重要局部粘膜受病毒感染后很快分泌特异性SIgA,对抗病毒入侵,起主要的局部保护作用此外,局部发生炎症反应,粘膜纤毛运动增快分泌物增多,起非特异排除病毒作用。且局部呼吸道上皮细胞受病毒感染后损坏变态短期内病毒不易再度侵入,也起一定保护作用。

3年龄儿童及少年患此病者为多,以5~20岁发病率最高。4~5个月以下的婴儿较少受到传染当新亚型引起大流行时,各年龄组发病率接近,但仍以5~14岁小儿为多感染率几近50%。在局部流行年份,一般人群感染率为10%左右年幼儿及老人、孕妇易得重症,病死率较高乙型和丙型流感也以儿童患者为多,有人报告10岁前小儿大多已患过丙型流感。

4季节一般在温带和寒温带流感都在冬末春初流行,冬季流行时病情较重,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任何季节都可流行但以雨季为多,大流行亦可在夏季流行,如1968年北京7月流行1981年上海夏季流行。

5流行特征甲型感染可呈小流行、局部流行、暴发流行甚至世界大流行。大流行大多由流感病毒抗原突变出现新亚型引起。以往约每10~15年发生一次而小流行及局部流行则为抗原量变所致,一般2~3年发生一次,乙型流感以局部流行为主约相隔4~7年发生一次,丙型流感则常为散发。流感流行最大特点为突然发生和迅速传播一般沿铁路或公路线蔓延,先城市后农村,先集体后散居人口集中的地区、人群拥挤的场所传播极快,世界性大流行可在短期内波及几洲18世纪以来已记载有7次世界大流行,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流感病毒变异趋势呈H2N2→H3N3→H1N1过程,80年代以来则以甲3型(H3N2)和新的甲1型(H1N1)同时在世界并存我国以甲1为主,间有甲3和B型;南非和新西兰则以甲3型为主。70年代后期开始没有发生大流行但局部流行每年都有,系病毒抗原小的量变引起,如1968年发现甲3香港株(H3N2)后即向世界各地蔓延引起大流行其后各地出现变异株流行。70年代在东南亚及西太平洋区流行,1987年四川上海均有新株分离,1989~1990年在日本还发生全国大流行。1977年我国北方发现新甲1(H1N1)后1978年在苏联、巴西,1980年英国1983年智利,1986年我国台湾等都有新株分离。至今甲3型已流行20余年甲1型流行10余年,何时出现新亚型正在各国密切监测和注视之中。乙型及丙型流感近年大多呈散发如乙型在欧洲,丙型在美国,但乙型也可呈流行如1990年初在日本全国流行。

流感流行造成的死亡率与各次流行情况地区、经济文化、社会条件都有密切关系一般在50~100/10万,以儿童及老人为多,农村边缘、贫困落后地区高于城市发达地区,病死率约为0.2%

建立对流感疫情的监测网严密监测流感流行、病毒抗原变异以及人群免疫力,以便通过及早发现病人和及时疫情报告预测流行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尽早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通过对各地流感病毒抗原变异情况的监测将最新变异株包括在疫苗制备中可提高免疫效果,阻止新变异株的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已自1947年起在世界各国建立全球流感监测网对防制流感大流行起到重要作用。

患者应隔离消毒病儿宜在家休养,集体托幼机构发病人数多时可就地隔离休养,减少散播机会居室宜独住,空气新鲜,阳光充足呼吸道分泌物(脓、痰等)用3%氯胺溶液或10%~20%漂白粉乳剂消毒,用具沸或用0.5%过氧乙酸浸泡15~30分钟衣被用环氧乙烷熏蒸12~24小时进行消毒,病儿离室后可用0.2%~5%漂白粉澄清液擦拭家俱,喷洒地面通风换气,紫外线照射,作终期消毒室内尚可用乳酸或环氧乙烷密闭熏蒸消毒,医护、抚养人员应带口罩进出换外衣和鞋子勤用流水肥皂洗手或0.5%过氧乙酸浸泡手。

