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立法生效范围分为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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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纠纷;(3)民事纠纷的可处置性。这主要是针对与财产关系相关的民事纠纷,而与人身关系相关的民事纠纷往往是非一次性的。在建筑工程领域,最常见、最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期、质量和费用的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2.建设工程行政争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行为是执法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多变性和适应性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愿,可以依法独立作出,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国家强制力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原则是自由的,赔偿是例外。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才能获得给付。在建设工程领域,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建筑许可、职业资格登记、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具体行政活动。行政许可容易引发的行政争议,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和违反法定程序。(二)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容易引发的行政争议通常有行政处罚越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等。(三)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按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容易引发的行政争议通常有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4)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对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具体民事纠纷(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如对具体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容易引发的行政争议通常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裁决、错误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适用等。

Q2:求各国关于吸烟的政策,要详细。

部分国家禁言政策:泰国:根据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发布的海滩禁烟令,从2018年2月1日起,泰国禁止在15个府的24个海滩吸烟,以整治海滩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包括著名海滩度假胜地华欣、芭堤雅、苏梅岛、攀牙、普吉、甲米等地区。根据规定,违者将面临最高10万泰铢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菲律宾新加坡:2017年5月,杜特尔特签署行政命令,在全国室内外公共场所禁烟。这项行政令规定,无论室内室外,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最高4个月的监禁及5000比索(1比索约合0.12元人民币)的罚金。此外,禁烟令同样适用于各类公共交通工具。部分公共场所内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必须遵守距离出入口10米以上、安装通风设备以及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此外,吸烟区与禁烟区之间必须有缓冲区。民众还可以收集证据向卫生部检举违法吸烟者。扩展资料其他国家禁烟政策葡萄牙于2008年通过并实施一项禁烟法令,除一些酒店、酒吧指定的吸烟区外,其他所有带屋顶和四面墙的室内场所都禁止吸烟。该法令主要针对的是封闭场所,对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涉及不多。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欧盟28个成员国中有17个已经实施全面禁烟措施,其中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的禁烟措施最为严苛,几乎所有的封闭场所、公共交通和工作场所都禁止吸烟。到目前为止,在欧盟成员国中,只有在斯洛伐克的酒吧内可以吸烟,其他国家都明令禁止。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国出台控烟政策加大禁烟力度

Q3:有关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院判决下来后,原被告双方应当尽快如实履行法院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以不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自己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采取后两项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仅只是一个强制执行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Q4: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用了什么立法原则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用的立法原则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 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个 许可证授权机构CA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电脑密码”,用于文件验证。《电子签名法》将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且电子签名也可以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这样原来的票据法必须作适当修改,以适应网上电子支付的要求。有了《电子签名法》,就可以制定网上电子支付规则,制作电子支票,实现网上的快速资金结算。即便不在网上,支付支票也可数字化,将支票转为数字化,银行可以节省大量的印刷费用,提高效益。

Q5:民间借贷国家有什么新规定

Q6:法律全球化是什么?

一、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世界天府”中存在普遍的自然法。他认为,由于人和上帝都是理性的,天道自然法则体现为人类社会中世界各国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全球化始于罗马法的复兴。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德国在充分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它开始按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从欧洲扩展到世界范围的法典编纂运动。于是,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主要依据的欧洲、亚洲和美洲主要国家的民法体系。这是法律全球化的第一阶段。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是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和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建立了分权政府制度,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等。成为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宪政模式。这些国家不仅创造了成文的宪法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政府制度,而且许多国家直接照搬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三次法律全球化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后。1945年10月,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代表签署和批准。目前,《宪章》已经成为普遍公认的法律。此后,联合国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号决议,建立和完善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和批准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具影响力的领域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包括所有关税削减谈判结果在内的“临时适用议定书”,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体系。《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经过8轮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个单独的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在排队等待加入。二.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从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来看,法律全球化主要是指在相互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基于国际法相同利益或相似文化传统,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兼容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的、不容置疑的。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冲击是不可避免的。1.国家主权的削弱。首先,全球化就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既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的先行者,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志转移的,包括主权者。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即资本的力量要突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这样,在过去,一个国家拥有并由其法律调整的经济和法律模式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跨国资本的干预
针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签署和批准有利于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做出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经济和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了跨国资本的进入,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助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2.国家管理职能薄弱。在传统的封闭国家中,国家是国家利益的最高代表和全面管理者。相对来说,国家就像一个奶妈,照顾食物和饭,照顾人的生老病死。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成了政府的附属品,成了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的横向一体化,特别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根据全球化的法律制度,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制国内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它们为其国民的就业、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提供机会、条件和保障,这削弱了国家的职能,减轻了国家对其国民的负担和压力。3.地方法律制度的泛化。与特定国家相比,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法律渗透、融合与协调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散甚至混乱。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帮助亚洲、美洲和非洲的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试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的法律模式。毫无疑问,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做法影响和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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