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怎样选出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怎样推选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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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是怎样选举村委会干部的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推荐或由乡镇政府推荐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村民投票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村委会干部。又有投票的方式来,决进候选人。以前以前任候选人之子来担任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保证村民的投票权。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村委会成员中,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中国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村委会要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时设候补成员2——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要有1民女性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怎样选出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怎样推选

农村选举委员会应如何产生?

您好,我是法治中国律师网刘克滥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我的个人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yz

是怎样产生的,选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是否符合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其中未对亲属同时担任村三委成员的具体要求,是可以的。不过要经过村民大会选举通过。

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怎样选出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怎样推选

如何设立选举委员会?

2010年选举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据此,新修改的选举法在上述若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专门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根据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1)选...

此外,本条第1款还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即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为了防止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列举不全而作的兜底性规定,除了前面列举的六项职责外,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责:第一,根据本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据此,新修改的选举法在上述若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专门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根据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因此,选举日期一经确定后,一般不能轻易变动。(2)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这一阶段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选举委员会对于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为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第二,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三,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并根据本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第四,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根据本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经过了解核实,如发现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经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选民登记工作以选区为基础,通过选民登记站和选区工作组,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选民名单的工作。在进行选民登记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选民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选民资格。例如,选举委员会应当审查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

根据本法规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③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选举日期的确定,涉及许多相关工作的进行:一是涉及选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龄的计算;二是涉及选民名单、第一轮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判决等一系列时间问题。

(3)投票选举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职责主要是主持投票选举,按照本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组织选民投票。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

审查后,将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如果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为加强对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保证选举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选举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里的选举信息包括本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的各种与选举有关的信息,如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人名单等。

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1)选举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①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按照本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②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选区划分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将应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

村委会人口不足300人可以不要选举委员会吗

2010年选举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据此,新修改的选举法在上述若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专门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根据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1)选...

此外,本条第1款还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即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为了防止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列举不全而作的兜底性规定,除了前面列举的六项职责外,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责:第一,根据本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据此,新修改的选举法在上述若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专门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根据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因此,选举日期一经确定后,一般不能轻易变动。(2)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这一阶段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第三,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并根据本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第四,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根据本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经过了解核实,如发现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经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选民登记工作以选区为基础,通过选民登记站和选区工作组,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选民名单的工作。在进行选民登记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选民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选民资格。例如,选举委员会应当审查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

根据本法规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③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选举日期的确定,涉及许多相关工作的进行:一是涉及选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龄的计算;二是涉及选民名单、第一轮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判决等一系列时间问题。

(3)投票选举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职责主要是主持投票选举,按照本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组织选民投票。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

审查后,将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如果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为加强对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保证选举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选举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里的选举信息包括本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的各种与选举有关的信息,如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人名单等。

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1)选举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①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按照本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②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选区划分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将应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

选举委员会对于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为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第二,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2010年选举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

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怎样选出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怎样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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