流行时期应广泛向群众宣传防止传染流感的方法尽量少带儿童去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以及少去医院门诊部病人集中的地方诊病,必要时甚至要停课停去托幼机构,提倡小儿外出戴口罩。居室每日开窗数次换气

1疫苗接种流感疫苗应用以来,对降低发病率起一定作用,但在控制流行方面还不够理想目前应用的流感疫苗有灭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2类。灭活疫苗通过皮下注射使机体产生自动免疫力,但制备过程较复杂可制成甲、乙型和其他病毒一起的联合疫苗,价贵产生的血清抗体效应较好,也可提高局部抗体。年长儿皮下注射灭活疫苗2次每次0.5~1ml,相隔6~8月,每年秋后加强一次接种后二周抗体上升达最高峰,4~5个月后降至1/3,一般一年后消失故有效保护时间为1/2~1年。副反应较小,故特别适用于婴幼儿老人、孕妇及体弱患心、肺肾脏疾病及糖尿病患者。目前有浓缩提纯疫苗、亚单位疫苗佐剂疫苗等,副反应更少。减毒活疫苗采用在鸡胚尿囊液中或组织培养中多次传代减毒的活流感病毒接种于呼吸道粘膜上皮,繁殖后产生自动免疫力。此疫苗制备较简单大多含单价甲型病毒,用鼻腔喷雾法(每侧0.25ml)或氯溶胶作气雾法进行接种。接种后血清及局部抗体均有上升保护期亦为1/2~1年,国内报告发病率可降低50%~70%。疫苗需冷藏或制成干燥剂接种后可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一般较轻,但在无基础免疫力者反应较重故婴幼儿、老人、孕妇心、肾、肺神经系统等慢性患者及糖尿病、免疫低下患者禁用减毒活疫苗,必要时可用灭活疫苗

2药物预防目前已较肯定金刚烷胺(amantadine)对甲型流感有预防作用,对乙型流感则无效。此药能抑制甲型流感病毒的脱衣过程阻止其进入宿主细胞,故能起预防作用。在接触病毒后立即服用效果最好剂量1~9岁小儿4mg/(kg·d),分2次口服,最高量不超过每日150mg9岁以上同成人剂量即0.1g每日2次。保护率可达50%~70%,偶可引起兴奋失眠头昏或共济失调,故患癫痫、心血管病中枢神经系病者以及孕妇、乳母忌用。甲基金刚烷胺及螺旋金刚烷胺抗流感病毒效用较金刚烷胺为强此外,病毒唑(Ribavirin)、人外源干扰素均有一定效果流行期间尚可采用1∶2000呋喃西林或10%桉叶溶液滴鼻,喷咽部作预防之用。中草药贯众大青叶、板蓝根、紫草金银花也认为可用作预防。

