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队宣传,行政执法监督宣传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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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队宣传,行政执法监督宣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做什么?

是解决影响市容市貌和民生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使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市容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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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法理念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在不断地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地探索、调整和改进城市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多年开展的城市长效管理活动,我们体会到,只有实现一个明确、两个转变,城管执法工作才能不断续写辉煌。一个明确——明确行政执法目的我们知道,任何法律的的制定和实施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本身也同样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行政违法得以纠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确立新的执法目的,就是要彻底消除“执法即处罚”、“执法即管人”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在行政执法工作台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要端正执法思想,正确认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绝对不可以把行政执法与社会发展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立起来。以往特定的执法环境和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工作方式的粗犷与单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改造和管理态势的发展,过去的“冲冲杀杀”和“扫荡式”的大规模整治已不再适应构建和谐城管的形势要求。因此,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更新执法目的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什么呢?它应该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综合素质,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依法、高效开展有益于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活动,从而避免各类行政违法、违法、违章的情况出现,大家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市容,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和殷实富康的生活氛围,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确立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对转变执法观念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两个转变——转变行政执法观念、转变行政执法方式一是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传统体制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采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等管理方式,既影响了了政府形象,也达不到管理效果。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决定了执法观念必须更新。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城管行政执法,要明确我们行政执法队伍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什么。目前,在国际上无论是国土防卫还是打击恐怖势力,无论是重大疾病救治还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放在预防上。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以及攻打伊拉克都基于此。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讲,我们行政执法的最高境界应该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效避免违章的发生。这是我们追求的第一目标。依法合理的处置各类已发生的违法、违章案件是我们的第二目标。做到第一目标就减少了第二目标;全面达到第一目标,我们就没有第二目标。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的工作理念必须要转变,要研究违章案件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力争做到没有违章行为发生或把违章行为制止于萌芽阶段。逐步确立“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把理念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转变成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服务者。二是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执法理念的转变最终体现在执法方式的转变。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职责、新的挑战,只有不断探索、深入研究,才能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强化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城管,队伍建设首当其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核心,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实施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综合执法队伍。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要始终把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抓牢不放。在报刊上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加强与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多形式、多角度进行跟踪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组织执法队员发放宣传材料、告知书,与经营户面对面交流,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抓好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城市长效管理的宣传导向。采取多种形势、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城管执法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识,形成理解支持城管执法队伍的辛勤劳动,自觉参与、配合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通过学校等各种教育载体,对在校学生进行城管意识教育。城管进校园,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开展义务宣传,并直接参与市容纠违,进而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城管意识,影响并带动他人。3、完善预防措施。注重案例分析,针对不同形式的违章行为,制定、实施不同的预防措施。如根据街区内商家开始营业和结束营业的时间有早有晚这一实际情况,,可实行多班轮值的徒步巡查管理模式,确保管理不留空当。对难点、热点地段,可多安排队员进行定点、定时、定人管理。建筑工地是市容违章多发的源头,应建立《施工工地管理台帐》,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宣传有关法规,了解施工进度,同时根据不同的工程阶段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使辖区内的工地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力争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取得施工方、群众、管理方三方都满意的多赢局面。4、树立正确的执法方法。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我们的行政执法应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查处为主转化为以帮扶为主,对绝大部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而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我们执法工作能够赢得政府支持、群众理解、企业欢迎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与服务之中,作为建立和谐执法工作模式的基准。5、严格依法执法。应当看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这简单执法、草率执法的问题,尤其是不讲程序、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只有严格依法执法,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比如,我们平阴县玫瑰广场周边,以前几乎户户占道经营,每到上下班高峰时,自行车都无法推行,周围群众反响十分强烈,各部门曾组织过数次大规模整治,效果却不明显。县综合执法局改变过去的执法模式,严格依法执法,疏堵结合,建立箱体式货柜免费向业户提供,同时对所有占道经营户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当场开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时限发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

行政执法队宣传,行政执法监督宣传

行政执法有哪些特征呢?行政执法有哪些特征呢

浅谈城管执法机关如何搞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如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具体到我们城管执法部门,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呢?笔者就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行政执法以下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担负着7个部门的85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

二、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又一准则,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机关不能作出相应的具体执法行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具体执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综合执法的行为必须有其它行政机关的合法授权。

城管执法工作涉及到城市生活的千家万户,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损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通过执法监督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城管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进行全面监督。

浅谈城管执法机关如何搞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如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具体到我们城管执法部门,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呢?笔者就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担负着7个部门的85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广大...

