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古代是怎么收税的?
★租赋制—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田租、算赋、口赋和兵役四项负担。 �★租调制:主要实行于魏晋到南北朝。教材重点介绍了北魏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这里的“调”按户征收。 �★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教材小字介绍,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两税法: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 �★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做“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初雍正在位时期,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中国古代赋役制演变的基本线索: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户调又何以纳绢或布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曹魏时将调以固定的赋税形式确定了下来,并按户征收,遂形成“户调”。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唐朝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是: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见《唐六典》卷三)郑樵在评价唐朝这种赋役办法时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十一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见郑樵《通志·货一》)思考:唐朝的租庸调制与前代租调制有无本质区别?其主要不同在哪里?有何积极意义?从郑樵的评价材料中找出该制度对农民有益的证据。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颁布,始成定制,后经唐太宗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承袭。开元之后,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随之破坏,被两税法取代。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诚如太宗所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两税法有如下特点:(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3)课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5)征课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6)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2)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3)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明朝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一条鞭法的实行。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隶、广东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其目的是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其具体内容有:(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还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亩中,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故称“一条鞭法”。(2)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差役把正德以来的力差、银差统一规定为以银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充当。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3)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 �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赋税统一征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发展。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收额,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之多少为课税标准,会逼跑贫户,隐匿人口,岁收并不能确定;而丁银定额,就相对减轻了贫民的负担。这既减少了贫户逃亡,保证国家岁收,又给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在明以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①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②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③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④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⑤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Q2:☆★☆★☆详细解说古代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tax and corv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①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②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③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④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⑤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Q3:古代国家兴亡与税收有关吗,举例
哈哈,又是一个高三的应届生把“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马克思语)就但说明朝吧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这一点在上面崇祯皇帝部分的论述中已经说明的相当充分。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致饥兵作乱。饥兵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政府军队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部侵略,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了,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国家为什么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么?要知道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都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那些国家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如三国时期,五代十国时期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反观明末,不必去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可这显然背离了事实,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越发达。到了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是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显得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的赋税收入到明朝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都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末期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北京的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中间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总体上社会保持安定,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但总体上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什么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我们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究竟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中论述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1、明代税收过低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一些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甚至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者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情况以及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事实上,黄仁宇在他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中花了很大的篇幅,对长久以来被一些人深信不疑的这种陈腔滥调进行了驳斥。 