平时应注重体格锻炼及营养预防佝偻病及营养不良。冬季居室空气要新鲜,保持室温恒定多到室外有阳光处活动,增强身体耐寒能力。

本病预后与当年疫情轻重患者年龄、免疫状况及有无并发症有密切关系,疫情状况及有无并发症有密切关系疫情传播广而重,病死率较高,流行早期多见重症老人、年幼儿童、孕妇及体弱多病者易发生下呼吸道并发症如继发细菌性肺炎,则病情重,病程迁延易危及生命,因此这类人群应作防治重点。1.个人防护口、鼻洗漱法:食醋一份加开水一分等量混合,待温,于口腔及咽喉部含漱,然后用剩余的食醋冲洗鼻腔,每日早、晚各一次,流行期间连用5天。 2.空间消毒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家庭住房,将食醋一份与水一分混合,装入喷雾器,于晚间休息前紧闭门窗后喷雾消毒。新式房屋或楼房以每立方米空间喷雾原醋2-5毫升,老式房屋每间按50-100毫升为宜,隔天消毒一次,共喷3次在流行严重期间或家庭内部已出现病员的情况下,食醋的用量要增至每间房150-250毫升。 3.住宅熏蒸(煮)法:将门窗紧闭,把醋倒入铁锅或沙锅等容器,以文火煮沸,使醋酸蒸气充满房间,直至食醋煮干,等容器晾凉后加入清水少许,溶解锅底残留的醋汁,再熏蒸,如此反复3遍;食醋用量为每间房屋150毫升,严重流行高峰期间可增加至250-300毫升,连用5天。 在这两种空气消毒法中,可根据条件任意选择,如只有暖气设备而无火源时可采取空喷雾消毒法。在有火源而无喷雾器时,可采用熏蒸消毒法。这些方法的实行都很简便,也都具有消毒的实效。 除吃药预防以及实行个人口鼻腔消毒预防、环境空气消毒外,还要注意在流感流行期间少去公共场所,减少感染机会。要注意体育锻炼,保证休息,增强体质。提高自己的身体抵抗力也是预防流感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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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做好婴幼儿和儿童防护?

疫情期间对于

婴幼儿防护

需要注意的有:

1岁以下婴儿不宜佩戴口罩,以被动防护为主;婴儿衣着要随温度变化增减;不带幼儿去公共场所

儿童的防护

需要注意的有:

儿童应避免外出,外出回家后首先要洗手;孩子生病莫着急,优先选择线上诊疗。

一、婴幼儿防护注意事项

1、1岁以下婴儿不宜佩戴口罩,以被动防护为主

照顾婴儿时看护人需主动戴好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一定要用纸巾将口鼻遮挡住(如果来不及用纸巾,则应用手臂完全挡住口鼻,然后再彻底清洗手臂),并将污染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桶,用流动清水认真洗手。

2、婴儿衣着要随温度变化增减

婴儿需穿着合适,不要过度捂热或受凉。家中应定期通风,通风时,可以将孩子转移到另一房间以免受凉感冒。家长外出回家后要更换衣物、洗手后才能抱孩子。

3、不带幼儿去公共场所

尽量不带孩子到公共场所或密闭空间;尽可能远离其他人(保持距离至少1米)。孩子的物品、玩具和餐具需定期消毒,跟孩子玩耍前,要认真洗手。

二、儿童防护注意事项

1、儿童应避免外出,外出回家后首先要洗手

对于儿童来说,同样也应尽量减少外出,如必须外出,到医院或人员密集场所需给孩子戴好口罩,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到处摸,不用手触摸或揉搓口、眼、鼻等部位。

外出回家脱去外衣并换鞋后,首先要认真洗手。在家中,普通肥皂或洗手液都可以,一定要用流动的清水冲洗,并且按照规范步骤洗手,仔细揉搓手上的每个部位。洗手完成后可以清洗面部,还可以清洗孩子鼻腔和漱口。

2、孩子生病莫着急,优先选择线上诊疗

疫情期间,若儿童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但确定无外出、没有接触过患者或感染者,可先监测儿童体温,居家治疗普通的呼吸道感染。如体温持续不降或咳嗽加重、出现呼吸困难、精神状态不佳等,建议就近到开设儿科门诊的医院,遵医嘱进行检查和治疗。

慢性病患儿复查是否可以改期需遵循主治医师对患儿病情的评估,切不可擅自做主。医生可通过线上形式做好患儿疾病的监测并保持治疗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减少到医院就诊次数。如果病情不允许出现变化甚至恶化,应及时就诊。就诊时,患儿和家长应做好防护,可就近进行必要项目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线发于主治医生,指导接下来的治疗。

病毒传播有途径,小心飞沫和触摸

新冠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是经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飞沫传播是指吸入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咳嗽或打喷嚏时喷出的呼吸道飞沫。而飞沫便是指直径>5微米的含水颗粒,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均可从口腔或鼻腔喷出飞沫。

