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秦朝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在出土的秦简上看,虽然绝大部分是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方面的内容,但也有若干民事立法,调整当时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在秦律中没有现代的民法,甚至单行的民事法规也不曾见到,仅有若干民事法律规范混杂在刑法和其他的单行法规中,或者仅仅作为惯例混杂在《法律答问》中。民事立法在秦朝如此不发达,可能与当时尚没有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有关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发掘出我国早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思想。(一)名籍和住所在秦律有一系列的关于人及其身份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商君书·境内》:“四海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在秦管制下的居民,不论是男是女,生下来就有自己的名字,而且有权把自己的名字登记到官府的簿籍上,取得名籍,即具有了权利能力。在封建社会,人们习惯把出生地称为原籍或籍贯。因此,在那时,人们的住所往往同籍贯是一致的。在处理法律的问题时,秦律特别重视人们的住所。秦简中提到发生法律关系的人时,总是明确写明“某里士伍甲”、“某里公士乙”,或“居某县某里”。因赎而获得自由的录臣,要“复数其县”,即送回原籍居住。欠债于官府的百姓,“居他县,辄移居县责之”,在所居住的县履行债务义务。住所发生变化,必须报官转移名籍,即所谓“更籍”。这些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二)所有权在所有权的起源问题上,秦律的制定者认为所有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圣王根据社会安定的需要确定的。秦朝承认先占取得和孳息取得的原则,同时在传来取得问题上,因赏赐、交易、继承而取得的所有权也被法律承认。即使是盗窃犯的赃物,经过交易而取得的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秦简中记载的一个案例,查获盗窃的衣服,却不把衣服归还原主,而把卖衣所获买的布归还原主。在所有权的消灭问题上,秦律承认因所有物的灭失、转让使之消灭。秦律属于封建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刑民不分。因此,在所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利用刑罚的手段加以保护,甚至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使用刑罚手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秦律还是用民法手段去解决民事纠纷。如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并向官府提出控告时。官府的责任就是确认所有权,以帮助所有人得以实现其占有、使用和处分该物的权利。据《争牛·爱书》的记载,某里公土甲和士伍一起带来一头黑色母牛,都说是自己的,请求公断。当时县令就让令史检验牛的年龄,为确认所有权作准备。(三)债权从秦律上看,秦朝的债权主要有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损坏公物之债等形式。《法律答问》有这样的记载:“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问什么叫丢失契约的危害,回答说,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就造成危害。“右券”是秦时债权人所持有,丢失了右券就意味着丧失了权利。在秦简中出现很多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在秦律中,也有因非法侵犯而发生的债的关系问题。但是秦律是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把盗窃、抢劫、伤害、诽谤这类不法行为,首先看成是侵犯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用刑罚手段加以解决,而把被害人请求返回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当做附带的问题来加以解决。关于不当得利。秦朝规定,不当得利就要返回,这样就在不当得利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关系。例如,《除吏律》记载了这样一个关于训练御手的法律规定,学习和受御手训练四年之久,本人还不能驾车,因本人不努力或根本没有学会驾车的条件,却四年不出摇役和四年不戍边任务,而令其补上四年应出的摇役和戍边任务,以履行由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务义务。还有领取口粮的官吏因公外出,又在驿站获得了口粮供应,从而获得了不当得利,应负有偿还的义务。另外,秦律中关于债务的担保、债务的变更、履行和消灭,也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Q2:秦朝的实行了哪些制度?
