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网,法院执行书怎么写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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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帮我写一篇:“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演讲稿,1000字左右。

有一首歌这样唱道“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铊是咱老百姓”。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万分自豪,因为我是老百姓的一员,我生长在一个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度;作为一个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我更感到庆幸,“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能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职权,维护公平正义,说心里话,我十分珍惜和享受这份职业的荣誉感。“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朴实的话语道出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深情。如果说法院是杆公平秤,那么老百姓就是那秤砣,而我们法官则是那定盘的星。人民的地位最高,亲民是我们的本分;人民的恩情最深,爱民是我们的责任;人民的利益最大,为民是我们的目的。亲民者民亦亲,爱民者民亦爱,为民者民亦赞。只有常怀亲民之心、爱民之情、为民之志,常思立身之本、做人之德、贪欲之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无愧于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每天,我看到了,院长信箱里收到的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经院长批阅后,都会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庭长和承办法官。该纠错的纠错,该处理的处理。及时听取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力打造“阳光审判”。“我们希望听到最真实的声音!”不仅是院长的箴言,也是每个法官的心声。为了认真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院长带头包办案件,变上访为下访,畅通信访渠道,不但提高了解决疑难案件的效率,更体现出法院司法为民的决心。一个个群访、闹访、缠访的案件,经过院长认真审查和用心调解,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有效促使了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也看到了,院长、庭长的办公桌上案卷越堆越高,很多案件他们甚至是在百忙中挤出时间也要亲自接见当事人,只要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就不能留下任何疑问!就不能带走任何不公正的判决!我还看到了庭长的高瞻远瞩,他专门抽调了精兵强将进行调研,他说:“我们立案信访、申诉复查这几年积累了可观的素材,一定不能浪费这些资源。”这话很实在,听起来却掷地有声!他所看到的是法官不仅要有“根据法律的思考”,还要有“关于法律的思考”。我们立案庭工作任务一直很重,尤其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激增,这样法官就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假如我有十件案子,因为时间充裕,用我的专业知识,加上责任心,再加上公平正义的信念就一定可以妥善处理好;但是现在突然变成了一百件案子,一面是结案的压力要求我们加快结案速度,另一面是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从而让当事人满意。而结案速度、司法公信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所以,认识到这个问题,尤其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后,尽管结案压力加大,尽管工作任务更重,甚至不得不加班加点,我们的法官也坚持做到每一个案子,哪怕是再小的案子,一定要见当事人。就拿我所在的组来说,每天上午下午轮轴询问、听证当事人,日程已经排到了十一月中旬。正如那句谚语所云:“我可以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亲民、爱民、为民,说成大白话,就是心中装着咱老百姓。话虽简单,但做到却非常不易。学习实践了科学发展观之后,我们学会了对当事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我们学会了一句问候亲民,一张笑脸迎民,一杯茶水敬民,一把椅子便民。我们也懂得了“于细微处见真情”的道理。假如你给当事人泡了一杯茶水,当事人回去后即使不说你好话,也绝对不会说法官态度粗暴。其实只是举手之劳就可以得到这么好的效果,难道我们还有理由选择不去做吗?更何况,亲民是我们法官应有的本分。这样的事太多太多,在开始写这篇演讲稿的时候,我竟无从下笔,因为“科学发展观”这一理论实在太深太大,诉诸笔端对于我,—个理论还很匮乏,工作经验还不丰富的年轻人来说,着实有难度。但是这篇稿子行将结束的时候,我竟豁然开朗。其实“科学发展观”虽然内涵深远,但是外延无处不在,“亲民、爱民、为民”不只是挂在墙上的承诺,它的真谛正是要我们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注意到以前没有注意到的每一个小小的细节。小到一杯茶水,一声您好,一把椅子;小到每一个法官,每一个书记员,“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小到每一件案子都公正审判;小到每分每秒、时时刻刻心中装着老百姓。其实,说小又不小,不积溪流,无以成江海!我也猛然发现,怎样实现跨越式发展?一言以蔽之,从细节入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跨越之路更是一步一个脚印。大到整个法院,小到每个法官,跨越过去不科学的司法工作规律;跨越过去不先进的司法工作理念;跨越过去不合理的司法工作方式;跨越过去久未攻克的司法顽疾和一道道难题!我更意识到,“科学发展观”正如一场及时雨,滋润着亲民之树,拍打着爱民之叶,开出了为民之花,浇灌出司法公正文明之果。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永远为人民。

