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类?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民法的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原则 (4)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5)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希望采纳
Q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形式,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宪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基本规范组成,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他附属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公民权利保障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2)法律。这里的法律具体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是全国人大为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非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定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调整范围小于基本法,内容更为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地法律法规仅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有效。(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民族自治地方。(六)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宪法和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也是中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7)国际条约。我国政府签署、加入和承认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一种法律的来源。国际条约的名称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声明等。
Q3:宏观上我国民法对整个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 私权 政治文明 市场经济 精神文明 社会秩序内容提要: 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理学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 [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 [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等等。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现代民法转型。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惩戒。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如果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民事生活是人们每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我们看来,民法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剖析其具体内涵应从“核心内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 [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享有权利的资格,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民事权利(即一切私权)。而任何人在民法未赋予其权利能力之前,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当其无法成为法律上之主体时,他的生存状态也是缺乏保障的,如:在民法未赋予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时,他的这些人身利益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至少是缺乏公力保护的。诚然,现代民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性价值时,会形成对具体人格的构建,造成权利能力范围上的局部“不公平”,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法律往往赋予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更多的特殊权利,但这种局部的私权的“不平等”却主要是针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是现代民法面对近代民法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尴尬的一种功能上的调整。即使要将其称为“不平等”也仅仅只是表象上的,而非实质意义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并没有止步于“平等地确认”私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民法还有私权“保障”的相关制度跟进。民事主体行为制度的构建基本解决了私权实现问题,而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则实现了对私权的全面救济。这样的私权体系才可谓完整,才真正树立了“私权神圣”的理念。私权才真正具备了对抗公权的能力。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试想如果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4](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1. 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 [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首先,民法与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主决定事关自己福祉的事情,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似乎只是一个宪政理念,但它却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对此学者曾有过经典的概括,“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 [6]因为:第一,民主政治的实现是以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平等,肯定社会个体有其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充分地相信人们能够理性、自主地决定自己事务为前提的。简言之,民主政治是以确认社会普通个体主体地位为基础的。而纵观人类历史,民法无疑是确立这一民主前提的“第一人”。它通过赋予个体平等的权利能力,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并通过构建和维护庞大的“私权体系”,肯定了个体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不仅如此,民法还以理性人的假定前提及意思自治等相关制度设计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独立、权利、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直接培养了社会成员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决策的民主观念和思维。 [7]第二,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契约”理念。它是“平等选举”、“政治监督”与“政治责任”等制度设计的思想依据。而“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古老的民法契约理论不断沉积演化而形成的历史结晶。就这一问题,梅因专门指出“社会契约”理论应源于民法契约理论而非其所预设的“自然状态”。他在研究早期的契约形式“耐克逊”时指出:“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连接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 [8](P178,195,176,174,156)这实际已经说明,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流传到后来,就已向社会文化与政治领域浸润与扩展;第三,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和消极,它需要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参与政治的公共精神的途径,当然不在政治领域,不在于空洞的政治号召,而在于民法所调整的并表现于民法文化的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民法要求人们以公益精神严格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它还以返还遗失物、无因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等制度直接指导和鼓励人们关心他人、关注公共事务。 [7]综上所述,民法应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作为一种“基石”其“发力”的方式仍是“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将“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抽象为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这种对民主政治的作用仍然只是核心内容在人类政治生活领域所带来的一种必然的客观后果。其次,民法除孕育了民主政治外,更是政治文明的另一要素“法治”的根本。政治文明的根本是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由此民法为法治之根基或者说支点。这源于:第一,法治以权利为核心,保障权利是法治目标。而民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其构建的基础,所以民法应是法治权利精神的发祥地。民法的权利观念引起了整个法律的革命。在权利旗帜的指引下,宪法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圣经;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被改变为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刑诉法的有罪推定被改变为无罪推定;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法问世,等等。