黄仁宇说“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p341(1)农业税低 “在现代,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32]p410-411 李隆生在[103]一书中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我们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103]p175(南方亩常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余也非的估计是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的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我们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34]p304,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两千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两千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而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32]p055,到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32]p56,“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32]p226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时候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晚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黄仁宇以广东顺德县的情况为典型,作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不妨摘录一些主要结论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 ”[32]p111 基本税只占1/60,那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32]p116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32]p116-117 也就是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也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黄仁宇还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32]p217;而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32]p220;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32]p221;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32]p222 最后得到的总的估计是“通常而言,直到17世纪初(原文为“16世纪初”,应是笔误或翻译错误,因为作者在文中前后引用的数据年代都是在1576年,1600年,1620年这类的,大致范围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初——引者注),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越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我们注意到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黄仁宇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一句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黄仁宇对这一点也是反复强调),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我的看法是,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也就是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黄仁宇的估算,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 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我认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一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已经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黄仁宇的说法是“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32]p226而万明等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他们认为黄仁宇的估计是偏低了,“他对税收中白银的估计可能偏低。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151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地主要交纳赋税,就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时候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到了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在黄仁宇的著作中就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32]p239-240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晚明社会变迁》[151]p194-195 这并非仅仅发生一个地区,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那么由此造成的是什么结果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的时候,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如果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于是在农民那里,他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真正收到只有60石。那么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就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取利益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的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如黄仁宇说的“在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32]p117),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我们这里不妨算每石0.9两白银(事实上,李隆生在估计明代农业总产值的时候,用的价格就是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北京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的粮食。对北京的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在了买卖的商人口袋里去了。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到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的交纳的赋税其实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实际上是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黄仁宇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的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即便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都相当严重的。我们上面的部分实际上已经引用过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 比如《漳州府志》中说 “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92]p2208 “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92]p2208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92]p2240 “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论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根本就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把偷税漏税的行为当成什么转嫁负担,完全是转移视线,有意误导。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平民谁都不是吃素,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p1819] 总而言之,这种种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黄仁宇估计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都是相当低。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我们不妨看看黄仁宇对此的描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当16世纪七十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是明朝时期,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32]p192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2)商业税更低以上是农业税方面的情况,那么商业税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说农业税虽低,但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属于名存实亡的性质,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都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52]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153]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154]p168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89]黄仁宇评论说 “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32]p340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32]p341而从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 “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
Q4:户口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户籍制度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那时候国家打仗,人口成了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一个。税收、劳役和士兵都来自人口。在商鞅的主持下,秦国率先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称“四境之内,夫妇皆名于天下,生者写字,死者自割”。禁止人们自由流动,“废除反大队”,“使人们别无选择,只能迁移”。人要出门住酒店,必须持有官方介绍信,否则客人会和店家一起受罚。秦国通过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获得了强大的财税吸纳能力和国民动员能力,赢得了争霸之战。秦末,刘邦大军入侵咸阳,众将忙着抢金银财宝和美女,而萧何则先夺取了秦朝的户籍档案,体现了他非凡的政治远见。后来,“汉王(刘邦)深知天下城市之塞,户籍之数,强弱之别,百姓之疾苦,而(萧)得了秦书”。汉朝:中秋(八月),达汗朝从民间到市民的一年,西北风清气爽。在张掖县居延县门口,排着长队的人。他们是居延县的居民。他们来到县政府登记户口,接受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这个过程叫做“案例比较”。居延县西道的隋都督徐总也在人群中被抓。他50岁了,家里有七口人。他的家庭财产(包括住所、土地和牛)价值1.3万元。他必须如实向衙门报告户籍信息,衙门会登记。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国家户籍制度,把所有的地主、自耕农、雇农、帮佣、商人都纳入国家户籍制度,称为“编户养民”。要求全国每个县每年中秋开展“案例比对”,创建户籍。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量)等。随后,县政府将每户的户籍情况上报县里,县里的汇总情况上报法院。朝廷设置“籍乡”和“户曹”治理全国户籍。在法律意义上,所谓“编户迎民”,是指凡是纳入户籍的达汗居民,不分东、西、北、南,不分男女老少,都是国家的公民(请注意,“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意思是“国家的人民”,而不是属于贵族的“私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和徭役。汉代实行“数钱”的财产税,但主要征收人头税,包括“数税”(向15至56岁的成年人征收)、“口税”(向未成年人征收)和“户税”(向住户征收)。除此之外,每一个成年男性还必须为国家当两年“马前卒”,守一年“边关”,在县城当一个月的无薪工。徐总的土司应该属于“守边”的徭役。汉朝还限制自由迁徙,每家每户都要经过“乡色夫”的批准才能转移户籍。出国流亡是违法的。一切赋税和徭役的征收以及社会控制的实现,都必须有发达的户籍制度作为支撑。“编户为民”的出现,是中国自封的建制向郡县制的巨大转变。在西周的封建制度下,没有全国性的户籍制度,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全民进行户籍登记,因为除了保留W的土地之外