接触传播则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直接接触传播是指皮肤或黏膜直接接触患者或病菌携带者。间接传播是指皮肤或黏膜接触患者或病菌携带者的痰液、血液、呕吐物、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或接触被这些体液污染的物品、器具等。手常常扮演着间接接触传播的媒介,手在触摸被病菌污染的物品或器具后,通过揉眼、挖鼻等,使皮肤和黏膜沾染病菌。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发热咳嗽莫要慌带你深入了解新冠病毒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疫情期间如何做好婴幼儿和儿童防护?

疫情期间,如何做好儿童的病毒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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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疫疫情?如何防疫疫情?

b。临时性消毒: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消灭刚从病鹿体内排出的病原体而采取的消毒措施。消毒对象包括病鹿所在圈舍,隔离区及被病鹿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用具、物品等。

2005年2月,柬埔寨出现首例禽流感病例。英国一家学术杂志发表研究报告,怀疑越南可能出现人际传染禽流感病毒。2005年3月,越南再添15例人感染H5N1病毒禽流感病毒病例,柬埔寨报告同类诊断一例。

经过产地检疫的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的生皮、原毛、绒和骨、角等产品经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②消毒方法:消毒方法较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常分为化学消毒法和物理消毒法。化学消毒法:化学消毒法是用化学药物杀灭病原体的方法。常用的消毒药有漂白粉、氢氧化钠、草木灰水、来苏儿、乙醇、过氧化氢、甲醛等。

2005年10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与印尼卫生部宣布,印尼出现第四例人感染禽流感死亡病例。2005年10月26日,3名法属留尼旺岛居民被疑在一次泰国旅行中感染了H5N1型禽流感病毒。2005年10月29日,越南中部广平省洞海市越古医院死亡2人,被怀疑死于禽流感。

(3)药物预防目前,有些疾病已经研制出有效的疫苗,通过预防接种可以达到预防的目的。但还有不少疾病尚无疫苗可用,有些疾病虽然有疫苗,但在生产中应用还有一些问题。

物理消毒法:物理消毒法是通过物理手段清除或消灭病原体,常采用的是清扫、洗刷、通风等将粪、尿、饲料残渣机械地清除。对于不易燃的鹿舍,也可采用焚烧法,即将地面、墙壁用喷火进行消毒,此法能消灭抵抗力强的病原体。

禽流感处理2003年2月,香港两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1人死亡。2003年2月28日,荷兰暴发H7N7型禽流感疫情。至4月,病毒感染800多家鸡场1100万只鸡。83人感染,一名男子死亡。2004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泰国和越南11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其中8人死亡,但未发现人际传染。中国首次公布H5N1禽流感疫情。2004年4月6日,加拿大两名养鸡工人出现感冒症状,被确诊为感染H7N3禽流感病毒。2004年8月,越南再添三人死于H5N1病毒感染。2004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了自9月初以来越南的首例人感染H5N1病毒病例。2005年1月至2月,越南新发13例人感染禽...

但应注意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症状和资料,不可单凭个人经验和书本知识而延误正确诊断。(3)病理学诊断每种疫病往往具有相应的典型病变,因此对于一般性疫病,可以通过对病鹿剖检和病理组织学检查来确诊疾病。

(2)运输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调出离开产地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经过检疫,确认需要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报检的动物具备合格免疫标识,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传人或传出国境,保护养殖业的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外贸发展。出人境动物检疫包括进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

禽流感处理2003年2月,香港两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1人死亡。2003年2月28日,荷兰暴发H7N7型禽流感疫情。至4月,病毒感染800多家鸡场1100万只鸡。83人感染,一名男子死亡。

