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针对儿童吗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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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加坡有给儿童鞭刑的吗

在新加坡,鞭打是残酷的。一般来说,一句话就是一根鞭子,把它打得皮开肉绽,然后回去休养生息。伤势痊愈后,再施第二鞭。可见,犯罪分子的肉体惩罚和心理震撼都是非常严重的。被鞭打的罪犯的再犯率很低。它在打屁股!行刑鞭长约1米,粗端由狱警握着,尖端会重重地打在犯人屁股上。鞭打时,医生在场检查,几名高级官员在场观看并做笔记。鞭打时,犯人的手脚被绑成“大字”。每抽一鞭,医生都会上前检查,直到犯人的体力难以承受。如果法官判他四鞭,犯人到了第三鞭就受不了了,医生会上前检查。如果医生认为犯人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合鞭打,剩余的鞭打将保留到下次证明负担得起的时候。正常情况下,即使是最强壮的犯人,挨上两三鞭也受不了,有的甚至会晕倒。犯人被鞭打后,2-4周不能坐下,医生会定期检查他的身体状况。

Q2:为什么新加坡对7—16岁的儿童也处鞭刑10下?

新加坡法律没有对孩童施予鞭刑,一般孩童如果有严重的犯法,家长将受传召,孩童会交由感化院处理。土生新加坡人的回答。

Q3:新加坡的鞭刑是什么回事?

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是一个有鞭刑的国家。新加坡法律规定,法院只对犯了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触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来讲,鞭刑是由狱中的特种部队执行。行刑的鞭子大约长1米,粗的一端由狱警握着,尖的一端将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执行鞭刑时,都有医师在场检验,也会有几名高级官员在旁观看及做记录。鞭打时,犯人的双手及脚被绑成“大字”。每打一鞭,医师必上前检查,一直到该犯人的体力承受不住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时犯人承受不了,医师就会上前检查。若是医师认为犯人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合再承受鞭打,余下的一鞭将留到下次证明可承受时再补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两三下,再强壮的犯人都会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会昏倒。在承受鞭打后,犯人2至4个星期内都没法坐下,医师会定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 在新加坡,女人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Q4:新加坡的死刑和鞭刑只针对男性犯人吗?

如下两段所述,鞭刑只针对男性,死刑没有男女之分~ ~ ~ ~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231条,鞭刑针对的是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24鞭,少年犯(7岁以上16岁以下)最多可判10鞭。新加坡的法律稍微偏向女性。由于一定的生理和心理结构,女性的身体承受能力明显低于男性。因此,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犯了同样的罪,情况完全一样。女性罪犯仅被判处监禁,而男性罪犯除监禁外还被判处鞭刑。首先,死刑罪名很多,《新加坡刑法典》规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包括: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行为,对总统本人实施犯罪;海盗犯罪;武装部队相关犯罪中的煽动罪(既遂);或提供伪证,意图确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谋杀罪;教唆儿童或精神疾病或自杀;谋杀未遂;因谋杀、团伙抢劫中的谋杀等而绑架或劫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法律规定,死刑必须适用于一定数量的毒品犯罪。据统计,在新加坡,70%的死刑适用于毒品罪犯。

Q5:新加坡的鞭刑是针对18~50岁的男性吗?

Q6:谁能给我讲讲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目前新加坡处罚鞭刑之种类,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0月29日 下午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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