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不通过)

文章 2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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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被投诉方怎么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您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进入:

1.您可以通过点击由阿里巴巴服务邮箱发送的主题包含“知识产权投诉重要通知”中的知识产权系统登入链接(?loginType=china);

2.在地址栏里输入legal.alibaba.com ,在页面中选择被投诉方界面,即“我要回应投诉”页面,并选择“回应阿里巴巴中文站上的投诉”。

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操作介绍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线上平台操作步骤:1、登录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注册;2、在收到 “欢迎您成功注册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邮件后可直接登录平台。注意:1、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点击“提交知识产权”,进入提交页面。填写相关知识产权信息。2、点击“承诺函预览”,打印“投诉函”。 (承诺函预览是方便投诉方打印承诺函时使用的,必须签字盖章方才生效)。3、知识产权验证通过之后,点击“发起投诉”。4、查询处理结果,处理反通知。待投诉方回应反通知的状态,需要点击“查看申诉”进行回应,2个工作日不处理,系统默认为撤销投诉。针对会员提出的反通知,可选择“撤诉”或者“申请淘宝介入”。若撤诉,投诉处理完毕,若申请淘宝介入,同样可通过“我的投诉单”查询最后投诉结果。详细介绍:点此查看处理时间:4个工作日内进入处理流程,对于合格的投诉,淘宝将会在投诉进入处理流程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完毕。

该答案来自淘宝官方网站

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不通过)

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不通过)

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什么是网络知识产

而对于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相关问题,例如证据问题,也应在《证据法》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形式规定。(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人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从不同国家的盗版率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而在传统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因素来判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据数额确定的。

此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可能体现在侵权规模上,而判断侵权的规模除了要看侵权金额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权品的数量和范围。可见,与非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许多严重侵权行为在金额上却达不到标准。

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的,也要定罪,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例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主要可以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而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为: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述赔偿数额中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可以考虑在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期达到保险补偿的目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相信随着法律和技术的发展,“尊重知识产权”的口号将真正落到实处。

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常常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非常普遍,而仅凭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可能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一)民事责任要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与准则,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即为了确定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方法,可以说,归责原则是网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中还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一般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足々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其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判断该罪的主要依据。但在网络环境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还远不足够。很多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很少甚至没有,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可能极大。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如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足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

《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

1、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2、个人与国家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个人付出的是公开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国家的对价是给予此人或公司一定期限的市场保护,是一种物权中的财产权;3、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如果不保护会被滥用,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为了保护创新,为了防止不劳而获,要保护知识产权;4、其实学生能做的就是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有这个意识即可,将来在工作中会得到好处的,国家也就得到了好处,少年强国家强嘛;:)5、著作权:不能够抄袭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会侵犯人家的著作权;商标权也类似,不能够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商标;专利权和商标权类似,也是不能够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专利权。

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现实的网络侵权中常常会涉及到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对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

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

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等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权行为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则证据的搜索与保存问题便成为操作中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了众多发达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注并都在积极地寻找对策,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国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国性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并于1998年10月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欧盟执委会于1996年9月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增补)》;1996年12月20日联合国下设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由近160个国家的专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权利的(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

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刑事责任我国自2000年起,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百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在何种环境下都较为常见,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商标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更多,需要加强对商标权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另有调查结果显示,从全球不同地区的盗版率来看,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亿美元;而西欧的盗版率为36%,损失96亿美元;北美市场的盗版率为23%,损失72亿美元;拉美国家的盗版率为63%,损失13亿美元;而中东与非洲国家的盗版率为56%,损失10亿美元左右。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1/3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什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什么

禁止他人提取权是指禁止他人以任何手段或方式永久性或短暂性的将一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转移到另一介质上的权利。禁止再次使用权是指禁止他人以发行复制品、出租,在线或其他形式的传送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一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实质内容的权利。