2005年4月19日,死于越南一所医院的柬埔寨女青年被确认感染了禽流感,这使柬埔寨今年因感染禽流感死亡的人数增至4人。2005年6月,越南证实,一名农场工人因接触感染禽流感病毒的病鸡而感染致命性禽流感病毒,该患者并未表现出任何患病症状,但他的血液中携带H5N1亚型感病毒抗体。

检疫的对象是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一类、二类、三类疫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地前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第一关,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可以及早地发现疫病,处理患病者,并可以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防止疫病扩散、危及其他动物和人的健康。

此种消毒法效果受很多因素影响,如病原体的抵抗力及所处的环境、消毒药的剂量、浓度、时间、温度等,因此,在使用化学消毒法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消毒药。用药方法通常有喷洒地面、墙面、用具和饲槽,用具、卫生服等可用浸泡消毒,鹿舍、兽医卫生室可用熏蒸法消毒。

首次接种疫苗最好在母源抗体基本消失之后,或采用弱毒苗与油乳剂灭活苗同时使用的方法。(2)紧急接种紧急接种是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未发病鹿进行应急性免疫接种。

根据所接种的免疫原的品种不同,接种方法也不同,通常采用皮下、皮内、肌内注射,或点眼、滴鼻、喷雾、口服等方法。接种后经过一定时间(1-3周),可获得数月至一年以上的免疫力。

对于常发病,常见病及危害严重的疫病的免疫预防必须列人常年免疫计划中,如肠毒血症、口蹄疫等;对于某些不常发生的疾病,应根据流行情况和准确的诊断正确地选择和使用疫苗,以减少盲目性和不必要的浪费。

但在接种前,必须对所受到传染病威胁的鹿逐头详细观察和检查,同时只能对无病健康鹿进行紧急接种。对病鹿及可能已受感染的处于潜伏期的鹿,必须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立即隔离,不能接种疫苗。

2005年7月21日,印尼卫生部确认,一名38岁的农场工作人员因感染H5N1病毒死亡。2005年8月至9月,越南卫生部报告新增4例人感染病例,其中3人死亡。2005年10月10日,来自印尼楠榜省的一名21岁的男性青年已被证实感染禽流感。

剂量不足,用药时间过长,还可能产生耐药性。鹿场进行药物预防时应定期更换不同的药物,即可防止耐药性菌株的出现。③选择最合适的用药方法。不同的给药方法,可以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利用程度、药效出现时间及维持时间,甚至还可引起药物性质的改变。

灭活疫苗通常是液体,若含有佐剂则不能冻结保存,宜在0-10摄氏度下冷暗处保藏,保存期一般为1年。④疫苗使用的注意事项。通常每一种疫苗均有其最佳接种途径,应根据疫苗性质、种类、疫病特点、年龄、免疫程序、动物数量等具体情况来选择每次免疫的接种途径。

(1)流行病学诊断主要包括当地环境、气候、地理状况;养殖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常发病、地区病、现在主要疫情;既往病史、经济水平、饲养方式、词养方法、医疗水平以及相关的书面资料等。

因此,对于这些疾病除了加强词养管理,搞好饲料卫生安全,坚持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检疫之外,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药物进行预防,也是鹿病防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药物预防用药的原则由于各种药物抗病原体的性能不同,所以预防用药必须有所选择。

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运输。运载工具经过消毒后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3)进出境检疫出人境动物检疫,又称外检,是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的检验检疫。

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提升禽流感应变级别至严重级别。2011年12月31日,深圳宝安沙井陈姓公交司机被确诊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于13时33分死亡。这是2011年中国报告的首例人禽流感病例。2012年1月22日,贵州一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5。封锁当发生流行猛烈、危害性较大的传染病,如炭疽、口蹄疫等,应根据现场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上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封锁。

2004年8月,越南再添三人死于H5N1病毒感染。2004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了自9月初以来越南的首例人感染H5N1病毒病例。2005年1月至2月,越南新发13例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其中12人死亡。