Q2:人民法官为人民心演讲稿

法官受人民欢迎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法官不能成为人民的法官,也不能为人民决定案件。试想原被告的两个人来打官司。如果他们是人民的法官,他们就会满足人民,满足人民的要求。但是,两个被告之间并没有绝对的握手,那怎么能让他们满意呢?如何让失去的人开心快乐?如果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推定有罪(这当然是错误的),很明显他已经被扫地出门了。如果你站在人民一边,人民检察官会不战而胜。如何才能保证公平?如何保护被告(曾经是人民)的权利?法官的真实态度是消极中立的,他的眼中不应该有带有政治意义的“人”字。只有法律是他的唯一,法律是公民的法律。

Q3:求演讲稿,主题是把事情做到最好,要结合实际,我在法院工作,一千字左右,谢谢

到我这里来。我会给你写信的。有奖励吗?

Q4:法院演讲稿 “以科学发展,造福人民”为主题 要求8分钟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极为丰富。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条重要经验。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同时,我们要求的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更加注重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更加注重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我们才能避免经济大起大落,保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背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历史必然性。(1)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进入人均GDP为1000至3000美元的发展敏感期;(2)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3)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发展观念;(4)以往的各种经验教训促使我们实施新的战略决策;(5)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使我们有条件解决过去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 GDP也是一个有很大局限性的指标。随着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GDP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缺陷:GDP核算只反映了经济运行的过程与结果,未体现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代价,它仅能反映经济活动中"货币化"的部分,体现经济发展、繁荣的一面,而不反映对资源、环境的消极影响的一面;它将各种社会行为引发的财富都计入了GDP增长之中,而不考虑不好的社会行为对社会发展的恶劣影响。因此,仅就GDP来看,它容易过高地估计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给人一种不全面的社会经济图像。特别是对依赖于开发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产资源和森林资源获得重要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这些缺陷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首先,未考虑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经济活动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GDP只核算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却没有计算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即自然资源耗减成本,造成自然资源无价或低价,其结果高估了当期经济生产活动新创造的价值。 其次,未考虑环境降级成本。经济活动往往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亦称环境降级成本。GDP核算一方面没有扣减环境降级成本,即环境污染的代价,另一方面将环境保护支出作为生产活动来反映,从两个方面增了GDP。结果是污染物排放越多,GDP越大;环境保护支出越多,GDP也越大。 另外,GDP是流量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年新增多少财富。资产是存量概念,指一共有多少财富。现行GDP统计对没有效益的经济活动也照算不误,比如把这栋办公楼炸掉再修一栋一模一样的,GDP也会增加一块。这是先减少存量再增加流量,不是完整意义的增加财富。这种情况现实中的确存在,因此还应建立一个资产指标,衡量财富的积累。在注重财富的积累方面,西方国家很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GDP增长率不高,但是财富积累很快。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正相反,GDP增长率很高,但是财富损失得也快,缺乏积累财富的观念。这实际上是对经济增长理解的偏差所致。高估的GDP将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导致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受到威胁,经济发展不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提出后,全党上下反响强烈,形成了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必须解决好立场问题。立场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立场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它是关心人民的 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因此,只有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人民说话办事,才能认真刻苦地学习科学发展观,身体力行地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始终坚持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特别要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关注和解决落后地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如果背离了人民的立场,仅仅站在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就不会有学习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就不会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不会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科学发展观,就有可能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所以,立场问题至关重要,它关乎着能否真正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大问题。

Q5:有关法律的演讲稿1000字左右(有关初一政治书上的法律内容)