一切法律的延续或诞生都要经过民法权利观念的洗礼; [9]第二,民法价值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而最能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价值是:秩序与安全、自由与效益、公平与正义三组价值构成,科学认识民法的价值体系是现代法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10]最后,民法孕育政治文明要素的过程实质就是一种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过程,对此无需赘述。当然,这方面的功能并不是现代民法所独有,它更多的来自于从近代民法发展至现代民法的积累与沉淀。2.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对于民法社会功能在政治生活领域能得以施展,也许人们还存在理解上的困难。这归因于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往往是隐性的,非直观的。与此相对,民法的社会功能在经济领域的实现则绝对是显性的、直观的。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分别反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把握。究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是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有序和发展。当民法通过前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后,其必然的结果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实现了对财富增长的促进之后,民法仍然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实现对已有财富的有效利用,其目的不单单只是防止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实现“物尽其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启动又一轮的财富增长。所以“增长”与“充分、有效地利用”是互动的。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创制、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开发、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等等都是为了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可以预言这样的制度在民法未来的发展中还会越来越多。3.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现代社会文明可以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而民法对精神文明的推动与影响同样十分深刻。这种影响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民法鼓励并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精神文化产品,包括各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等智力成果。就其“量”的方面是否丰富,“质”的方面是否体现创新,是衡量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根本性作用。民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无疑是整个私权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正是有了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才有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才有了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的法律依据。当然,民法决不仅仅停留于对创造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它还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承认和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由此形成了对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积极影响,即:精神文化产品的数量极其丰富多元,而独创性不断增强,最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试想若无民法(主要是其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可以断言:人类绝不可能如此快速的走向知识经济时代。民法对于精神文明另一方面的影响相对前述的第一层次更为深层,可以总结为:民法用民法文化熏陶人、用民法精神培养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精神与灵魂。民法文化是市民社会的文化基础,而倡导民法精神是这一文化的核心。究竟什么是民法精神?笔者认为,它至少应包括权利、理性、平等、自主、诚信、协作、责任等要素。尽管“民法精神”在文字表述上是抽象的,但决不是无法认识和感知的;“民法文化”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二者都是可以通过对民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和评价标准的分析而认识的,都是可以在各项民法制度中得以体现的。第一,民法精神是权利精神,这一点从民法是权利法的基本性质即可得以诠释,组成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律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义务性规范所占比例极为有限;任意性规范居多,强制性规范较少,其目的也是给予个人行使权利、实现意思自治保留广阔空间;第二,民法对民法精神的平等、诚信要素的体现则主要是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来加以贯彻;第三,民法的具体制度也融入了民法文化中倡导协作的内容,如:民法直接以债、合同、物权的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等制度鼓励引导人们通过与他人协作获得利益,实现自我发展;最后,对于民法精神中责任意识的培养,民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得更为明显。以合同责任为例,不仅有违约责任的设立,倡导或者说威慑当事人履约。更加周延的是,还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实现了对合同从磋商缔约到全面履约的全程监控,这无疑是民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的最佳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一个社会凝聚了浓厚的民法文化,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深受民法精神的熏陶时,这个社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应是程度很高的。4.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民法的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其具体表现是全方位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当然包括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如:配偶权、继承权等等;“构建并维护‘私人’生活的秩序”,婚姻家庭秩序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最后,“促进人的自我解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人的自我解放应是整个人的自我解放的基础。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自我解放,这方面现代民法较之近代民法是有显著进步的,功能调整明显,主要表现为对一些歧视性条款的废除。从具体制度的角度,民法主要是通过亲属制度(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来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对此不再详述。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自其诞生以来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无疑是让人震撼的。由此,人们对于民法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探究就应该不断地深化与提高。而且,笔者认为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内容的揭示,更要深入剖析制约或促进其功能发挥的诸要素,以民法的功能研究为切入点,洞察民法与社会其他现象的互动规律,实现民法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Q4:2010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题
201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1。进入大学后应该树立哪些新的学习观念?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来培养良好的学风?(1)树立自主学习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2)勤奋、严谨、求实、创新;(2)探讨当代大学生成才的目标。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道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力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高校培养目标要求的德智体美素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当代大学生要努力成长为积极健康和谐发展的新一代。3.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试着描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1)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通过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来调节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来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它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中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关系:一个区别: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承认的行为准则,内容明确,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监管的不同领域:道德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人的行为和思想。