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违反了什么法律 哪些条款
案例,这个要具体分析。我国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如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每项法律法规都有数百条条款;在分析事故之前,你应该对这些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几大类:交通、消防、特种设备,或者两者都有。此时,您应该比较并提取它们中的每一个。例如,一个装有化学物质的罐在运输途中着火,造成了一些后果。这时就涉及到很多信息: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油罐车(是否是压力?),消防、应急救援、化学品登记等信息;
Q2:请问这个事故违反了那几条安全生产法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Q3: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Q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申请、安全管理法规申请、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申请、《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申请、《矿山安全法》申请、010-:000申请、010-33000申请。《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申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申请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的工作思路,提炼矿山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高职教育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基础、强调学做合一、注重实践的特点。这本书材料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实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院校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Q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哪些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民事赔偿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两者分别规定。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其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事故赔偿事故赔偿具体是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针对民事赔偿问题专门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一是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规定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单位负责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三是规定随时继续或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给予受害人全部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Q6: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事故参照哪一条规定进行
违反第《安全生产法》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应根据第83条进行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如果是事故造成的,那么事故的原因就不仅仅是违反了第37条,而是一定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和综合分析各种原因后,还应受到《安全生产法》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