法律演讲稿jinxiaoxia 发表于 2009-9-23 19:01:00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制法规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特别与我们中学生的生活愈来愈密切。 法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和制度的相结合体,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又或许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对于我们来说再也不只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它引导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引导着我们前进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是我们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时代,更影响着我们的终生。 刚才法制副校长为我们作了法制辅导,这些,都值得我们每一位中学生去深思。 今年是全国“5.5普法”的第一年,今天,是法制的宣传日。我代表团委学生会在此发出倡议:全校同学一起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 一.学法。通过学习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我们广大的青少年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够清楚地明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道理。 二.守法。法制法规是神圣的。它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而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守护着法制这道神圣的围墙,因为它保障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自由飞翔。广大的青少年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线。 三.用法。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它像是我们身旁的骑士,时刻保护我们。我们应该合理的运用法制知识来保护未成年的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我们手中的法制法规,保障着我们和我们身边的人权,使我们能得到社会的聆听和尊重。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Q6:求一篇《对法院的认识》,字数800字左右,谢谢!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国家权力,是法律生命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和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审判,规范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紧跟时代发展,重新认识行使的司法权威,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树立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一、法院职能内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受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赋予和确认。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捍卫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权限的具体内容。据法制部门介绍,人民法院目前负责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承办民事审判,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承办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支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积极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公民权利。二、法院社会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是为解决社会利益纠纷而设立的,并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调整。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对经济和社会有重要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各项司法工作,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通过办理个别案件,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合法财产权、人身权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决并执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是其他国家在职权上不具备的强制力,是保证判决实现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社会性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特征,是人民法院开展好司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目的的基础。司法权的社会特征在一段时间内被忽视,但很快得到改善。要面向社会实际开展司法工作,做好面向社会实际的司法研究,更加重视应用法学研究,从而有效指导司法工作。3.法院的中立性
一个不遵守中立的法院如何能得到人民的信任,这个法院如何能建立真正的司法权威,这样的法院如何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如何能实现公平正义,这是不可想象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做了同样的表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保持中立有宪法和制度保障。近年来,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探索,审判中立思想牢固树立。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按照中立的要求,努力排除各种不当干扰和干扰,努力实现具体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审判中立理念已内化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核心价值,也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4.法院职权的限制法院职权的限制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军权、司法权和检察权等。在中国,司法权来自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一直是各种权力中最不重要的。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人格观念的确立和人权思想的兴起,司法权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才凸显出来,司法权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和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即便如此,由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设置的要求、行使职权的手段和调整范围的限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审判工作本身的被动和中立性要求,其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仍然有限,必须加以限制,法院职权的有限性特征依然突出。朝廷不是万能的,也不能为社会事务无所不用其极。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打开了立案的大门,各种社会纠纷和矛盾纷至沓来,不少转化为诉讼案件。同时,也引发了社会上的好诉讼现象。由于自身地位和职能的限制,许多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化解,客观上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威望。针对法院陷入诉讼、缠访的社会问题,开展了全国涉诉信访专项化解行动,全社会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努力化解和解决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和涉诉案件。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历史时期,赋予法院过多的职权是不可能的,这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只有更深刻地认识到法院职权的局限性,司法权才能回归位,而不是越位缺席,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效通过审判服务社会。  五、法院职权的宪法性  司法权是宪法性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机构和职权的设置、运行,由宪法、法律规定和保障。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付强制实施。审判权本就属于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并有强制执行力,它也是其他国家权力有效行使的强制力后盾,保障着自身和其他国家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具有宪法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这一神圣的职责,行使好这一宪法性权力。  六、法院职权的权威性  社会需要秩序,矛盾纠纷需要化解,社会关系需要调节,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这一切很多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以推进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落实,社会秩序得到维护。不可想象,法院判决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其损害的不只是法院自身的威信,更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民众利益和国家的权威。近年来,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到了司法权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司法权威不只是关涉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支持,通过内外多方用力,才能真正确立和加强。一是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彻底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二是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完善再审制度,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三是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四是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法官的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就越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五是进一步普及和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提高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起全民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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