)2。具有标志性的信息标志性的信息,是指具有区分功能、表明出处或来源功能以及具有表明质量功能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具有标志性,则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信息的内容是唯一的,但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的信息的表达却是多种多样。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以下5类。1、侵犯商标专用权2、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3、侵犯专利权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5、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对于无原创性的数据库或其他的体现人的智力创造性或创作性不多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或创作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此类信息,立法者降低其创造或创作高度的要求也就可以了。

若其选择其他信息,则未必可以获得商标权。3。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具有此种性质的信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此处所谓的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是指作者在信息的表达上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的。

对于此两项权利,不论一数据库能否受到版权的保护,其开发者均可享有。再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41-1条规定:数据库的建立,核实或展示经证明有财力、物力或人力上的重大投资的,数据库制作者,作为发起并承担经营投资风险之人,享有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为了解决此问题,一些地区性条约或一些国家的法律便直接规定数据库的开发者对此种数据库享有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第7条要求各成员国赋予数据库的建立者一种权利,禁止他人提取(extraction)或者再次使用(re-utilization)该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只要建立者为该数据库的内容的取得、核对进行了大量的或实质性的投资。

信息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并向社会公开后,信息的生产者便很难对其予以控制。为了鼓励对信息的投资及流通,法律赋予信息的投资者以财产权,符合相应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分别可以受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笔者赞同财产权刺激理论。以知识形态的财产的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庸置疑的。但此种形态的财产不会自动产生,需要人的投入及劳动。然而,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在此情况下,只有赋予对其创造的知识形态的财产以财产权,才能刺激其投入新的创造或创作当中去。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信息不是固有的,而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获得的。在此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在这些信息中,通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信息具有如下属性:(1)无形性,信息本身是无形的;(2)流动性,人的本能决定了信息的不断流动、传播的特性;(3)非消耗性,信息一旦形成后,便是一种永不枯竭的资源。信息向一个人提供后,不会减少另一个人拥有该信息的量。

仅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信息,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人们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具有秘密性和实用性,在商业或产业应用中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信息的拥有者具有保密的意向,并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

2。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对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从而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特定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专有信息属无形财产的范畴。但其为什么落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而不是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呢?此类信息是经过人的劳动产生的;其二,此类的信息需要保护,而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给予其较为充分的保护。

对于符合版权客体要件的数据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则无法受到版权的保护,事实上也很难受到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如果此种数据库得不到保护,这必将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其投资便无法收回,影响到投资者在数据库方面投资的热情。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信息,若信息的拥有者欲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予以保护的话,是可行的。但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技术信息,则不一定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因为专利权,对于信息的新颖性、实用性的要求远远高于商业秘密权,而信息有无非显而易见性并非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信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几种学说当中,笔者赞同法律先存说,即权利是为法律所创造的。立法者针对此种信息,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是无可厚非的。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越来越多,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向前发展。

虽然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但并非所有的信息均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当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其客体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概而言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

4。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传统知识产权对经过创造性劳动或创作性劳动获得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件的信息,法律也规定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

信息表达识别性的强弱,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及自己品牌的形成至关重要。如某出租车公司为向外界显示其将不断改善服务、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的信息,而推出自己的服务标记“Wetryharder”,此信息则可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至于对经投资产生的信息为何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问题,在此将简单提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上,存在着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体现理论以及较为传统的财产权刺激理论等诸多理论。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表明,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即使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也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最典型的例子为数据库。数据库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型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巨大的资金及人力投入。

众所周知,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中的思想是得不到保护的。对于“今天是晴天”这一信息,若某甲仅使用“碧空如洗”来表达,其不能成为版权客体的。但若某乙自己创作了首七言绝句来表达相同的思想,则这首诗便是一种具有原创性、表达性信息,应成为版权的客体。

如果此种信息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则其可成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所谓新颖,是指信息未被公开过、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实用,是指此种信息与公有领域的信息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进步性。

当然,在如何认定何为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的信息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难题。如一篇小说中的情节、故事发展的线索、人物之间的关系等是属于原创性的、表达性的信息,还是属于小说中的思想,则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问题。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此过程中,我们虽不能抛弃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但同样也不应拘泥于传统理论而不进行创新,否则,将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不通过)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1月12日 上午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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