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阿里巴巴与淘宝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区别在哪?怎样去申述呢
投诉的平台主体不不一样,淘宝的主要针对天猫及淘宝2个网站,阿里巴巴的主要针对速卖通,国际站。关于申诉的的话注册账号就行了。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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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域名的知识产权保
禁止他人提取权是指禁止他人以任何手段或方式永久性或短暂性的将一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转移到另一介质上的权利。禁止再次使用权是指禁止他人以发行复制品、出租,在线或其他形式的传送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一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实质内容的权利。
)2。具有标志性的信息标志性的信息,是指具有区分功能、表明出处或来源功能以及具有表明质量功能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具有标志性,则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信息的内容是唯一的,但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的信息的表达却是多种多样。
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
对于无原创性的数据库或其他的体现人的智力创造性或创作性不多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或创作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此类信息,立法者降低其创造或创作高度的要求也就可以了。
若其选择其他信息,则未必可以获得商标权。3。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具有此种性质的信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此处所谓的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是指作者在信息的表达上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的。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
对于此两项权利,不论一数据库能否受到版权的保护,其开发者均可享有。再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41-1条规定:数据库的建立,核实或展示经证明有财力、物力或人力上的重大投资的,数据库制作者,作为发起并承担经营投资风险之人,享有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为了解决此问题,一些地区性条约或一些国家的法律便直接规定数据库的开发者对此种数据库享有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第7条要求各成员国赋予数据库的建立者一种权利,禁止他人提取(extraction)或者再次使用(re-utilization)该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只要建立者为该数据库的内容的取得、核对进行了大量的或实质性的投资。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
信息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并向社会公开后,信息的生产者便很难对其予以控制。为了鼓励对信息的投资及流通,法律赋予信息的投资者以财产权,符合相应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分别可以受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笔者赞同财产权刺激理论。以知识形态的财产的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庸置疑的。但此种形态的财产不会自动产生,需要人的投入及劳动。然而,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在此情况下,只有赋予对其创造的知识形态的财产以财产权,才能刺激其投入新的创造或创作当中去。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反向域名侵夺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
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信息不是固有的,而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获得的。在此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在这些信息中,通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信息具有如下属性:(1)无形性,信息本身是无形的;(2)流动性,人的本能决定了信息的不断流动、传播的特性;(3)非消耗性,信息一旦形成后,便是一种永不枯竭的资源。信息向一个人提供后,不会减少另一个人拥有该信息的量。
仅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信息,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人们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具有秘密性和实用性,在商业或产业应用中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信息的拥有者具有保密的意向,并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
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并未得到认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存在冲突。但是,随着网路的普及,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发展,以及近几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不断缩小,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可行。
2。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对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从而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特定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专有信息属无形财产的范畴。但其为什么落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而不是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呢?此类信息是经过人的劳动产生的;其二,此类的信息需要保护,而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给予其较为充分的保护。
再次,域名同样具有可识别性。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对于符合版权客体要件的数据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则无法受到版权的保护,事实上也很难受到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如果此种数据库得不到保护,这必将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其投资便无法收回,影响到投资者在数据库方面投资的热情。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信息,若信息的拥有者欲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予以保护的话,是可行的。但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技术信息,则不一定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因为专利权,对于信息的新颖性、实用性的要求远远高于商业秘密权,而信息有无非显而易见性并非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信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几种学说当中,笔者赞同法律先存说,即权利是为法律所创造的。立法者针对此种信息,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是无可厚非的。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越来越多,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向前发展。
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
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现在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另一个问题是,域名应归人知识产权客体的哪一类呢?是归入商标权客体,著作权客体,还是商誉权客体?抑或是使域名成为与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并行的权利的客体?正如上文已经分析过,域名虽然相似于商标,但并非完全与商标相同,相反还存在很多的冲突。
虽然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但并非所有的信息均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当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其客体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概而言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
4。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传统知识产权对经过创造性劳动或创作性劳动获得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件的信息,法律也规定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
信息表达识别性的强弱,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及自己品牌的形成至关重要。如某出租车公司为向外界显示其将不断改善服务、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的信息,而推出自己的服务标记“Wetryharder”,此信息则可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
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至于对经投资产生的信息为何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问题,在此将简单提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上,存在着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体现理论以及较为传统的财产权刺激理论等诸多理论。
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⑥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利益。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表明,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即使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也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最典型的例子为数据库。数据库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型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巨大的资金及人力投入。
众所周知,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中的思想是得不到保护的。对于“今天是晴天”这一信息,若某甲仅使用“碧空如洗”来表达,其不能成为版权客体的。但若某乙自己创作了首七言绝句来表达相同的思想,则这首诗便是一种具有原创性、表达性信息,应成为版权的客体。
这样也就赋予了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因特网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在域名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且可以作为在先权利,抵抗商标权人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如果此种信息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则其可成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所谓新颖,是指信息未被公开过、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实用,是指此种信息与公有领域的信息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进步性。
当然,在如何认定何为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难题。如一篇小说中的情节、故事发展的线索、人物之间的关系等是属于原创性的、表达性的信息,还是属于小说中的思想,则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问题。