这样,古典封建制度下的人口就属于不同等级的贵族(周、王侯和大夫),他们是各级贵族的“私人”,而不是国家的公民。这样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层次的塔式社会。先秦时期封建制度崩溃后,社会结构变得扁平化,没有了更多的贵族,也就没有了更多的“私人”,所有的臣民都变成了国家的人民。这可以算是时代的进步,因为编户养民,就是把百姓从贵族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也可能是一个历史陷阱,因为没有了高贵的中产阶级,国家直接统治了无数的家庭和人民,非常容易造成国家奴役人民,人民依附于国家。汉代居民徐总在排队申报户籍时,本不应该想到户籍制度背后深刻的历史变迁,但他必须知道,如果他遗漏或谎报户籍信息,就会受到政府的惩罚。两千年后,在中国西北的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发现了徐总的户籍档案。得益于这些在风沙中保存了两千年的文物,我们今天还有机会看到汉代户籍档案的特征:“徐总,50岁;妻子;男孩(一家之主的儿子);两名同性男子(户主的兄弟);两名同性女性(户主和姐姐)。房子的第一区是3000;五十亩地,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唐朝:良民与贱民并存。如果徐总生活在唐朝,他在申请户籍信息时,必须接受一个叫做“团毛”的程序。“疃貌”,继承自隋朝的“貌读”制度,是指居民登记户籍时,县政府要对户籍内所有人的年度容貌进行核对,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谎报残疾,逃避纳税服务。经核实,户籍档案按年龄标注“黄孝忠丁老”。根据唐朝的法律,3岁以下男女为“黄”,15岁以下男为“小”,20岁以下男为“中”,21岁以上男为“丁”,60岁以上男为“老”。丁成意味着承担税收和服务。户籍,包括“团毛”,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于“群像”程序,唐代户籍档案通常记录一些家庭的身体特征,如肤色、身高、五官等。在敦煌出土的唐代户口本残卷中,发现许多户口本材料上都标有“右脚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等字样。在古代,没有照相技术,这些对物理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可以防止伪造,也可以作为人们逃离家园后的狩猎线索。这也说明唐代户籍制度发展得更加严格。到了唐代,由于土地均田制起源于北魏,国家按照户籍中的丁口给每个家庭土地,每个18岁以上的男性被授予100亩土地,其中80亩是“库本登”,在接受者死后被国家收回。另外20亩是“永业田”。Kubunden和Yongyetian原则上不允许自由买卖,只能。有在户籍迁移或无力丧葬时,才准许出卖永业田。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当户主时才得授田50亩,寡妻妾也可授田30亩。商人的授田数量是平民的一半。贵胄与官僚则可以拥有从200亩至100顷的田产。获得了国家授田的百姓,需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役。唐朝的赋役也属于人头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叫做“租”;输绢二丈,叫做“调”;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庸”,合起来,就是“租庸调”制度。均田制是一种比较均平的财产制度,大体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农民也因此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自由迁徙。老百姓要出个远门,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请“公验”(类似于通行证),才可以出入关津。我们以为长安城可以来去自由,那是浪漫的想象。守城的门卒若放了没有“公验”的人入关,要被罚服一年苦役。但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唐代良贱制度源于魏晋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变成垄断了政治权力、经济特权与社会地位的门阀世家,他们十分重视谱牒的修订,并只在豪门中通婚,以保持高贵的血统;而另一批失去土地与财产的平民,则成了依附于门阀的部曲、奴婢,丧失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有点像先秦的贵族与私属的关系,不过魏晋以降的“封建”并不是国家建制,而是表现为一种社会结构。如果我们想穿越到唐朝,那请先祈祷:别降生在贱户之家。《清明上河图》局部,反映了宋代城市商品经济的发达宋代:迁徙的自由由唐入宋,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天翻地覆的大变革,拉开中古与近世的历史分期。我们这里只介绍与户籍制度有关的变迁:经过五代的厮杀,门阀世族土崩瓦解,消失于历史烟尘之中,原来的部曲也得以摆脱人身依附状态,获得良民的身份,纳入国家的编户齐民。即从前的贱民,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到了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或者说,都成为自由民了。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宋朝的户籍档案叫做“五等丁产簿”,每隔三年编造一次,虽然带着“丁”字,但实际上五等户的划分跟各户人丁数目毫无关系,而是以各户财产多少为标准。这里有个背景需要交待清楚:中唐之后,均田制已经解体,宋朝立国,即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允许产权自由流动,不抑兼并,于是贫富分化并经常互相转换。汉朝的那位徐宗,家产只有“一万三千钱”,按宋代的标准,最多只能混个下等户。当然,如果他辛勤劳作,积累财富,购买田地,以后上升为上等户也并非不可能。要知道,“贫富无定势”,乃是宋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按财产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建立在“均产”理想上的“租庸调”此时已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因宋朝实行募兵制(雇佣兵),国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则出现了以钱代役的趋势,并且跟户等挂钩,即富户要承担更重的服役义务。从人头税到财产税,正是社会从中古进入近世的特征。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也正在减弱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了农业税,这是史无前例的),宁静而安定的小农社会秩序已被打破,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很常见,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户没有田产,更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户要退佃离开,地主是不可以阻挠的。客户因其飘浮不定,又被称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连户口登记都出现困难。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如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今日在京城流浪多年仍未能取得一纸户籍的“北漂族”,看后会不会生出几分“羡慕嫉妒恨”呢?明代:职业户制的建立与瓦解历史的发展并不总是向前进步,有时也会倒退。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政府提出将这些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也就是说,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到了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这种择业的自由了,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开创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这一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元人入主中国之后,为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设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诸色户计”制度,境内居民被划为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儒户、医户、阴阳户、打捕鹰户等近百种户籍,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诸色户计”的本质是“全民服役”,各色职业户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劳役,比之宋代出现的赋役向财产税转化的近代化趋势,“诸色户计”无疑是历史的逆转。朱元璋以明代元,于洪武二年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户籍登记完全照抄元朝的“诸色户记”。次年,朱元璋下令进行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于官府,类似于今日的户籍档案;户帖交给居民,类似于今日的户口簿。这一户籍制度还是沿袭元朝“诸色户记”,分为各色职业户。同时,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控制也进一步加强,明政府规定农民的活动范围限于户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间,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商人外出经商,也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类似于介绍信),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人户籍所在地的邻里被要求务必知道外出经商之人的归期,若两载不归,要向官方报告。明初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淳朴、安静、井然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还是一直保留着。这里不展开细述。现在,我们来回顾一遍从秦汉到唐宋再到明清的户籍制度变迁,将会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并非如一些历史学者所说的,是一个“超稳定结构”,是一段“停滞”的历史,而是一直变动不居,曾经自发演进到近代的门口,又阴差阳错出现倒退。大历史的得失,也能从户籍制度这个小小窗口,略窥一二呢。 户口指户数《汉书·张延寿传》:“﹝延寿﹞数上书让减户邑……天子以为有让,乃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户口指人口汉贾谊《新书·匈奴》:“窃料匈奴控弦大率六万骑,五口而出介卒一人,五六三十,此即户口三十万耳,未及汉千石大县也。”明宋濂《故绍兴路总管府金府君墓碣》:“明公不以德润为不肖,俾吏于潭,然潭之户口逾五十万,事必剧甚,非长才不足以任之。”郑观应《盛世危言·议院上》:“中国户口不下四万万,果能设立议院,联络众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虽以并吞四海,无难也。”《东周列国志》第八回:“宋君不恤百姓,轻师好战,害得国中妻寡子孤,户口耗减。”户口指户籍“户”就是门,准确说来,单扇为“户”,两扇为“门”。“户”或者“门户”引申为人家,所以才有一家一户、门当户对、门户相当等词语。“口”是嘴,引申指人,因此中文这两个字合在一起,本意应是户数和人口。户口,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正规中文的“户口”,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生了孩子,须报户口;有人去世,要销户口。“户口”对人至关重要。
Q5:如何理解“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身份的提高,租佃制普及到全国”?