而法律只是规范人们与法律相关的行为。不同的规制方式: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而道德则主要依靠舆论的力量和人们的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和法律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对立面,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在许多方面,它与法律是相通的。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道德建设为立法提供目标。c:道德和法律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面的作用和方式虽有较大差异,但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不可或缺。4.简述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内在结构关系。(1)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2)思想政治素质是一种特殊的素养,是人们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为实现本阶级利益而表现出来的特定素质。(3)道德品质是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它包括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情操,体现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面貌。(4)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遵守、运用和保护法律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必要的法律观念,具备必要的法律运用和法律保护能力,构成法律素质的基本要素。5)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体现了人在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它们是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的结合,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行动的目的和方向。5.什么是大学?大学的精神是什么?(1)广义的大学:一般指各种高等院校
(2)中国大学:能够开展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由多个学科和专业组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综合性大学和独立学院。(3)狭义的大学是指综合性大学,即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相应的办学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且必须设置三个以上国家级学科为主要学科的大学,即综合性、多学科、高水平全日制大学或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全日制大学。大学精神是大学在长期发展中积累和凝聚起来的,为大学人普遍认同和追求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理想、信念、价值和行为准则。这不仅是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截然不同的精神面貌,也是大学培养出来的大学生与众不同的精神特质。自由精神;独立精神;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批判精神。6.简述人才素质的要素及其在人才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道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力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身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7.理想信念的含义和特征。理想对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和成功有什么意义?(1)理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特点:理想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产物,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具有多面性和多类型性,现实性和预见性。(2)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是人们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坚定地相信和实践某种思想或事物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特点:认知清晰,情感强烈,内涵层次不同,与理想相互依存。意义:指导人生目标;提供生活的动力;提升生活的精神境界;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引导大学生走哪条路;鼓励大学生学习。8.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当代大学生只有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才能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统一个人和社会理想,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崇高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以改造世界为己任。9.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理想与共同理想的关系?(1)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2)首先,社会理想决定和制约个人理想。社会理想居于高层次,是最根本的、起主导作用的。个人理想居于低层次,并从属于社会理想。个人理想只有自觉地顺应社会理想并以此为基本方向来进行选择和确立,才有可能实现,才能更好地、更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3)其次,个人理想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理想。社会理想反映着人们的共同愿望,代表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它要靠千百万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没有每一个人的实践活动的积累,社会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4)社会理想有赖于个人理想地整合,个人理想又不能脱离社会理想和人类理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理想依靠每一个公民把自己的理想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实现。个人理想如果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违背,就失去了客观地依据,因此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10、如何对待理想实现过程中的顺境和逆境。 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当身处顺境时,切莫得意忘形,做好遇到逆境的准备;身处逆境时,也勿悲观失望,用于战胜,顺境就在前面。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对人生的作用都是双重的,关键是怎样去认识和对待它们,只要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顺境,远大的理想就一定能够实现.11、如何理解“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1)在法律层面上,是对于宪法精神的阐述。危害祖国不仅是一种羞耻,而且也是一种犯罪。热爱祖国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2)在道德层面上,是在召唤人们的良心,让良心看守自己的言行。不仅继承了传统道德,如历史上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而且也包括了现代道德,如与国际主义一致的爱国主义,丰富和发展了人类道德的基本内容。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放映了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3)在信念层面上,表面祖国是我们神圣不可侵犯的家园,是我们生命的所来之处,也是我们生命的所归之处。为了祖国的 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12、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什么?现在我们为什么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团结统一 爱好和品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 (2)高中:①中华民族精神,深深植根于绵延数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之中,始终是维系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的精神纽带,支撑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强大的精神动力,是中华民族之魂。②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提高全民族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③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不断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要求。④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需要。⑤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是推进当代文化建设、创新时代精神的客观要求。⑥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3、什么是时代精神?