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怎么能自己解决生理问题呢,遇到原则性很强的相亲男

文章 1年前 (2023)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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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不熟,你还要作死去挑战他的底线,他要是忍你,要么是你是他的什么亲戚朋友介绍过来的,他得给那边面子,要么就是你长了一张他梦中情人的脸,他对你一见钟情。否则,他凭什么包容你?

遇到原则性很强的相亲男?

太正常了。

包容是给熟悉的,关系很好的人的。

你只是他的相亲对象而已,就算正在约会,他跟你也没什么感情,最多是对你的颜值气质有一定的偏好。

本来就不熟,你还要作死去挑战他的底线,他要是忍你,要么是你是他的什么亲戚朋友介绍过来的,他得给那边面子,要么就是你长了一张他梦中情人的脸,他对你一见钟情。否则,他凭什么包容你?

你都会说他原则性很强了,那更不能容忍你的挑衅。

男人怎么能自己解决生理问题呢,遇到原则性很强的相亲男

单亲家庭长大的男人?

他的暴力跟单亲家庭关系不大,跟他的养育者脾气性格和养育环境有关,据研究,暴力家庭中长大的人,有20%的人制造了更多的暴力行为,他们更可能自己的伴侣和孩子。所以建议孩子跟着脾气好的一方生活,少接触暴力的一方,保护好孩子,把负面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想让长期家暴的男性改变,比较困难,因为他们自己也控制不了。

他们通常有以下特点:

1、品行恶劣、攻击性强

他们品行有问题,动物,打架、骂人,通常是主动的一方,他们不会跟你讲道理,缺少同情心,想法偏执,感觉就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通”。有女性给他们找借口,说是自己刺激了对方,确实,也许你哄着他他脾气好些。只是委屈求全、谨小慎微换不来的长久的安稳,有些人,你不刺激他都炸,一炸就动手。

2、、低自尊

他们自己混的可能并不好,在社会地位、职业收入、人际关系等方面可能都不如女方,手边也没有可以控制的资源,只能通过折磨伴侣来提升优越感,其实不光是伴侣还包括伴侣的父母和自己的小孩。他们在家中打孩子、摔宠物,砸家具,这些都是为了控制和伤害伴侣,以满足自己,提升自尊。

3、先天气质和养育的问题

受先天气质影响,情绪偏负性、反应强度大。后天养育环境不良,父母脾气急躁冲撞多,把伴侣视为敌人,经常在孩子面前拳打脚踢一点也不避讳。孩子没有习得正确的相处,无意识的把这种沟通模式带到自己的伴侣生活中。当他单身的时候还不明显,等到结婚进入到亲密关系中,就开始显现,要改变也绝非一朝一夕。

对于经常受家暴侵害的人,看看对方是不是符合以上几条特征。如果是,就不要再回头了。

法律怎么保障他们这方面的权益?

最近,某孔雀徒弟某月举行婚礼,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于是前两天,我和几位学法的同事坐在一起,讨论了之间的一些案件问题和相关法律延展。这里和大家探讨一下。

先上案例:

小明和小王,两个人是大学同宿舍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大学毕业以后,他们两个人一起合租了一个房子。由于两个男同学都没有女朋友,所以平日里他们经常一起活动、一起吃饭、一起购物。两个人的感情越来越好,如胶似漆。后来,有一天,小明就跟小王说,其实呢,他非常喜欢小王,希望他们两个人能够在一起,成为“男男朋友”。小王表示自己喜欢的是女孩子,对无感,并表示希望大家还能够继续做朋友。小明非常失落,当场嚎嚎大哭。当天晚上,两个人一起喝了一餐酒,之后回到了共同居住的房子里。小明在半夜醒来,发现小王的房门没有关紧,于是得门而入。面对酒后熟睡的小王,小明压抑不住心中的某种,就强行和小王发生了关系。并最终导致小王管后位裂。事后,小王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面对这种让他无法直视的情况,他选择了报警。随后两人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那面对这样一起案件,会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于法院真实案例改编,但具体人物和细节已经过处理】

