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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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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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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较多,主要分十章内容,不再一一列出,详情请见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生产和加工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称食品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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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东海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3-30人出现病发症状,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分级标准
国家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本预案仅针对中毒3人以上但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2(二)先期处置第四部分
面对现在杂乱的市场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大家对食品有怎样的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目前杂乱的市场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关注和迫切期待,一方面体现了部分不良商家的诚信缺失和道德滑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监管工作还亟待继续加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大体概括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做到企业生产、检验有标准,违法行为处罚有依据,处罚措施确实可行;2、加大执法监督与检验机构投入,确保地区监管均衡、有能力、有精力、有效执法及检验;3、从源头捋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保证分工明确,避免扯皮推诿,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独立监管体制,避免干扰,同时保证监管切实到位,避免不作为、乱作为。4、社会各界齐努力,共同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良性循环合力。政府加强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加监管有效性、透明度、群众参与监督知情度;企业加强自律,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改进生产;媒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食品安全认知,发挥媒体宣传与监督的积极作用;人民群众积极正面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一方面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意识,杜绝知假买假行为,另一方面多为政府监管献计献策,提供线索。
除了监管这块请问您对于供应商或生产者有没有什么要求?比如说建立食品配送中心减少中间流通渠道更易明确责任您觉得有没有必要?还有你对这块不知有什么建议?
4、……企业加强自律,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改进生产……
监管只是手段,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自身。保证食品安全是生产企业的义务、本职、底线,法律标准不健全、经济水平不高、行业恶性竞争等等都不代表企业就能不保证食品安全。区别只有想不想真正保证食品安全,还是只是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食品配送中心、减少流通渠道、明确责任,都是形式,关键在于能不能落实,太复杂不一定好,简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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