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八年级下期中复习资料,急呀!!
八年级思想道德广东教育版(第二卷)期末复习单元5:我是中国公民5.1我们都是公民1。什么是公民?中国公民?P5:有人被判剥夺政治权利5年,所以他不再是中国公民。()我们生来就是中国公民,不用等到18岁。() 2.公民身份的内涵是什么?P5:如果你成为公民,你将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3.如何树立自己的公民意识?P6:爱国主义是可有可无的,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要求。()培养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是成年人的事,与我们青少年无关。()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谁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谁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14: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刑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2.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P14 3。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P14: 1。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2.每个公民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3.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4、什么是依法行使权利?P15: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时候可以牺牲集体的利益。()5、如何自觉履行义务?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1。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P21示例1。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和刑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1/2 NPC议员的批准,这充分显示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宪法如何保障公民权利?P2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不受限制。() 3.实现公民权利的责任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包括立法保障和执法保障。3.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P22:自觉行使公权力监督权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体现。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我们中学生无关。第六单元我们的个人权利6.1维护个人权利1。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每个职位是什么?P30: 1。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们最重要的个人权利。() 2.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是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P30 1。任何人不得搜查公民的尸体和房屋。() 2.逮捕罪犯由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3.伤害他人生命的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没有必要伤害别人的健康。() 4.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别保护。()3、如何自觉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P31病例1。遇到不法侵害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 2.不伤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是道德要求。()6.2维护个人尊严1。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利?P37示例1。个人尊严权是一项至少应该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 2.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关键因素。() 2.为什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P38案例:家长打骂孩子,老师体罚学生,是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3.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P39例:1例。未成年人不能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2.侵犯人格尊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格尊严,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 6.3.保护个人隐私1。什么是个人隐私?P44 2。为什么要尊重别人的隐私?P44病例1。尊重他人隐私是公民的道德品质。() 2.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重的重要标志是个人尊严权。() 3.法律如何保护公民隐私?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P44 4。自觉尊重个人隐私的内容有哪些?P45实施例1。个人隐私可以到处公开,因为是个人自由。() 2.出于好奇偷窥和传播他人隐私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3.保护和尊重隐私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第七单元我们的文化和经济权利7.1保障受教育权1。为什么我们说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P51:就国家的发展和公民的要求而言,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什么是义务教育?包括哪两个阶段?多少年了?P51 3。义务教育有什么特点?P52 4。如何才能珍惜接受教育的机会?法律允许开除品德不好的学生。()不辍学是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重要表现。() 7.2.维护产权1。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什么?P60:把自己的财产给亲戚是对财产的处分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拥有的财产。() 2.继承的两种方式是什么?什么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P61: 1。在法定继承中,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2.在法宝继承中,所有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3.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但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3.什么是智力成果权?包括哪些权利?P61 7.3维护消费者权利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是什么?P66 2。中国的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权利?P66实施例1。购买劣质热水器引起爆炸伤人,损害了消费者了解真相的权利。() 2.缺点和不足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如何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P67: 1。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索取和保管发票是一项合法权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4.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P67 例、发生消费争议,首先要找消费者委员会解决。( ) 第八单元 对社会负责 8.1 社会合作与公平 1、 为什么社会生活需要合作?P74 2、 社会合作是由谁组织实施的?如何实施?P74 例 :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称为公务员,是因为政府是为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 ) 3、为什么社会合作需要公平?P75 4、如何理解:享受社会利益和分担社会负担是相对应的? 例:1、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收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 2、获得合理报酬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 3、对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扶持,是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 ) 5、如何树立公平合作意识?P75 例:1、等我们长大了,自然会树立公平合作意识。