备课是吧,看这个:第一单元 中国古代农耕经济学习本单元,一是注意基本概念,二是掌握古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城市发展的基本线索,三是用辨证的方法理解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重点知识:①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土地制度的演变;②冶金业、纺织业、陶瓷业等行业技术的发展情况;③古代商业与货币的发展情况;④重农抑商与闭关锁国政策的含义、影响;⑤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发展情况。难点问题:①学会从微观史实中抽象出古代中国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宏观上的发展特点。②理解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含义。③理解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第1课 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一、农业起源的四大特点: 由采集经济向种植经济发展产生了农业; 多元交汇,由多个中心向周边发展; 形成南稻北粟的原始农业种植结构; 以种植农业为主,原始家畜饲养业与种植业相结合。二、从耒耜到曲辕犁 1.以耒耜为主要农具进行生产的时代 (1)原始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刀耕火种。这一时期的人们主要使用石斧、石铲、木耒、骨耜、石镰等简单的劳动工具。 (2)进入文明时代,耒、耜仍是人们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商周时期,青铜制品虽然广泛存在,但由于铜的产量小,比较贵重,制造农具的主要材料还是木、石、骨、蚌等2.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 (1)春秋时期,人们掌握了冶炼铁的技术,铁农具逐渐代替了过去的石制、骨制等笨重易损的农具。这一变化大大提高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效率。 (2)大约在战国中后期,牛力犁耕开始出现,但在西汉中期以前,牛耕情况并不普遍。 3.汉代农具的改新和农耕技术的发展 犁壁的安装: 汉代中期,人们发明了犁壁。犁壁在使用时,可以把土按一定方向翻倒,并能同时完成翻土、灭茬、开沟、起垄等工序。自此以后,牛耕得到广泛推广。4.曲辕犁的发明 (1)曲辕犁的发明和结构特点: 曲辕犁将旧犁的直辕、长辕改为曲辕。犁架也变小,更加轻便灵活。曲辕犁还增设了犁评、犁媻、犁策,既便于调节翻耕深浅,起亩作垄,又节省劳力,提高耕作速度。 曲辕犁的发明,是继汉代犁耕发展之后农具改革的又一次突破。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传统步犁的基本定型。 (2)曲辕犁与前代犁相比有三个优点: 一是曲辕和犁媻的出现,淘汰了犁衡(肩轭),不仅减轻了自身重量,而且克服了直辕犁“回转相妨”的缺点; 二是犁评、犁梢的出现,使得入土的深浅、起土的宽窄,更加随心所欲。 三是犁底修长,犁梢手控,使得耕作时平稳、深浅一致,利于水田使用。 5.古代灌溉工具的进步 古代灌溉工具的进步,也是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重要的灌溉工具主要有翻车、筒车等。 (1)翻车: 三国时期,马钧对东汉人毕岚创制的翻车(又称龙骨水车)加以改进,制成了更加完备实用的翻车。 (2)筒车: 唐宋时期,人们又发明了以水为动力的筒车和以畜力牵引的高转筒车,大大提高了灌溉效率。 古代生产工具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材质的变化:石、骨、木——青铜——铁; 动力的变化:人力——畜力——自然力; 种类的变化:单一性——多样性;三、水利设施的逐渐完善 1.大禹治水的传说 大禹治水的传说,反映了上古时代先民为战胜自然灾害、发展生产而兴修水利的艰苦历程。 2.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水利工程 (1)概况: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水利建设的发展。著名的芍陂、都江堰、郑国渠以及西汉的漕渠、白渠等水利工程陆续建成。 (2)都江堰: 变水害为水利,使川西平原成为千里沃野; 美化了环境,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拉动了四川地区的经济; 体现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辛勤与智慧;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具有较高的精神文化价值。 3.治理黄河和兴修水利 (1)治理黄河: 重要性:长期以来,黄河一直是中国农耕经济的命脉。黄河是否安澜,成为影响朝廷财政收入、人民生活和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地方特色的水利灌溉工程: 西域坎儿井 (源于西汉)4.古代水利技术的研究 中国古人积累了丰富的农业技术经验,有着精湛的农学知识理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古代的农学著作总数约370多种,其中也包含了大量关于水利建设的内容。 四、从千耦其耘到个体农耕(一)从刀耕火种到千耦其耘再到铁犁牛耕——耕作方式不断进步 1、原始农业的方式——刀耕火种。(时间:距今一万年左右;地位:世界三大农业起源中心之一;发展:七八千年前,我国农业进入“耜(sì)耕”或“石器锄耕”时代 2、商周时期——大规模简单协作。(出现少量青铜农具、懂得灌溉、除草培土、沤制绿肥、治虫灭害等技术) 3、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牛耕均在春秋出现;战国铁器牛耕扩大推广;此后铁犁牛耕成为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二)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产生条件: ①铁犁牛耕的普及,工具的改进 ,生产技术的提高。 ②私有土地的出现特点: ①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分散性) ②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男耕女织 ,自给自足,除盐铁外,一般不外求(封闭性) ③小农经济的狭小生产规模和简单的性别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落后性) ④自耕农是国家赋税要义的主要承担者,统治者的过分剥削压榨天灾战乱都容易导致破产(脆弱性) ⑤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保守性)评价:(1)自耕农生活稳定,也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基本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等弱点,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造成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发展缓慢和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成为近代以来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五.