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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役军人去世后家属可享受那些政策
Q2:退伍军人去世以后,对他的家属有什么政策吗?
退伍军人去世以后,对他的家属没有什么特别政策。因为中国军人有230万人,相应的每年的退伍军人也十分的多。。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扩展资料:(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参考资料:退伍军人-百度百科
Q3: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曾荣获过战时三等功的军人子女在高考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儿童不享受任何待遇是因为不符合儿童享受待遇的条件。
Q4:参战立功退伍军人病故家属有什么待遇和补助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 政 部 财政 部[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二○○七年七月六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8900因公18300[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因病17700二级因战17100因公[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16200因病15600三级因战15000[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因公14100因病13200四级因战[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12300因公11100因病10200五级[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因战9600因公8400因病7800[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六级因战7500因公7080因病[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6000七级因战5700因公5100[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八级因战3600因公3300九级[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因战3000因公2400十级因战[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2100因公1800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文件的相关问题请大家浏览:中国残疾军人网 参战及涉核部队优抚对象认定政策界限
Q5:2017年复员军人死后家属有什么待遇
只有1955年以前在解放军供给制期当兵的退役军人才称为“复员军人”,并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对于退役军人1956年后的所有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除外)故世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予以故世者及其家属任何补贴的。只有退役军人的职工、退休者与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保局予以丧葬补贴。扩展资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Q6:退役军人遗属去世子女有什么待遇或补助?
有单位的,支付丧葬费,配偶不为生活费工作。如果是农村,就不清楚了。问问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民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