政治上实行创皇帝制、中央制度、郡县制度。经济上实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重农抑商制度。文化上实行统一文字、五德学说、焚书坑儒、封禅大典等制度。一、 政治创皇帝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 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中央制度: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法律制度: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郡县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 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二、经济统一货币:秦始皇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和轻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以秦国旧行的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土地制度: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地主阶级凭借这个命令,不仅得以合法占有土地,而且可以用各种手段兼并农民的土地。土地被兼并的农民,不得不以“见税什五”的苛刻条件耕种豪民之田。户籍制度: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重农抑商:秦朝自“商鞅变法”后,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主要措施有:在集市收取高额的市场租金;在主要道路关卡收取高额的关税;对商人编商籍(类似工商登记);若商人破产则将被收编为国家苦役。这些措施实施后,使得商人的可预期利润远低于农户,于是自由商人自行消亡。三、文化统一文字:秦国统一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其统治,其中包括著名的“书同文”,即将战国时期各国使用的不同的书写体统一为后世所称的小篆,相传该字体为秦国丞相李斯发明。五德学说:秦始皇不但建立了一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和制度,而且还采用了战国时期阴阳家的终始五德说,以辩护秦朝的法统。终始五德说认为,各个相袭的朝代以土、木、金、火、水等五德的顺序进行统治,周而复始。封禅大典:秦始皇还确定了一套与皇帝地位相适应的复杂的祭典以及封禅大典,择时进行活动。秦始皇在咸阳附近仿照关东诸国宫殿式样营建了许多宫殿,并于渭水之南修造富丽宏伟的阿房宫。咸阳宫殿布局取法于天上的紫微宫,俨然是人间上帝的居处,天下一统的象征。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是秦朝为了国家政权安定统一的所执行的政策,也是对当时中国文化的一次摧残。“焚书”政策针对当时的书册文物,只保留对民生以及执政所需的,大量对秦政权无益的珍贵文献从此失传,春秋战国的百家言论在这段时期受到严重的摧残;“坑儒”政策也是第一个被中国历史所纪录的国家政权对知识分子大规模的逮捕行为。扩展资料:秦朝制度的影响:使秦朝国力增强,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成为当时的世界大国; 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多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巩固国家统一,以及形成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起了重要作用; 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沿用并不断加强; 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朝
Q3: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2、刑罚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3、主要犯罪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1、确立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2、行政管理制度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3、官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Q4:秦朝有哪些法律?
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商鞅把法律变成了法律。法律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形式。2令(令,圣旨)秦始皇曾宣称:“令即令,令即圣旨。”在当时,生活、制度、秩序和圣旨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区别。法律和命令经常并行使用。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类型“型”最早出现于秦朝,如上述的《封诊式》,也要求司法官员“治狱”。4法律问答;A 《法律答问》通过问答的方式明确解释了《秦律》的部分条款、术语和法律含义。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更有效地落实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出庭是司法审判的例行公事。《法律答问》多次提到“出庭代理”,说明《廷行事》已经成为当时法律文本之外可以引用的惯例。此外,还有“成”、“类”等法律形式。三.秦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刑事方面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秦律定罪量刑的原则是:(1)责任年龄由身高决定。男性身高6英尺5英寸,女性身高6英尺2英寸。达到这个高度的人就要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就不承担刑事责任。(2)区分是否有犯罪意识。是否有犯罪感也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目的”)和过失(“非目的”)。在秦律中,故意称之为“段”,过失为“不当行为”。(4)共同犯罪。