精耕细作技术的成熟概念:“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进行细致的土地耕作,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历程:(1)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一些农田开始实行精耕细作(适时耕种、改良土壤、重视肥料、保墒、灌溉,关注生产各个环节。)(2)魏晋南北朝时黄河流域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日臻成熟(轮作、间作、套作、复种、绿肥种植、);(3)隋唐时期南方水田的精耕细作技术逐步成熟(育秧移裁、曲辕犁);(4)宋元时期精耕细作技术进入全面成熟时期(北方出现畜力牵引的旱地中耕工具耧锄、江南水乡稻麦复种制的出现,标志我国精耕细作水平上升到新高度、农作物品种交流广泛,北方粟麦在江南大量种植、占城稻传播到江淮、棉花由福建广东推广到长江流域、南方江浙地区成为全国经济重心、)(5)明朝引进的玉米甘薯在清朝推广种植,粮食总产量大幅增加、形成专业经济生产区域、出现《农政全书》)。六、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什么?1、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2、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3、种植业为主家畜饲养业为辅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一.土地制度的演变:1.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集体耕种,平均消费。2.奴隶社会:井田制(1)内容: ①井田的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②井田制中有“公田”“私田”之分;③“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发展过程: 开始实行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3)解体原因 生产力发展(铁器牛耕)是根本原因 战争频繁,井田劳动力减少,井田制趋于瓦解 春秋各国的税制改革促进解体(两个结果:法律上肯定私田,新制度新阶级关系)3.封建社会:封建土地私有制1)过程: 春秋形成:(公元前594年鲁国等进行税制改革,促使土地私有制形成) 战国确立:(秦国商鞅变法最彻底,废除井田制,法律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发展时期:秦汉 隋唐、宋、元、明前期 衰落时期:明清时期,明朝后期封建土地制度成为农业发展桎梏 (“均田免粮”说明农民对封建土地制强烈不满)(2)三种形式: 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自耕农私有土地。二、均田制的实行(1)原因: 是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为限制兼并,保护自耕农经济和增加政府收入而实行均田制。(2)内容: 均田制开始实行于北魏,隋唐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北魏均田令规定把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按性别年龄分配给农民,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等。授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并承担徭役和兵役。(3)均田制能否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能否根本解决呢?提示: 均田制下的主要土地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因此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但是均田制的前提是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并不触动占田的大地主利益;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兼并的继续,政府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也无法实行,土地私有制继续发展。所以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三 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1 田庄制特点: 田庄多为聚族而居;庄园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田庄经济具有极强的自给自足性质;田庄拥有私人武装2 租佃制(1)原因: 土地兼并造成了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和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了租佃的基本条件; 农民的反抗斗争使人身依附关系减弱,有利于租佃关系的产生; 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的加剧,进一步导致了人口的流动; 生产力的发展是其根本原因。(2)普遍化的过程: 战国时租佃关系已经产生,汉代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农民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如东汉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就形成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宋代,租佃经营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双方通过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3)积极的影响: 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身份提高,生产自主性也大大提高。农民可以选择雇主,在支配产品方面也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能与市场发生联系,取得实际利益,这就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4)东汉时期田庄中的劳动者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与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怎样的不同?东汉时期: 豪强地主田庄内的劳动者大多数是投身于庄园以求庇护的外姓农民,他们与田庄主形成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不但要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而且还要承担军事义务,成为豪强的私人武装。