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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的税或营业税或增值税之类的?
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得并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按照《通知》号所附条例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投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居民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3336万-30010万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缴纳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的固定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对来自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为其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要税种,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对经济影响较大。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参考: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Q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Q3: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投资收益为什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啊?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纳税期间依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扣除和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全部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与成本费用核算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税负。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与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收入(会计利润)不一致。当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一、收入总额的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种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其他单位拖欠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四)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Q4: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自然人王某成立一家合伙企业。2017年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实现投资收益600万元。乙公司将6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两位投资人,每位投资人分得300万元。A公司认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300万元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而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7月26日,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笔没有申报纳税的投资收益。税务机关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构成偷税行为,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并加收滞纳金并处补税金额1倍的罚款。这种案例多发生在股权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通常某公司如本案例中的A公司,由于资金充裕或具备某些方面的资源,会与某些个人投资者向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赚取资金的投资收益。出于节税考虑,往往会将持股公司或基金公司设立为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A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到底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从法理上来讲,前面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面分回的投资收益就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造成税源的流失。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表述来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中间夹杂了非居民企业,就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了,与政策规定就有了差异。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理所当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A公司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混为一谈,曲解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无意中构成了偷税,税务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地政府招商部门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基金公司的税收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免税投资收益的条件,从而做了扩大解释或变通处理。如深府〔2010〕103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前半句没问题,后半句很模糊,为什么模糊你应该懂得。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任何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深圳市政府的这个文件,随着国发〔2014〕62号文的颁布而停止执行。国发〔2014〕62号文要求,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Q5: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法人的,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人均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先分配后纳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但不明确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由合伙企业缴纳还是由法定合伙人本人缴纳。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应当将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寄送投资企业。或者。合伙人为法人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法人的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由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或股份转换的决定日期决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判断,每年年末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时,法定合伙人应当将其全部收入计入合伙企业,由法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扩展数据:1。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服务、财产转让、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和其他收入。居民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同时,关于分期销售商品和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分期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日和付款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一年以上的,可以根据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的加工制造。对于其他持续12个月以上的企业,收入的实现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Q6:有限合伙企业怎么交所得税?
1.合伙企业收入的分配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基础,以合伙人人数计算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的,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视为纳税人。3.“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的留存收益(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和股息。即合伙企业各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总收入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