与民族精神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1)时代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体现民族特质、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它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2)时代精神与民族精神紧密相连,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的时代性体现,民族精神是时代精神形成的重要基础和依托,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要把弘扬民族精神和弘扬时代精神有机统一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14、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看,决定人的本质属性的是人的社会属性。人的本质具有历史性,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和丰富。人的本质是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和发展的。人的本质则是人成其为人从而区别于一切动物的根源,或者说是产生、形成人及其特性的根据和原因。( 15、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具有怎样的关系?如何理解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1)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2)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价值,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是人们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标准。我们大学生要学会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把握社会思想意识中的主流和支流,正确辨识社会现象中的是非,善恶,美丑,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16、人生价值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创造和实现人生价值?四个坚持: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需尽力、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社会条件: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个人条件: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17、如何理解健康的含义?怎样保持心理健康?健康是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与道德良好等方面因素的整合与统一,这是对健康更为科学、系统、深刻的理解和阐述。(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为大学生的人生提供导向,也为其心理活动提供“定位系统”,为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奠定基础。(2)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要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还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3)合理地调控情绪。在产生心理困惑时,首先要弄清自己的情绪状态,对不良的情绪和生活中的烦恼要及时合理地宣泄或转移,积极进行自我心理调适。(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健康的人际交往有利于交往各方的学习进步、个性完善、情绪稳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也是促进心理健康的重要途径。18、简述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应坚持的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19、道德的社会作用的主要表现有哪些?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20、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正确对待传统道德要反对哪两种错误思潮?结合实际谈谈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21、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社会主义集体价值原则的内涵是什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是为人民服务;同志间、师生间、同学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扶残助残是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并获取正当的个人利益,同样也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22、为什么说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道德修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是什么?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诚信既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为人处世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维持正常秩序和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23、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什么特征?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什么重要意义?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意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4、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哪两种手段?为什么需要这两种手段的结合?道德和法律。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为重要条件。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25、社会公德的特点及其重要内容。特点: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6、职业精神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校大学生应如何培育和提高职业精神?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27、爱情的本质是什么?谈谈你对大学生恋爱观的认识。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和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处理好恋爱与学习、恋爱与关心集体、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28、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什么?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29、如何理解法的一般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知阶级抑制的规范体系。本质:从法律所体现的抑制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30、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适用条件,又称假定,是指适用规范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一定情况的出现或存在,是规范起作用的必要前提。行为准则,又称处理,是规范本身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它主要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法律后果,又称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体现。制裁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可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31、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32、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它有什么特点?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特征:将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如何培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式;参与法律实践。33、宪法及其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效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34、新中国经历过哪几部宪法?新宪法经历过哪几次修改?其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1993、1999和2004年修正案。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35、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36、简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内容:(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2)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5)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37、简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与人民不同:(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38、简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39、什么是民法?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0、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做了怎样的分类? 41、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42、什么是代理?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哪几类?43、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有哪些?44、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45、什么是债?其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产生原因有哪些?46、刑法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47、简述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内容。48、简述故意犯罪形态的内容。 49、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每个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50、什么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构成要件是什么?(字太多了,不让输入,后面几道大题你自己到书上找答案吧)