假如小王是女性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肯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罪”,以其他手段(利用醉酒熟睡)未经女子许可(已熟睡)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可问题来了,小王是男性。两名男性之间的性侵或者两名女性之间性侵是否可以构成罪了?按照罪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因为罪,犯罪主体是男子,犯罪对象是女子。刑法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罪。因此,男男性侵、性侵等性侵是不构成罪的。那为什么不构成?这是不是现行法律的盲区,还是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恋在的历史演变。

的恋,特别是男男恋在历史中,从春秋战国时便有所记载,春秋时卫灵公与弥子瑕“分桃”,战国时魏安釐王与龙阳君的“龙阳之好”,西汉时汉哀帝与董贤董圣卿“断袖”。到了明清,男风更是盛极一时,兔子爷、娈童成了文士之间的一种雅事。

但新文化运动以来,传统思想被批判成为糟粕,兔子爷、娈童等男风则更是成为了糟粕中的糟粕。1926年5月,张竞生编纂的《性史》横空出世,其中包含恋在内的七个案例细致入微,一时让人侧目,这位“性博士”也因此受到了大多数五四新文化人及其后学的批评。北大校长蔡元培喜欢在日记中记录北大教授的轶事,但在日记中,却对这位北大哲学系教授提都不提,视若未见。北大教授周作人谈北大同事的文章实在够多,可就是没有张竞生。再到新成立,“破四旧”,传统“糟粕”更是被大大打压,男风等恋在社会中几尽销声匿迹,烟消云散。直到21世纪后,西方恋平权运动开始发展,随后传进,恋话题才再次在被提起。

即使如此,在较长时间段里,恋在社会价值观中,依然被归类成一种医学问题,或者说是精神病心理问题,隶属在精神疾病分类的性变态条目下,与癖、癖、异性装扮癖、癖等同类。倒错、性歪曲、性心理障碍是性变态的主要特征。到2001年4月,《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才将恋从精神病名单中性变态条目下剔除。可直到2016年,依然有大学教材将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后来由于受到了投诉,该出版社的新版教材进行了修订,将恋归为性指向障碍。但该归类依然备受争议。

医学界主流认知中,恋不是性变态,不是病,不是精神障碍,不需要矫正或矫治。只有在出现相关精神障碍,比如自己对“恋”的认知度太低,无法接受自己,或者由于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导致认知障碍等时,才需要治疗[详见《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62.3性指向障碍]。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曾有意见提出,将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最终,全国人大回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由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沿用上述观点。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罪”,仅将男子规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女子。

所以,与其说男男、属于法律盲区、漏洞,倒不如说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基于传统婚姻家庭考虑,对法治婚姻关系的一种保护,从而最终做出的一种司法选择。

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判?小王这个犯罪对象受到了小明这个犯罪主体的侵害,而现在因为两个人都是男性,罪不构成,那侵害就不构成犯罪了?难道小王只能自认倒霉,当做没事发生?这不就和《宪法》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说的“惩罚犯罪,保护”相违背了么?

宪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一条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男男性侵、性侵等性侵事项,在罪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三的强制、侮辱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通过对强制、侮辱罪的补充,从而将男男性侵、性侵等性侵事项纳入到刑法的管理范围中来。

由于小王管后位裂,已经构成轻伤。最终,法院以强制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小明进行定罪处罚。尽管并不是以罪的名义,但至少我们的《刑法》依然坚持着“惩罚犯罪,保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也兼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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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友在亲吻我时手喜欢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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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班创业还能干啥?

其实三十岁是最尴尬的年纪,想拼可后面还有嗷嗷待哺的娃,不敢失败,也不能失败,可是要是不拼那是看不到一点点的希望,天天就是上班,下班,固定的三点一线,而且还工资每个月都不够花,,

要么认命一直上班,要么就是拼一把创业,成功你就是人上人,失败那就是从头再来,

努力吧少年,,机会都是平等的,就看你的咋想,想安稳那就上班吧,啥事都不愁,,想好日子只能自己创业了,,,,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3年1月3日 下午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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