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3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通知
摘要:2022年经济(初级、中级)(补考)补考时间为4月8日、9日,2023年经济(高级)考试时间为6月18日,2023年经济(初级、中级)考试时间为11月11日、12日。
健康管理师2023年药店需要配备吗
在2023年,药店是不需要配备健康管理师的。目前,我国药店已经正式实行药师负责技术性药品销售任务,药师对药品比较安全和配药效果有责任,在对病人服用药品的健康指导、比较安全把关、科普知识和新药应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药店不再需要配备健康管理师。
执业药师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化
执业药师改革变化内容一(1)中专毕业将不能报考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消工作年限限制。改革前: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注: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意见稿: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执业药师改革变化内容二(2)免试专业限定,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可免试执业药师专业课。改革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意见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执业药师改革变化内容三(3)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考试周期延长改革前:执业药师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意见稿: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执业药师改革变化内容一(4)《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改革前: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意见稿: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2023国家职业技能目录
1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3 法律职业资格 准入类 《律师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公证法》4 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注册会计师法》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建筑法》 《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准入类 《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医师 《执业医师法》 《人体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海关总署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31 专利代理师 国家知识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民航局 准入类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海关总署 准入类 《特种设备安全法》36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7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39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4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41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4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43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4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5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46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49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50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1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52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海关总署 水平 评价类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5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6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文物保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58 翻译专业资格 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技能人员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