Q5:我国的法制体系是什么?
任何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漫长过程。回顾多年的法制史研究历程,不难看出,影响法制史开创性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大多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一些相关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理解和阐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人们都同意应该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时至今日,人们在谈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时,仍然是泛泛而谈、空洞无物,而在谈论其消极因素时,却是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似乎一部中国法制史除了君主专制、严刑峻法、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几乎没有什么积极意义。为什么会这样?除了对基本法律资料缺乏了解和研究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先入为主的框架,中国法律史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来审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糟粕没有得到恰当、充分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派思想的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是被消灭的对象,被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企图篡党夺权,批判孔子和儒家,中国历史完全被歪曲了,更不用说传统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了。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后,随着民主法制的加强,法制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20年的法制史研究实践表明,任何学术成果的成功,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价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不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在法制史研究中仍有市场。表现为脱离历史实际,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视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对立面,割裂二者之间的继承关系,单纯以现代法律观念为准绳。任何古代法律制度不符合现代法律观念的地方,不加分析都会被否定。受“以史为例”的旧研究方法影响,不是讨论历史,而是从史书中摘录几句话来证明他对传统法制的预设和批判观点。受这种不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做出恰当的评价。科学理解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到法制史研究中,就是要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貌,以史实为依据探索其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忽视了古代法制对中华文明进程的推动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黑暗落后、反科学、反民主,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严苛地拯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律制度的概念、内容等方面是否相同,用现代法治的理念来应用、描述和推广古代法律制度。两者
首先,我们应该全面评估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而不是单方面评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和促进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虽然古代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现代法律制度,今天也有许多负面因素,但它总体上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进程相适应。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比世界上其他法律制度都要发达,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综合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应该说它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一个。第二,我们应该从科学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在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是在吸收前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使是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所以不能苛求古人,割断历史,用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观客观地评价历史上法制的成因、社会功能和优缺点。第三,我们应该从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制的历史。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我们今天看到的一些负面部分,在当时可能有其合理性,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古代法律讲究伦理,维护等级制度,导致法律上的平等,我们今天应该摒弃。但是,仁、恕、慎之又慎的原则,亲属相容无罪的原则,还是值得借鉴的,不能因为属于伦理范畴而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律制度,这门学科的内容才能以科学为基础,正确区分古代传统法律制度的精华和糟粕,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当代法制建设服务。2.全面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要科学阐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必须全面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法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规定刑事处罚。法典属于刑法范畴,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来看,不仅有众多的名称,而且有相关法律形式的名称和不同朝代所重视的法律形式。如秦有法、有令、有令、有制、有诏令、有程序、有体例、有教训等。韩有法、有令、有科、有品、有比;金是法律、秩序和故事;唐有法、有令、有式、有式;除了宋代的规律、风格、风格之外,我们重视编辑,也有案例和命令。元代有诏令、酒吧、案件。明清时期,除了法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之外,它们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学界通常是按照不同的历史分期阐述它的发展线索。然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的断限,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泛称,至20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的外貌和沿革关系而言,依然存在。中国自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古今法系有无传承关系的问题。对于这一争论,包括中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和是否存在奴隶制法制的问题,应继续予以探讨。然而,无论按照何种标准划分法制的发展时期,古今法制存在着传承关系这一点却是无疑的。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法律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有的学者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国法律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 也有学者则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上古到尧、舜为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还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对于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这种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不断开拓了律学研究的领域,在应用律学、比较律学、律学史、古律辑佚和考证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觿》,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史。 