明清时期: 租佃经营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的生产自主权大为提高,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第3课 区域经济和重心的南移一、 四大经济区的形成1、四大经济区的分布: 山东、山西、江南、龙门碣石以北2、四大经济区的划依据: 汉代经济分布的特点3、四大经济区的特点:(1)特点:多样性和不平衡性(山东、山西是传统的农业区;江南开发较晚,也是典型的农耕经济;龙门碣石以北是传统的畜牧区或半农半牧区)(2)呈现这些特点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二、中原人口的大量南迁1、三次南迁高潮: 两晋之际、安史之乱后、靖康之乱时2、原因 : 天灾人祸3、影响: 给南方补充了劳动力;带去了先进的工具技术促进了江南的发展; 推动了经济中心的南移; 促进了南北民族文化的融合; 使人口的分布更加合理;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三、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1、原因: 北人南迁劳动力特别是先进工具技术的传入;南方社会环境相对安定;自然条件优越;统治者的重视;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2、过程: 经过孙吴、东晋、南朝的开发,为我国经济中心的南移打下了基础: 中唐以后,南方逐渐超过北方,安史之乱后,经济重心开始南移; 南宋,南强于北的局面完全确立,经济重心完成南移3、影响:南方经济地位突出;文化重心的南移4、经济重心转移的规律:由北向南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和江南一带;由内地向沿海逐渐转移。5、经济重心南移的特征:①北方人民南迁,带去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体现了当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②南移趋势往往在国家分裂或封建割据、战乱时较为突出;③政治中心的南移对经济重心的南移有一定的影响。6、启示:经济发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稳定;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先进技术;经济政策性之有效;具有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第4课 农耕时代的手工业一.金属冶炼术的进步1.青铜冶炼技术 商代青铜铸造技术已比较成熟,数量多,种类齐备,使用广泛,技艺精湛。2.钢铁冶炼技术(1)产生:春秋时期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发明了冶炼生铁和块炼钢的技术。(2)炼钢技术的演变:春秋时期是块炼钢,南北朝时期发明了更先进的灌钢法。3.冶铁燃料的进步(1)汉代开始用煤冶铁,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和使用煤的国家;(2)北宋时,用煤冶铁已相当普遍;(3)南宋末年,我国开始使用焦炭冶铁,明朝流行开来。二.衣被天下1.丝织技术中国是世界上首先发明丝织技术的国家(1)相传上古时代的黄帝时期发明了养蚕缫丝。(2)西周以后,丝织工艺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3)汉代丝绸远销欧洲,使中国获得了“丝国”的称号。(4)唐代出现缂丝技艺,使丝织品更加具有艺术神韵。2.棉纺织技术(1)宋末元初以来,边疆地区种植的棉花迅速向内地传播。(2)元代黄道婆推广先进的“捍、弹、纺、织”技术,并发明脚踏三锭纺车,推动了棉纺织业的发展。(3)由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江苏的松江在元明时期迅速崛起,成为全国的棉纺织业中心。(4)明代后期,棉布已取代丝、麻、毛,成为主要衣料。三.从烧陶到制瓷陶瓷技术主要包括制陶技术和制瓷技术的演进。1.制陶技术的演变 陶器的发明是新石器时代手工业中最重要的成就。古代先民创造了彩陶、黑陶、白陶等陶器工艺。2.制瓷技术的演变(1)东汉晚期,人们已烧出了成熟的青瓷。(2)南北朝时成功烧制出白瓷,是制瓷技术上的重大突破。(3)隋唐时期,白瓷进入了成熟期,制瓷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瓷器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品。(4)宋代,景德镇成为“瓷都”,全国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地方瓷窑体系。(5)元代,开始进入彩瓷生产时期,烧成了著名的青花和釉里红。(6)明代,创造了斗彩和五彩瓷。(7)清代,有了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粉彩和珐琅彩。影响:由于陶瓷技术的进步,陶瓷从唐代起开始大量出口,取代丝绸成为中华文明的新象征。四.官私手工业的消长 中国古代的手工业主要有私营和官营两种方式。到明代前期为止,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着古代手工业的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私营手工业占据了主导地位。1.官营手工业(1)产生: 西周时期。(2)特点: ①手工业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工匠集中在官府设立的作坊内生产,原料由官府供给; ②职业世袭,依附关系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和私营手工业的发展,官营手工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不得不加以调整,出现了雇募工匠。(3)地位: 到明代前期为止,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着古代手工业的主导地位。(4)评价: ①官营手工业资金雄厚,规模经营,又为细密分工和协作创造了条件,而众多富有经验和技术的工匠一起工作,加之对产品质量的较高要求和严格管理,推动了古代手工业技艺的提高; ②但官营作坊原料由官府提供,产品由官府调拨,不计成本,不入市场,缺乏竞争,而且官营手工业采取强制劳动和超经济剥削手段,常常引起工匠激烈反抗,导致产品质量低劣,生产效益低下,弊端丛生 2.私营手工业(1)兴起:春秋战国时期,私营工商业兴起。(2)发展:春秋战国以后,私营手工业在曲折中发展;明代以后,超过官营手工业,占据了主导地位。(3)经营方式的变化: ①唐代以前,私营手工业生产主要以农民家庭副业和城镇家庭小作坊的形式进行; ②唐宋以来,私营手工业显著发展,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程度大大加深,明朝中后期,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日益增多,并从中孕育出了雇佣劳动关系,资本主义萌芽开始产生。3、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比较经营形态 管理方式 产品 流通方式官营手工业 政府直接经营、集中、大作坊 武器军用品和官府贵族生活用品 不在市场流通民营手工业 民间私人自主经营 民间消费的产品 在市场流通家庭手工业 农户的副业 供自己消费和交纳赋税的产品 剩余部分出售总结:中国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特征第一、部门不断增加、分工越来越细。第二、技术不断进步、规模不断扩大。第三、三种经营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家庭手工业)。第四、经济重心南移与手工业生产布局相应变化。第五、古代手工业生产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广受赞誉。第5课 农耕时代的商业和城市(一).商业的发展 1.产生和初步发展 先秦时期是我国商业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 (1)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末期,原始商业产生。 (2)商朝:商朝的商业活动发展水平较高,出现了最早的职业商人和货币。 (3)西周:实行“工商食官”政策。 (4)春秋战国:商业有了重大突破。 一是许多庶人冲破官府的束缚,经营商业,私商逐渐成为商人的主体;二是各国纷纷铸造货币,形式多样,种类繁多,黄金和白银也开始用为货币;三是著名都会形成。