( ) 2、家庭、学校不是社会生活,所以不需要保护公平合作的观念。( ) 3、只有从小做起,树立公平合作意识,长大后才能成为合格公民。( ) 4、有权要求得到公平对待,和公平地对待他人,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8.2 社会规则与正义 1、为什么要有制度和规则?P82 例:公平的合作需要正义的制度规则和良好的道德规范来支持。( ) 2、 制度的正义表现在哪里?P82 例:1、保障个别人的利益的制度,不是正义的制度。( ) 2、不遵守正义的制度规则,就是不正义的行为。( ) 3、道德规范有什么特点?P83 例:道德规范是依靠人们自觉遵守来起作用的。( ) 4道德规范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不正义的?P83 例:1、判断正义还是不正义,是依照法律的标准,而不是道德的标准。( ) 2、只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才是不正义的行为。( ) 5、如何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P83 例:1、做正义感的人,首先要尊重法律规则。( ) 2、尊重社会公德是有正义感的具体表现。( ) 3、做正义感的人,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感。( ) 8.3 社会身份与社会责任 1、人在社会中拥有多重身份吗?有哪些?P90 例:一个人首先是公民,这是他的基本社会身份。( ) 2、 人的社会身份会发生变化吗?为什么?P90 3、 家庭、学校、社会中要承担哪些不同的责任?P90 4、 道义上的责任是指什么?P91 例:1、见义勇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 2、不履行承诺就是没有负起道义上的责任。( ) 5、负责任需要承担什么代价?P91 例:责任是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和对自己负责是一致的。( ) 8.4 负起我们的社会责任 1、负责任对社会有什么意义?P99 例: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提倡人人负责任。( ) 2负责任对个人有什么意义?P99 3、 不负责任有什么严重后果?P99 4、 为什么会发生责任冲突?P100 5、 怎么进行正确的责任选择?P100 例:1、对于回校进行期末考试和救助马路上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责任选择时,首先要从可能性方面考虑。( ) 2、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去完成,就放弃完成那个责任。( ) 6、学习做负责任的公民有什么重要意义?P100
Q2:社会团体包括哪些?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也是中国大学和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于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由华侨、华侨、港澳同胞国内投资企业、当地侨商组织和知名侨商组成。3.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该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地址位于北京。5.中国互联网学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科研教育机构等70余家中国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组织。
Q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目的的表述不仅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更是“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笔者认为,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实现上述其他目标的基础和落脚点。相反,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像无源之水,必然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财政部先后颁布了3336万-3万等法律文件,各地也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实践领域存在的诸多争议表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有必要继续探索。救济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者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任何单位为取得货物、服务、项目等而签订的合同。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共资金[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进行的,其救济也必须以合同为基础,这也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和受害方寻求救济的基础。那么,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就成为救济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理论”、“行政理论”和“混合理论”。由于“混合论”没有代表性,暂时不讨论。行政权利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特殊,采购的目的是公益。引用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实践和学者理论作为证据,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应是民事合同[2]。第二个原因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具有行政特权,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等,如单方面修改或解除合同,具有延续性权、控制权和监督权,甚至制裁权。理论基础是行政优先理论[3]。第三个原因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的自愿原则受到了限制,不完全符合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例如,采购人不能自由选择供应商,独立决定交易模式(采购模式)。[4].事实上,除上述限制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存在还包括对合同形式、合同主体和必要条款的限制。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之争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即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谁先发生冲突。经过认真研究,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并未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换句话说,其民事合同的一般性大于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这些区别并不会导致政府采购合同丧失其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试着描述一下。首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主体、具体资金来源和采购目的的公益性并不妨碍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是交易关系的约定这一根本特征。此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行政理论”和“民事理论”都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证明。例如,法国和澳门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义为行政合同。政府采购业务
这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从行政合同转变为民事合同[5]。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与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运行机制和实际情况有关。在中国,行政权力已经扩大。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赋予采购人这样或那样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将更难得到保障。第二,就现行立法而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合同商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买方没有权力单方面终止或变更合同,更没有所谓的“持续权、控制权、监督权和制裁权”。错误在于《公共采购更新法》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责任被视为采购人的行政权力。再次,关于自愿原则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是迫使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市场竞争和充分竞争,而不是保护行政特权和优势。意志自由的限制是政府采购法的前提。如果采购人在市场上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和供应商,将从根本上违背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基于此,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姚振炎在《反限制竞争法》中明确表示,“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买卖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视为民事合同”[6]。因此,通过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其救济模式。也就是说,不言而喻,政府采购合同最根本的救济模式不是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而是民事合同————民事程序的救济模式。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已经成熟,无需赘述。这里唯一需要提到的问题是,相关学者反复强调的“公共利益目的”和“行政优先”能否作为购买人违约的抗辩理由。《预算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看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但是,所谓“行政优先权”或“行政特权”[7]不能作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更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经查阅文章《政府采购法》,其立法。