五、实事求是地评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诉讼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便民诉讼和慎刑等司法指导原则,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确立了区分公私罪、首犯与从犯、过失罪从轻、自首免罪或从轻、二罪俱发以重论、刑事年龄责任等一系列详细的审判原则,这些制度和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其中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长期以来,司法制度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了这方面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著述,但与古代立法研究相比较,司法研究仍显得滞后。加强对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古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代人的智慧的产物。我们在研究这类制度时,必须结合时代条件做出有分析的、恰当的评价。比如,人们通常把“司法与行政合一”概括为古代法制的特征,认为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诚然,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反对行政干涉司法,清除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消极影响。但在评价古代这一制度时,采取简单否定的做法却是不公允的。其一,这种概括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古代地方的司法与行政机构是合一的,但中央的司法机构,如唐代设有大理寺,明清两代设有刑部、大理寺,专主司法审判和覆核,称其为司法行政合一就欠妥当。其二,对地方官府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应就这种机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做出正确分析。就县级机构而言。当时各县管辖的人口有限,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县官的主要职责是理讼和征收钱粮,每县只设几名官员和数额有限的吏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的财力还是从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设立行政与司法、立法分立的庞大机构。其三,就古代知县的审判权限而论,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诈伪和奸、盗等重大案件,对刑事案件只有判处笞、杖刑的权力;对于徒罪以上案件,则只能拟出审判意见,供上级官府复审。至于流罪以上案件,决定权在中央司法机构,死刑案件还需经中央司法机构复审乃至皇帝批准。因此,我们在阐述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这一历史现象时,应客观地阐述其历史面貌,正确评价它的历史作用及历史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继续延用。 一些著述以“一任刑罚”概括古代司法审判的状况,不加区分地把历朝司法都描绘为君主专横、官吏任意用法、冤狱泛滥。这种结论缺乏历史根据。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着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存在着某一君主在一定时期内因政治斗争的需要滥杀官吏和臣民的问题。但纵观一部中国司法制度史,几乎所有的王朝都反对“一任刑罚”。从现存的历代判例判牍看,司法审判程序是很严格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依法进行的。因此,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审判情况,应依据史料作出具体的有分析的判断,而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一任刑罚”,全面否定。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司法制度,必须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把司法制度与判例判牍结合研究,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结合研究。民事诉讼是司法研究中最为薄弱的领域,存在的争议也较多。现存的民事诉讼资料相对较少,且散存在历史档案、地方志、古人文集、野史笔记和判例判牍中,应当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另外,关于古代社会中讼师、书吏、刑名幕友的作用等,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都应当按照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探讨。 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采法学方法与治史方法之长,特别是应注意运用下述研究方法。 (一)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 宏观研究是对中国法制史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研究,从而把握中国法制发展的概貌,勾画出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阐明其特征和本学科的一些重大问题。宏观研究可以起到举纲张目、提玄钩要的作用,帮助我们在头脑中构筑起一个基本的知识体系,为进一步进行断代法制史研究和专题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微观研究是就中国法制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的法制、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人物、法律事件、典型案例等,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弄清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各朝法制发展的状况,弄清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法典编纂和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司法制度的内容、特色及其作用。微观研究强调详细深入、准确入微。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可以使我们具备把握全局、明确重点、博精兼备的研究能力。 (二)综合考察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繁杂,法律内容极其丰富。不同时期的法制因形成的历史条件的差异,有其时代的特色。每一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产生的,都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在古代社会里,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加之各代吏治有好有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要科学地揭示古代法制的状况,必须采取综合考察的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过程中,要把律典与各种形式的法律结合研究,以比较全面地阐述各代的立法状况;要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以揭示法律实施的真相;要把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结合研究,以揭示两者的相互关系和较为准确、全面地反映法律史的面貌;要把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历史背景结合研究,以揭示法律产生的深层动因及其发展规律。 所谓比较研究,是把中国法制与域外法制、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法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从多层面多角度了解和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全貌、不断完善的具体进程,也有助于揭示不同时期法制的特色及差异,有助于了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这种方法可以增强研究的深度,从比较中更好地借鉴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 (三)注重史料,论从史出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注重对基本法律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坚持运用“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史料是研究的基础,只有在考察大量史料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科学的研究理论。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官修史书中有关刑罚方面的记载,疏漏、曲笔甚多,故在研究一些有争议的或关键性的重大问题时,对史料作一番鉴别、核实和辨异等考证工作是很必要的。如不认真地研究大量的史料,就主观意断的发表观点,势必以伪充真,铸成大错。注重史料,坚持论从史出,是治学的一个基本要求。 注重对基本法律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是不断开拓法史研究的必要前提。已发现的数百万字少数民族习惯法,引起了我们对法律起源的思考;现存的极其丰富的民间规约和民事法律资料,使我们感到在这个领域研究中的一些偏差;现存的数千万字判例判牍资料,大量的律学著述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使人们看到了在阐述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不足;而近百年来海内外学者发表的上千篇考证法史的论文,使我们倍感钻研史料的重要。只有重视对基本法律史料的挖掘、整理和研究,我们才能不断有所发现,才能为法史研究开辟更加广阔的天地。 (四)发扬严谨治学的学风 研究方法固然多种多样,但能不能在学术上有所发现、有所创新,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学风。古人讲史德、修良史,不无道理。法律史学的生命在于真实。如果学风不正,为追求功利,满足于一知半解而发表见解,甚至杜撰历史,不仅有损个人学术形象,还会误导后人。所以,是否坚持良好的学风,实际上是关系到治学是否对社会、对后人负责的问题。 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史料、众多需要探讨的课题,研究法史必须发扬刻苦钻研、严谨治学的学风。治学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它需要我们以坚韧不拨的毅力,知难而上,不断探索。治学是一种献身科学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以认真负责精神,追求真知,勇于开拓。只有树立良好的学风,我们才能真正地精通中国法制史,才能正确地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为当代法制建设服务。
Q6:我国的法律形式
你好,希望对你有帮助!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