2.发展和高峰(1)隋唐: 商业繁荣表现为大都会的出现,如长安、洛阳、扬州;商业活动范围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如西域商人、阿拉伯商人的活动频繁,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等。 原因: 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开通了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商业迅速繁荣。(2)宋元: 商业发展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峰。表现为宋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集镇、夜市兴盛,元代广泛流通纸币。 原因: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政府放宽了对商业的限制,加上水陆交通便利,海运、河运发达。(3)明清时期: 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市镇兴起;货币经济占主导,白银成为主要流通的货币;大量农产品投入市场;农作物商品化;区域性商人集团形成,如徽商、晋商等。 原因: 明清时期,农业、手工业发达,租佃关系普及,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二)城市的繁荣1.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1)从周至唐:坊市分置,商业活动受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官府直接管理市场交易;城市的职能主要是政治中心、军事重镇;商业贸易和市场的规模不大。(2)宋代:坊市界限被拆除,打破了空间限制,一些乡村也可以贸易;打破了时间、经营范围的限制,如出现了夜市、晓市、鱼市等;城市的经济功能大大增强。2.城市发展概况(1)汉唐时期:由于丝绸之路的开辟,推动了沿途城镇的兴起,敦煌、楼兰、于阗、莎车、龟兹、疏勒等就是代表。(2)唐宋时期:由于海上“陶瓷之路“的兴起,海运的兴盛带动了我国沿海一大批城市的兴起,如泉州、明州、杭州、扬州、登州等。(3)明清时期:由于商业活动的繁荣,涌现出一大批工商业市镇,城市的生产性、商业性增强,对政治中心的依赖性减弱。(三)、中国古代商业有哪些特点①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紧密相联,相辅相成。②受重农抑商政策制约,发展艰难而曲折。③国内贸易、边境贸易和对外贸易全面出现。④类似于银行的柜坊、类似于汇票的飞钱和纸币很早就出现。⑤阶段性特征明显,各个时期发展极不平衡,宋元时期空前繁荣。第6课 近代前夜的发展与迟滞一.农耕经济高度发展 明清时期的经济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社会经济全面高涨。1.农业的发达 农业技术世界领先,双季稻大面积扩种,玉米、蕃薯等高产作物引进并推广,棉花种植普遍等;耕地面积扩大,人口增长。2.手工业的发达 私营手工业已经取代了官营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手工业技术也明显提高,《天工开物》涉及的约30种工农业生产技术,基本处于世界领先地位。3.商业的繁荣 明中叶以来,商品流通扩大,白银广泛使用,商业资本异常活跃;明中后期,在运河沿线、江南等地区一大批商业市镇兴起。4.国力强盛二.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1.产生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产生时间、地点和部门: 明朝中后期,苏州的丝织业中最先出现,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中也随后出现,另外采矿等部门也有出现。3.特征: (1)为购买劳动力增殖利润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和以自由雇佣为经营特点。 (2)大量雇工集中分工协作,社会化程度和劳动效率极高。4.地位: 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发展缓慢,只是在局部发达地区的一些生产部门中稀疏出现,其力量远不足以分解封建生产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仍占主导地位。5、阻碍因素: (1)农民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极端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 (2)清朝统治者继续沿用“重农抑商”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限制和打击工商业活动,妨碍了国内市场的扩大,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3)清政府实行“海禁政策”“闭关锁国”,严格限制对外贸易,妨碍了海外市场的开拓,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4)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和顽固性,造成国内市场狭小以及传统观念习俗的形三、“重农抑商”政策1. 概念: 是中国历史上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政策。商鞅变法首倡,为历代封建朝代推崇。2.目的: ①直接: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②根本:巩固封建统治。3.表现: ①明清两代继承传统的专卖制度,独占专利,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②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③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④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⑤采取征收重税,压价收购等手段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4.评价: ①积极作用:重视农业保护了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②消极作用: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妨碍了国内市场的扩大,违背了历史潮流。四、“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的推行1.原因: ①防止敌对势力对政权的威胁②阻止外族入侵③受“天朝上国”思想的支配2.表现: ①明代: A.民间贸易:明初实行“海禁”,禁止民间贸易;明中后期重开“海禁”允许民间贸易 B.官方贸易:官方贸易一直不断 ②清代: A.政策:闭关锁国 B、清初海外贸易陷入停顿,康熙晚期,禁止商人前往南洋贸易,乾隆开广州通商,特许“十三行”经营管理对外贸易3.后果: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与世隔绝,落后于世界潮流五、近代前夜的危机———中西实力对比的变化(1)西方: 西方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迅速发展,导致革命性的变化。西方主要国家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并开展了工业革命,相继完成了向工业国家的转变。它们开始倾销商品,掠夺原料,开辟市场,建立殖民地。(2)中国: 中国清朝对外“闭关锁国”,对内“重农抑商”,厉行文化专制,阻碍新生因素的发展而不自知,从而日益走向了衰落。
