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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司法赔偿的特点如下:1 .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和原则,不同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为辅,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采取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性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性归责原则不适用于犯罪人,即即使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人实施了一些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者逮捕了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国家也不会支付赔偿。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归责不适用于误判,即国家对误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民事审判中的误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错误,此处的误判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可以改判。第二,一审判决、裁定和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是错误的,这里的错误判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不需要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判决变更的,一方因一审判决、裁定错误,如二审法院判决变更而遭受的损失,由另一方承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判的,一方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另一方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误判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审判中的错误判断,一是某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定违法后被撤销。这一错误判决纠正后,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如果对方需要履行义务,可以强制履行,客体不存在损害赔偿人的问题;另一种是认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的合法性。错误判决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无需向人民法院赔偿。2.司法赔偿范围比行政赔偿范围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有无辜的被拘留者会得到赔偿,而那些因轻罪被重判的人和那些犯有长期拘留罪的人不会得到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有违法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妨碍诉讼行为的,将予以赔偿,但误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是民事赔偿程序,也不是行政赔偿程序。相反,司法赔偿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这一程序特征是由中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设立及其权力划分决定的。
Q2:我国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关执行。如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王残疾,依法向国家要求赔偿。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违法。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损害。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例,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五)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六)非法收取财物、摊派费用的;(七)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辜误判;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非法采取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判决错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有限赔偿。
Q3: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特点。
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Q4: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
一、行政赔偿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赔偿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二是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违法没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等。适用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无法返还,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二是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作为一种辅助性赔偿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为采用;三是不影响公务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采用金钱赔偿。(3)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性能或形状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操作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损财产能够恢复原状;二是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三是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恢复自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不动产的拆除等。
Q5:我国有几种国家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例,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支付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关执行。一、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 .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教唆他人的;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7.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8.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自己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的过失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误解;国家赔偿漫画图3。再审宣告无罪按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原刑罚已执行。4.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指使他人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扣押、查封、冻结、追缴财产等非法措施。7.再审宣告无罪按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原罚款、没收财产已执行完毕。《国家赔偿法》第18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本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判处刑罚的;2.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没有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没有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6:我国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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