所谓罪数并论,就是数罪并罚时数罪并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犯的罪行。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处罚较重。(6)自首和减刑。自首的可以稍微减轻罪刑。(7)坐以待毙的诬告。诬告,秦律称之为“诬告人”。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必须是“终结性指控”,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辜的人有罪,或使犯罪较轻的人犯重罪。根据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的人,应当按照他诬告陷害的罪论处,这就是诬告陷害。刑罚种类如下:(1)死刑。秦朝战国以来,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常用的有:五刑,是一种极其残忍的肉刑与死刑相结合的刑罚;(2)祖罪,即因犯罪而杀害亲属的刑罚;(3)瘦头,即把犯人的头砍下来挂在木杆上公开展示;(4)弃城,即在人多的繁华城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作为一种被大众抛弃的惩罚。(2)体罚。秦朝除了使用过去的墨()、徽、徽(分为砍头的左右脚趾头)和宫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的名称。(3)监禁(劳役刑)。惩罚是强迫罪犯劳动(服役)的惩罚。包括:、易。《汉书惠帝纪》注引用应劭的话说:“一朝在城者必治城”。也就是早起承担建设城市的苦差事。我是说,一个犯了罪的女人应该在城里受到惩罚。根据她的生理条件,她不建城,而是服务于捏饭的劳动。(2)鬼薪,白魅。”“鬼薪”是强迫男犯去山林砍柴,“白魁”是强迫女犯选米使其变白,两者都用于祠堂祭祀。(3)牧羊人,作为牧羊人。司寇,是指看守着的司寇,即强迫男犯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防止外来土匪;女罪犯就像牧羊人,意味着相当于牧羊人的服务劳动。(4)惩罚和重复。惩罚和重复是最轻的惩罚,强迫男性囚犯在偏远地区看守,女性囚犯在政府服苦役,刑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4)移动。搬迁是对m的惩罚
Q5: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 《秦律》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寻找人才,商鞅离开魏国,将李悝的《法经》人带入秦国。在他的主持下,秦在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进行了两次改革。法制改革的成果是把法律变成了法律。秦朝的立法起源于秦国的立法。秦国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命令、条例、形式、法律问答、法庭诉讼等。立法主要集中在修订《秦律》,改律为与秦相匹配的律,增加了相互坐律,对三家作出了处罚,并对车进行了破解。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以来,是秦国第一次修改刑法。秦朝建立后,承袭了前代,刑法的内容没有太大变化。变化的是,秦朝在国家统一后,不断增加专门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条单线定律。(2)在秦朝,命令(以秦国或君王的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条例和诏令(将皇帝的命令改为命令,命令改为诏令)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和具体罪行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比如《焚书令》,《田令》等。(3)在秦朝,形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这是一个程序规则和文件程序。比如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规定了查证、调查、讯问的法律文书和程序。(4)秦朝时,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专门制定了官方法律解释,方便官员依法裁判案件。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确证明。具体阐释了秦国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它与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秦国的一种法律形式。秦统一后仍沿用至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解释。比如“A很小,不到六英尺,他有一匹马。有一天,马踢了别人,吃了别人地里的庄稼,问是否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的,不应该适当赔偿损失。”韩信从小父母双亡,生活几乎不确定,在人间受辱。后世流传的韩受辱,就是一个历史证明。即使在如此艰难的历史逆境中,韩信也雄心勃勃。他牺牲了整个青春,极有天赋地学习。公元前209年,陈胜、光武揭竿而起,韩信挥剑从军,加入了项梁大军。项梁战死沙场后,韩信继续追随项羽,但他并没有得到重用,只是充当了一名戟卫。
Q6:秦朝中央制度和地位制度?
秦朝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则推行郡县制。三公九卿制度,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协助皇帝管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事务,互不统属,互相制衡。三公之下设立九卿,分管国家和皇家各项具体事务。郡县制度。为了管理东临大海,西至陇西,北至长城,南达南海,幅员辽阔的大帝国,将全国分为四十余郡,每郡又设若干县,县下设乡。仿效三公制度,郡一级有郡守、郡丞、郡尉,县一级设县令、县丞、县尉,乡一级也有三老等基础官员。最初将全国分为三十六个郡,后来增加至四十六个。扩展资料秦始皇首创皇帝制度为了确立秦作为王朝的至高无上地位,嬴政先到泰山封禅,祭告天地,宣布秦为秦王朝,定咸阳(今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为首都。接着嬴政把“王”的称号改掉,他认为自己功业空前,远超五帝,“王”根本无法彰显自己的功德和权威,就取了“三皇”与“五帝”中的“皇”和“帝”,国君就称为“皇帝”。他又自称“朕”,并把“朕”“制”“诏”作为皇帝的专用语,其他人不得使用。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