Q6:请大家帮我查个资料
1.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先秦时期的土地是国有的。当时实行的是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出现于商代,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为这块地被划成了“井”的形状,所以得名。根据不同的记录,不同国家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一般以100亩(今约31.2亩)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垂直和水平连接的九个油田组合成一口井。十口井是百分之十,十口井变成一口。有人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成百上千的丈夫为计算。在标准矿田的中间,有一个叫隋、苟、魏、魏、川的排灌渠系,对应的道路系统叫荆、义、土、道、路。穿过矿区的道路被称为建筑物。围绕相当数量的矿区,“开辟平庸的土壤”组建了政府。这块矿区在法律上归国王所有。按照爵位的高低,国王给了群臣和卿大夫相当贫瘠的土地,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井田。受赠人只拥有矿场使用权,有权无私奉献。土地不能转让,不能买卖,“田不熟”。矿区的管理模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秦统一后,秦国实行的是撂荒制度。虽然承认土地私有制,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土地。政府更多地干预土地使用权,税收的征收也很繁琐。统一后,这种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公元前216年,秦始皇“立千手自耕”,即让普通人(千手)如实报告自己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撂荒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土地私有制。汉朝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为“公地”,皇帝给农民“假”种地。三、曹魏时期的农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农垦制度。当时有两种荒地:民屯和军屯。所谓民屯,就是按照军制组织招录的难民和黄巾军家属,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从上到下,人民村的建制是大司农点农中郎将点农都尉屯司马屯(五十人来自外地)。军屯,又称兵屯,是军队进行的屯田。大司农派了一个队长和一个队长去军械库管理军队的荒地。其编制仍以陆军营为基础,每个营有60名从事土地开垦的士兵。土地复垦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自《魏书》云:“州县设田关为例,皆设吉谷。征伐四方,不靠运粮的劳动,就能剿灭盗贼,征服天下。”。四、西晋的土地制度根据门到门政治的需要,西晋在经济上实行了占地制度。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国家允许个人占用的土地数量,不是国家授予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人占用土地。普通人,男人占70亩地,女人占50亩地。第一,关于官员占用土地的规定。官方产品1至9可占用50公顷至10公顷土地。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15岁以上男性给予露地(一般农田)40亩,桑园20亩;妇女们捐出20英亩裸露的田地。为了准备休耕,裸露的田地翻了一番。吕天70多岁了,还是个官员;桑田可以当私田,不用还官。(2)露地和桑园都不允许买卖,但原桑园超过20亩的,超出部分可以买卖。(3)房东可以获得额外的
此外,妇女、民歌和奴婢一般不允许登陆。(2)贵族官僚由田的规定。封号贵族,从太子到公侯伯子,被永业天从百顷降为五顷。官方从一品到九品,被永业田从六十公顷减少到两公顷。五个或更多的松散官员受永业天的官方职责。从上竹国到吴奇伟,巡官被永业田传到60亩,占地30公顷。此外,各级官僚和政府官员还拥有各种工作领域和公共政府领域,工作领域的租金被用作官僚工资的补充,而公共政府领域的租金被用作政府办公室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3)卖地条例。贵族永久和天赋异禀的田地可以自由买卖。被迁不能葬的人允许卖永业田,搬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卖房子、豪宅商铺、磨盘,允许卖库本登。购买的土地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合法数量。与前代相比,唐代均田制的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田赋的受种人与前代有所不同,即寡妇和小妾以外的普通妇女、官员以外的普通奴婢和牛不准收田赋,但僧尼、道士、女冠、商人等可以收田赋。(2)对官员接收领域的规定比历代更加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一般都可以收田。官员越大,得到的田地就越多。(3)卖地限制越来越宽松。(4)优待政府士兵。这些变化大多始于隋朝,完成于唐朝。特别是官员收地方式的完善和卖地限制的放宽,说明大块土地的私有制越来越占主导地位。6.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唐以后,土地私有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是国家和皇室仍然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表现为“黄庄”和“官庄”,管理模式与地主没有太大区别。明代清张土地绘于《鱼鳞图册》,以确定土地私权。2.春秋时期,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于关东六大强国齐、楚、燕、赵、魏、汉。井田制的崩溃、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税制改革都是关东国家长期落后的原因。比如鲁国的“第一税亩”是公元前594年,秦国的“第一租粮”是公元前408年,落后了186年。然而此时的秦国已经使用了铁农具,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崩溃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也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变化。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殉国的恶习。第二年,他搬到了首都。秦孝公即位后,决心彻底改革,他下令招募人才。商鞅从魏入秦,立他为的首领,开始变法。春秋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建立的大变革时期。在此期间,铁农具的使用和牛耕教的逐渐普及导致了奴隶主的土地国家所有权。,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徙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编辑本段]【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改革。通过这次变法,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秦国的战斗力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