(2)临床综合诊断临床综合诊断是兽医工作最常见、最简便的诊断方法。是利用兽医人员感官和简单诊断器械来进行的检查。对于某些重要的或具有典型症状和发病规律疫病,临床综合诊断往往会为疫病控制和扑灭带来奇效。

接种一定时间后应检测免疫效果(抗体水平),饮水免疫要注意将饮水器洗净,不含消毒药,稀释疫苗应该用冷开水,自来水中都含有氯消毒剂,不宜用于饮水免疫。

②保证用药的有效剂量,以免产生耐药性。药物预防时一定要按规定的用药剂量,均勻地拌人词料或完全溶解于饮水中,以达到药物预防的作用。剂量过大,造成浪费,还可引起副作用。

①消毒种类:根据消毒目的不同,消毒可分为以下3种。a。预防性消毒:是传染病尚未发生时,结合平时的伺养管理,对可能受到病原体污染的鹿舍、运动场、用具和饮水等进行的消毒,以达到预防一般传染病的目的。

在最后一例病例痊愈或扑杀淘汰后,彻底消毒,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在无病例发生可解除封锁。6。免疫接种和药物预防(1)免疫接种在经常发生某种传染病的地区,或有某些传染病潜在地区,或受到邻近地区某些传染病经常威胁的地区,为了防患于未然,在平时有计划地给健康鹿群进行的疫苗免疫,即为预防接种。

2。诊断早期、及时、正确的诊断,对于疫病的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能否彻底、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病。常用的诊断方法有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综合诊断、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等。

2004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泰国和越南11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其中8人死亡,但未发现人际传染。中国首次公布H5N1禽流感疫情。2004年4月6日,加拿大两名养鸡工人出现感冒症状,被确诊为感染H7N3禽流感病毒。

注意使用与本地区、本场流行的血清型相对应的单一血清型或多价疫苗。③疫苗的质量、储存、运输。疫苗质量是免疫成败的关键。弱毒活疫苗通常为真空冷冻干燥后密封于小瓶内,放普通冰箱或更低温度下保存,保存期一般为1-2年,一旦过期或密封欠佳均不能再用。

药物预防常用的给药方法有混饲给药,混水给药及注射给药等,鹿场在生产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地选择给药方法。7。消毒、杀虫、灭鼠(1)消毒消毒就是消除或杀灭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它是通过切断传播途径来预防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玻璃器皿、注射器、手术器械、较小用具、卫生服等也可采用煮沸消毒法。(2)杀虫与灭鼠鹿场常有有害昆虫和鼠类为害。蚊、虻吸血传染病,蝇扰乱鹿休息反刍。蝇身上常携带数百万个微生物,鼠类能吃掉伺料咬坏食物,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所以鹿场要定期杀虫灭鼠。

2005年11月1日,越南首都河内再有两人证实感染H5N1禽流感,其中1人死亡。2005年11月7日,印度尼西亚已确认9起人感染H5N1病例,其中5例死亡。2011年12月20日,在香港特区一家禽批发市场发现死鸡感染H5N1禽流感,次日上午销毁该批发市场内全部17000只活鸡,同时暂时禁止所有本地农场鸡只出场21天,暂停所有活家禽包括鸡苗的进口21天。

具体如下:1。疫情报告在鹿场发生疫病时,应立即上报疫情,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发病数、死亡数、主要表现、疑似病等,并及时通知邻近养殖场;严重疫病应上报给县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上级在接到报告后,派指定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和紧急处理,养殖场在疑似重大疫病时,不应私自随意剖检或处理病尸。

免疫接种的效果好坏,与许多因素有关,因此常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①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程序即指对动物进行免疫时,选用的疫苗类型、首免时间、免疫次数及其间隔时间。免疫程序必须根据疫病流行的情况和规律,动物种类、年龄、母源抗体水平、疫苗种类、性质、免疫途径等因素具体制定和调整,一般不要硬套,对大型鹿场,应定期进行抗体监测,作为免疫程序的重要依据。

