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计算,商业保险费怎么算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0

Q1:《保险法》第55条规定

不一定""根据第《保险法》条第51条,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保险类型。人寿保险又称“人寿保险”或“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比较常见的保险类型。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很受社会的欢迎。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伤残为基础。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医疗(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治疗时,保险人给予保险以承担医疗费用。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单独承保,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由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因此在申请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人寿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以货币体现。因为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实践来看,都不可能直接用货币单位来标定人的身体或生命的某一部分的价值。因此,人寿保险采用固定保险,但没有固定或无限期保险。实际上,人寿保险中的保险给付是一种约定给付,并不表现被保险人受伤或伤残的某一部分的真实价值,也不表现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2)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合同,“补偿原则”及其衍生的分摊、代位原则不适用。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计量,不适用“损害赔偿理论”,因此也不适用“赔偿原则”和分摊、代位原则。因此,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投保多种人寿保险,从保险人及其他相关方获得多重赔偿,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比如在“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同时从承运人(航空公司)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如果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可以获得双倍赔偿。(3)人身保险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简单。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可能是同一人,如被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保险事件发生后致残;可能属于两个人,如被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死亡的情形;也可能有三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且不是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论如何,《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二条具体列举了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范围,同时表明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投保,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4)人寿保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1)年龄错报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但为了限制保险人因年龄错误而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也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排除。这一条款也被称为“无可争议”或“无可争议条款”。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来宣告测试
《保险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8条涉及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中止和恢复条款,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退还的处理、合同的恢复和终止、保险人对保险费缴纳请求的限制。(3)投保死亡人寿保险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保险法》严格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转移或者质押。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核定保险金额,死亡保险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人寿保险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通常是两个人,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以防止道德风险;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指定。《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是,申请人的指定也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批准。被保险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第61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顺序和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应当通知保险人背书。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费作为遗产支付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故意行为与自杀条款。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受伤或者患病,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己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受益权的丧失。第六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已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合同成立两年的,保险人仍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5)人身保险的时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26条,寿险(长期寿险)的理赔时效为5年,不包括短期寿险。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一样,均为2年。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2: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代签无效。首先,我们需要看业务员是否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表申请人签字。新《保险法》运营后,代理人的运营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行为。如果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履约和简便而要求客户签单,则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承担相关责任,保险代理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新《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八)委托无合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经营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收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十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十二)泄露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新《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延伸阅读:如何购买【保险】,哪个更好,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3:保险人员没有告诉免责条款出事怎么处理

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认定如下:1、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确说明”,并规定“未作提示与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2、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3、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正确把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精髓,应当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立法目的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所谓说明,应是内容中有不清楚之处方需要说明,语言文字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一些语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种情形下,若要对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内容再进一步说明。可能并不可行,也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实是要求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明确说明,如此,也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采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述,使保险条款通俗化。从事实层面上,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对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义务”进行客观公正地判别。笔者认为,适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明确注意义务。4、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问题。虽然,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更多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只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充分把握告知义务的内在含义,便能公正、客观地作出司法裁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4:工作18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根据新劳动法如何维权

1.工作18年的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根据新劳动法,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1。申请劳动仲裁;2.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有权监督其缴费情况。四.《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1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延伸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少缴时,政府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如果个人去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最多可缴费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c

Q5: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提醒: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购买的不适用。显然,新保险法实施后,距离:合同成立之日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情况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适用于之前购买的相关条款为《保险法》 (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适用。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Q6: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如果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处罚?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0月27日 上午3:03。
转载请注明:保险费计算,商业保险费怎么算 | 热豆腐网址之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