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商铺的产权一般是多少年
纯商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商住楼为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经营、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扩展数据:根据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让:(1)协议;(2)投标;(3)拍卖。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Q2:本人想买一个商铺,但是告诉我是终身产权,是什么意思呀???可以将来留给子女么??
中国没有终身产权这种东西(你要小心,可能是小产权)。正规的商品房、商业项目,是40年或50年的产权。
Q3:
Q4:买商铺有使用年限吗?
有年限的,一般商铺的年限是40年.是从开发商购买那块地开始算起,如果他花了一年时间建好,并交付给你之后,相当于你只拥有这个商铺39年的使用年限.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的话,手续就比较简单.如果你选择按揭的话,建议去咨询一下银行的信贷部.签合同时看清楚合同里的条款,还要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是真实的,齐不齐全.
Q5:买商铺产权是多少年
您好!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商铺用地五十年。
Q6:商铺产权都是多少年的?
纯商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商住楼为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经营、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延伸数据: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回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进行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收回土地,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出租、抵押的收益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出售。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