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行使城管执法的权力,维护广大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

城管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搞好执法监督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部分。首先,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选派一些文化素质高、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到督察队伍中来。其次,要根据现有制度、结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比较系统、完善和科学的督察管理办法,使之对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严格的、有效的监督作用和约束力。

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只有首先熟悉自己所执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对自己的执法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之后,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城管执法的职能,做到切实维护城管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自己的权限范围,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去进行具体执法行为。

切实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可以想象,一个执法人员如果对自己所执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熟悉,那他又怎能执好法和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利益呢?因此,城管执法机关要搞好依法行政,首先就要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不定时组织广大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法》等要认真组织学习。

城管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要树立先取证后决定的执法观念,对每一个具体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应认真收集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使具体执法行为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上。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这两者的统一中,管理者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才可能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法律要约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

遇到具体案时,该移送的及时移送,该联合执法的就联合执法。如在整治个体饮食店的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部门就应该同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而不能越权处理整治过程中本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四、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合法的内容之外,还必须有合法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的要求。如该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就按简易程序办,该按一般程序办理的就一定要按一般程序办。

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从法制的角度讲,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国家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法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利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就必须做到:一、城管执法机关每做出一个具体执法行为,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以事实为依据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条基本准则,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城管执法机关就不能作出相应的具体执法行为。

最后,要狠抓执法监督落实,通过上路巡查、参与执法、查阅案卷、执法评议等方式全面监督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使之养成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习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维护好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就会因为程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具体执法行为的无效。城管执法机关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做出每一个具体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搞好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执法监督是保障和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阻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的一个重要保证。

什么是行政执法主体?什么是行政执法主体?

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时的一个或几个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拆迁单位的职务行为。个人之于组织,犹如部分之于整体,拆迁工作人员的职权实质上是拆迁单位的职权,拆迁单位的职权是由拆迁工作人员来行使,二者是一体化的。

从人民法院的性质与现有条件看,不宜由人民法院动用司法手段去执行房屋拆迁。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与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工作比较适宜。强制拆迁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为谁?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人员多是城建、规划、房屋主管部门抽调的。

责任的组织。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可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建设单位在这里实际上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具有了行政权能,在拆迁时履行行政职权,负责处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此时,建设单位的民事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例三,拆迁许可证由各地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四,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际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综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构成拆迁行政执法主体,二者对外共同行使拆迁权。

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否则将受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处罚。(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最后,拆迁人理应包括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法规对拆迁工作的授权是不放心并有所保留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公民、组织居住、生活、生产、办公、营业之地方,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非依法不得变更、侵犯,强制拆迁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所有权的变更。

笔者认为,拆迁行政执法主体就是拆迁人---主管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授权的建设单位。该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由此可见,在拆迁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建设单位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拆迁人,但建设单位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建设单位一般是经过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拆迁地块的开发建设。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其还有盈利之目的。

此外,还要做好向被拆迁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等工作。例二,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拆迁补偿与还建工作,按供销社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建和重建。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

统一拆迁拆迁人只有当地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特别是有关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供排水、供电、邮电通讯、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站)、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政拆迁,拆迁人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法规授权时比较慎重,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理应是拆迁主体。例一,房屋拆迁公告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本条款之规定,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

”这是法规对拆迁工作的部分授权,但这种授权又是不完整的,对拆迁人的表述也是不准确的。首先,个人不能作为拆迁人。拆迁条例颁布后。建设部随之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就排除了个人。作为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本条款之规定,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有选择权,但立法的本意是执法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该自己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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