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域名的价值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
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因此基于域名的地址性、识别性功能以及经营标记性的特点,应当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这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的主张的,前文分析的icann(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以及美国都持这一观点。
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即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
在此过程中,我们虽不能抛弃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但同样也不应拘泥于传统理论而不进行创新,否则,将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什么是网络知识产
禁止他人提取权是指禁止他人以任何手段或方式永久性或短暂性的将一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转移到另一介质上的权利。禁止再次使用权是指禁止他人以发行复制品、出租,在线或其他形式的传送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一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实质内容的权利。
)2。具有标志性的信息标志性的信息,是指具有区分功能、表明出处或来源功能以及具有表明质量功能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具有标志性,则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信息的内容是唯一的,但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的信息的表达却是多种多样。
对于无原创性的数据库或其他的体现人的智力创造性或创作性不多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或创作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此类信息,立法者降低其创造或创作高度的要求也就可以了。
若其选择其他信息,则未必可以获得商标权。3。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具有此种性质的信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此处所谓的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是指作者在信息的表达上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的。
对于此两项权利,不论一数据库能否受到版权的保护,其开发者均可享有。再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41-1条规定:数据库的建立,核实或展示经证明有财力、物力或人力上的重大投资的,数据库制作者,作为发起并承担经营投资风险之人,享有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为了解决此问题,一些地区性条约或一些国家的法律便直接规定数据库的开发者对此种数据库享有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第7条要求各成员国赋予数据库的建立者一种权利,禁止他人提取(extraction)或者再次使用(re-utilization)该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只要建立者为该数据库的内容的取得、核对进行了大量的或实质性的投资。
信息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并向社会公开后,信息的生产者便很难对其予以控制。为了鼓励对信息的投资及流通,法律赋予信息的投资者以财产权,符合相应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分别可以受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笔者赞同财产权刺激理论。以知识形态的财产的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庸置疑的。但此种形态的财产不会自动产生,需要人的投入及劳动。然而,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在此情况下,只有赋予对其创造的知识形态的财产以财产权,才能刺激其投入新的创造或创作当中去。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信息不是固有的,而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获得的。在此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在这些信息中,通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信息具有如下属性:(1)无形性,信息本身是无形的;(2)流动性,人的本能决定了信息的不断流动、传播的特性;(3)非消耗性,信息一旦形成后,便是一种永不枯竭的资源。信息向一个人提供后,不会减少另一个人拥有该信息的量。
仅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信息,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人们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具有秘密性和实用性,在商业或产业应用中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信息的拥有者具有保密的意向,并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
2。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对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从而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特定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专有信息属无形财产的范畴。但其为什么落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而不是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呢?此类信息是经过人的劳动产生的;其二,此类的信息需要保护,而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给予其较为充分的保护。
对于符合版权客体要件的数据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则无法受到版权的保护,事实上也很难受到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如果此种数据库得不到保护,这必将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其投资便无法收回,影响到投资者在数据库方面投资的热情。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信息,若信息的拥有者欲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予以保护的话,是可行的。但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技术信息,则不一定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因为专利权,对于信息的新颖性、实用性的要求远远高于商业秘密权,而信息有无非显而易见性并非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信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几种学说当中,笔者赞同法律先存说,即权利是为法律所创造的。立法者针对此种信息,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是无可厚非的。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越来越多,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向前发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虽然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但并非所有的信息均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当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其客体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概而言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
4。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传统知识产权对经过创造性劳动或创作性劳动获得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件的信息,法律也规定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
信息表达识别性的强弱,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及自己品牌的形成至关重要。如某出租车公司为向外界显示其将不断改善服务、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的信息,而推出自己的服务标记“Wetryharder”,此信息则可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1、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2、个人与国家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个人付出的是公开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国家的对价是给予此人或公司一定期限的市场保护,是一种物权中的财产权;3、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如果不保护会被滥用,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为了保护创新,为了防止不劳而获,要保护知识产权;4、其实学生能做的就是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有这个意识即可,将来在工作中会得到好处的,国家也就得到了好处,少年强国家强嘛;:)5、著作权:不能够抄袭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会侵犯人家的著作权;商标权也类似,不能够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商标;专利权和商标权类似,也是不能够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专利权。
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至于对经投资产生的信息为何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问题,在此将简单提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上,存在着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体现理论以及较为传统的财产权刺激理论等诸多理论。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表明,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即使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也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最典型的例子为数据库。数据库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型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巨大的资金及人力投入。
众所周知,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中的思想是得不到保护的。对于“今天是晴天”这一信息,若某甲仅使用“碧空如洗”来表达,其不能成为版权客体的。但若某乙自己创作了首七言绝句来表达相同的思想,则这首诗便是一种具有原创性、表达性信息,应成为版权的客体。
如果此种信息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则其可成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所谓新颖,是指信息未被公开过、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实用,是指此种信息与公有领域的信息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进步性。
当然,在如何认定何为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难题。如一篇小说中的情节、故事发展的线索、人物之间的关系等是属于原创性的、表达性的信息,还是属于小说中的思想,则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问题。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此过程中,我们虽不能抛弃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但同样也不应拘泥于传统理论而不进行创新,否则,将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