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不填吗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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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个税师(1+x个税计算)证书范围会不会太窄?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Q2:.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中有一项或多项在纳税年度内符合扣除要求的,可以向工资薪金扣缴单位填写相关资料,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算综合所得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优惠扣除。

Q3: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Q4:纳税人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开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是:

住房利息是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政策之一。51税务问答提醒,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起付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月份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的月份止,最长起付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因此,在240个月内,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注意: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额外扣除!简单来说,2019年以后还在还款期的,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扣款。

Q5: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什么时候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Q6:办理个税扣除的时间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1.提前扣款的处理。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月扣除扣缴税款,不得拒绝。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纳税人,符合要求后,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将按照其本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抵扣;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地扣除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及时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不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等信息。2.汇款扣款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报送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对应栏目中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写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写不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更正或者重新填写。纳税人逾期未改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改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0月27日 上午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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