鹿群需接种疫苗来预防不同的病,也需要根据各种疫苗的免疫特性来合理制定预防接种的次数和间隔时间。②疫苗的选择。首先要对当地疫病发生的种类和流行状况有明确的了解,针对当地发生疫病的种类,确定应该接种哪些疫苗。

4。隔离隔离制度是控制疫病病原在鹿群中传播、扩散,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当鹿发生某种传染病时,根据诊断、检疫结果,把该群鹿分为病鹿、疑似感染鹿及假定健康鹿。病鹿即具有明显临床症状或用其他诊断方法检查呈阳性的鹿,应将其隔离于偏僻地区或病号鹿舍内,并对其进行治疗,设专人护理;疑似感染鹿,即发生传染时,与患病鹿同舍共用同一伺槽、水槽、用具的鹿,有可能处在潜伏期中,应在消毒后转移到单独舍内,限制其活动,详细观察,并对其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和药物预防,观察时间通常是超过被疑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若不发病即可解除隔离;假定健康鹿,是指没有接触过病鹿或邻近鹿舍的鹿,对其可进行预防接种和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但应注意急性死亡病例和非典型病理的剖检变化的复杂性和非典型性,避免误诊。对于狂犬、伪狂犬等特殊疫病,必要时还可以借助显微镜、电镜等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以确诊疾病。(4)实验室诊断实验室诊断主要包括病料采集和镜检;血液常规检查;粪尿等排泄物、分泌物常规检查;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以及血清学检查等。

⑤母源抗体。新生动物从胎盘、初乳、乳汁或卵黄获得的母体免疫抗体,称为母源抗体。在出生后24h达到高峰,相当于母体抗体水平,以后逐渐下降。母源抗体对保护幼兽抵抗外界病原侵袭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幼兽获得高水平的母源抗体,通常在妊娠后期或鹿在生产前1个月左右进行一次免疫接种,以提高新生鹿的抗病能力。

使用疫苗前应对被接种的鹿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检查,特别注意其健康状况、年龄、是否妊娠,以及饲养条件的好坏等情况;接种时,注意注射器和针头事先要严格消毒,吸取疫苗的针头要固定,做到一头一针,以避免通过针头传播病原体。

此种消毒要定期多次反复进行,病鹿圈应每天和随时进行消毒。C。终末消毒:即在病鹿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2012年7月2日,墨西哥政府宣布国家进入动物卫生紧急状态,目前,墨西哥已有170万家禽感染禽流感,其中87万已经死亡。联合国相关部门表示,导致此次墨西哥禽流感的H7N3病毒会造成人类感染,但不会轻易出现“人人传播”的情况。

3。检疫检疫是通过各种诊断方法和技术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相应疫病的检查。动物检疫最根本的作用是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疫苗的用法、用量,按其说明书进行,使用前充分摇勻,开封后当天用完,隔夜不能使用。使用弱毒菌苗时,接种前后应停用抗菌药,包括词料和饮水中禁用抗菌药物,弱毒病毒疫苗接种前后不应使用抗病毒药物,灭活苗接种期间不受药物影响,接种期间和接种后要注意观察群体状态,有无反应。

2005年10月10日,土耳其西部巴勒克埃西尔省有7名被怀疑感染流感病毒的人正在接受治疗。2005年10月19日至23日,10月19日,泰国北碧府帕侬县一名48岁男子因感染禽流感病毒而死亡。23日,在北碧府帕侬县新发现的禽流感病毒疑似感染者与死者同乡。

如何合理用药进行预防,提高药物预防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以下原则选用药物。①要根据鹿场与本地区疾病发生与流行的规律、特点、季节性等,有针对性地选择高疗效、安全性好、抗菌谱广的药物用于预防,方可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切不可滥用药物。

疫情发生后的疫情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措施有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紧急疫情控制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紧急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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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1月18日 上午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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