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亲子鉴定都做了,为何还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认亲?
因为他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现在已经做了亲子鉴定了,确认是他的孩子就应该没有问题了,因为亲子鉴定就能证明孩子是不是他的亲生骨肉。
Q2:儿子将我告上法庭,我要做亲子鉴定可以吗?
可以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可以要回房产。
Q3:在法院已做亲子鉴定,原告不服还要求再做一次怎么办
您好,对方当事人对鉴定内容不服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补充。对方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异议人先行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方未提前支付鉴定人诉讼费的,视为放弃异议。所以一般来说,如果对方对鉴定内容不服,其实鉴定人的解释是第一救济方案。当然,在以下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专家意见明显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后,应当及时抄送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补充。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专家意见明显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退还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拒不返还的,按照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鉴定意见中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得以原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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