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俄罗斯与乌克兰发生战争这么长时间了,最后会是什么结局收场
书荒,有什么恐怖/推理/探案小说推荐
作为一个爱好恐怖、推理、探案小说且有着多年阅读史的人,我的阅读APP书架上有着数不清的这类小说,向题主推荐一个作者的系列吧——岳勇《诡案罪》,从1-8全部看完了。每一本包含若干个小案件,短篇,现代题材为主,也有和古代题材的。之所以推荐这个系列的,是因为以下两点:一、对社会热点的关注比如《诡案罪1》里的《生死快递》,讲的就是因为一个差评引起的命案,经常看新闻的人,应该都有读到过这样的新闻:淘宝卖家因买家差评而邮寄XX报复,外卖差评引来店主上门砍门等等。还有很多案件都是此类的,关注医患矛盾、留守儿童教育、旅游强制购物等等,读小说的过程中常常看到开头觉得不可思议,而了解背后原因时又觉得在情理之中。二、对人性的深度体察如《诡案罪2》里《悬崖孤松》,真的难以想象,有的人会为了一己之利去伤害陌生人的性命,竟然还功成名就、名利双收,但最终还是。《诡案罪1》里《噩梦难醒》妹妹因为嫉妒姐姐而采取的疯狂行为……,具体内容不透漏,感兴趣可以去看看。个人觉得读这类推理和探案小说,对我的影响有这么两点:1、人性都有阴暗面,与人交往,尽量善言、善行,不要计较一些小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去激发人性恶之一面,酿成悲剧;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跟朋友在一起,外出住酒店等等,通常都会特别注意观察环境、留意有没有异常的人和事。因为生物课本里也讲过,有一些人天生就是有“犯罪”的基因的,不是自己善良就能避免伤害的。恐怖小说的意义或许就在于通过虚拟恐怖的模拟,以获取我们对现实中恐怖、伤害事件的抵御与免疫能力。PS:就在今天晚上,回答这个题的期间,点了一份外卖,送餐员还没到就问我能否确认已送达(因为超过预定时间太多会罚款),我就同意了,然后又过了好久才送达,本来有点生气的,想说你们这也太慢了,后来想想算了,肯定也是不熟悉路或者其它原因慢了。而且自己怎么能一边劝人善言善行一边转头抱怨别人?善待他人,即是成全自己。
农村老人说“以前狐狸喜欢在人类的坟墓里安家”,这是真的吗
农村老人说“以前狐狸喜欢在人类的坟墓里安家”,这是真的吗?如今在农村里已经见不到狐狸了,只有动物园里才有活的狐狸了。而民间对于狐狸也一直没什么好感,认为这在动物过于聪明,而且还有点狡猾。在古代就有着“狐假虎威”的成语故事,再加上狐狸长得很漂亮,民间还认为他们会蛊惑人心,尤其是会让男人迷失心智,所以常把一些长得漂亮的女人称之为“狐狸精”,当然了这个是带有贬义的。有种说法是狐狸要比狼还要聪明,但是这么聪明的动物,为什么要把家安在人类的坟墓里面呢?这个其实也是狐狸聪明的地方,狐狸这种动物不像狼是群居性的,而且它们也不像兔子等动物会自己制作洞穴,它们要安家,只能是借助外部的环境,比如占据一些山洞,或者是地下的洞穴等。过去山洞基本都是狼的地盘,而狐狸在挑选洞穴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那就不仅仅是要有避雨防风的效果,还得满足安全性这个要求,很显然,人类的坟墓里面就很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在坟墓的周围人比较少,猎人也很少去。而狐狸的主要敌人之一就是人类了,既然人类少去,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人类来打扰它们。其次,坟墓都是后面盖上去的土壤,往往有些会因为自然因素而崩塌,这样它们就有现成的“家”了,而且坟墓的大小刚刚满足狐狸在里面休息、躲雨的需求,何况这里风刮不进去,雨也打不到。可以说是冬暖夏凉,所以成为了狐狸理想的安家场所。另外还有一个方面的原因,那就是在坟墓附近会有很多的小动物也在这里安家,这样不用去太远的地方找吃的,有时候人类在上坟的时候,还有免费的贡品可吃,可以说是一箭多雕的好事情。由此可见,狐狸把家安在人类的坟墓里,其实是非常聪明的做法!
你认为湖南卫视怎么样
本人从不看湖南卫视的,一看到何炅的表现就感到恶心。一个娱乐至死的电视台,一群狗仔群魔乱舞,让人看误导青少年失去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没有一点正能量,正中了美国人亡我中华于百年之圈套,导致青少年安于享受,醉生梦死,娱乐青春,失去人生理想和追求,失去了扺抗能力,到成年后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大脑一个空壳,这就是让一个大国不战而亡的精神侵略!醒醒吧!
云南献血最新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根据各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二)各级血站(包括血液中心、地州市中心血站、县基层血站和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五)各级公安、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六)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献血的目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使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踊跃献血。(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列入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八)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十)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各级血站,强化采供血管理(一)各级要尽快依法建立完善血站,按照《献血法》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健全采供血网络。各级血站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内部建设,使之依法进行规范的采供血服务。(二)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设置血站,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各级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采集血液前,核对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健康检查;2.必须由具备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予以销毁;4.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5.血站不得单采血浆;6.血站的业务活动资料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保存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7.血站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血源和血液。(五)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六)公民献血前,血站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合格证明。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七)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献血办或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三、加强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储备好医疗急救用血,严格用血审批制度。(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四)医疗机构应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输血的动员和指导工作。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对应急用血的采集应按有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五)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和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风险,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再用血。(六)各地要大力推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和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用血。(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其中提取一部分专项设立无偿献血基金,由各地献血办管理。该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和献血的宣传、奖励、组织、管理工作。四、奖励与处罚我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各地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献血者可给予适当补贴。(一)单位和个人凭《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书》有优先用血的权利。(二)对完成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三)献血者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1.五年内需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2.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3.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4.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至五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市级以上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1.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2.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3.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4.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发展输血事业中贡献突出的;5.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6.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者;7.对献血输血事业捐赠一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当地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先。(六)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