意趣大致相同,并无例外的规定。 救济模式之二:质疑与投诉 由于政府采购人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基于此情况,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中都有相应的行政性救济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也做了这样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就因为采购人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政府采购立法才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整部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8],同时,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缔约程序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政府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没有任何形成任何契约关系,缺乏追究对方违约的基础,在招投标等竞争性订立合同程序中,供应商也很难以缔约过失为理由,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为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另外,质疑与投诉制度也是政府行政控制的有效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为民事合同特别设定行政救济模式,也许只有政府采购合同这一例,是值得赞许的。但是,该救济模式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待完善。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 内容 ,并无太大问题。 而对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却仅仅使用了四个条文。其中,直接关于如何审议、处理投诉问题的条文也仅有两条,未免显得粗疏、简单,存在着较多问题。 首先,裁判问题。“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朴素表达。《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现实情况是,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主要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投诉的最终效果。过去,采购代理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隶属,形成了“老子接受投诉儿子、审理儿子”的尴尬情形,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现在,虽然采购代理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脱离隶属关系,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16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进入市场,也没有真正的中介组织化,采购代理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二者之间关系仍然暧昧,其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就难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行政机关,并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审议供应商的投诉,难以保证采购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就裁判问题,笔者的建议是,一、让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市场化、中介组织化。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快专门化、独立化。在现有的情况下,此处所指的专门与独立并非要求另设行政机关,而是在原财政部门内组织专业人员、设立专门机构①。 其次,投诉和投诉人范围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存在着问题。其一,政府采购过程复杂,环节众多,不仅有法条列举的这几个环节,在其他环节以其他方式也有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如《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的诸多违法情形。这些情形不仅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的范围,也应纳入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使政府采购行为处于供应商严格的监视之下。通过供应商的“监督”与“执法”,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可以有效救济其合法权益。其二,政府采购行为不仅是采购人单位的事情,还是一项公共性的活动,必须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因此,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执法”,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大投诉的范围和投诉人的范围。 再其次,质疑、投诉程序的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尚欠妥当,也无必要。如前所述,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9].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模式之三:仲裁 与前两种模式并列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救济来救济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根据前述 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仍属民事合同,采取仲裁方式来救济权利是可能的,应无疑义。但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已经设立了160多家仲裁委员会,但 目前 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件数量不多。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目前尚未受理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件[10].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值得深思的。笔者认为,通过仲裁方式来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可行的,还是必要的。 同民事诉讼和投诉相比,仲裁方式更具有优势。 首先,仲裁能充分体现平等、自由、独立等优势。从仲裁的 历史 发展 、功能、价值观、制度体系、操作等来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民间自治性,表现为当事人的平等、自由和仲裁员的独立,这些,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供应商是有利的。其一,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被公认为是仲裁的基石。依照《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由什么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是谁,都由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地来决定。只要当事人的决定不违反强行法、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仲裁庭、仲裁员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供应商的意思自由空间是极大的。其二,仲裁独立。仲裁独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庭或仲裁员的独立以及仲裁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其核心是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除法院有权依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 社会 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违反制度的仲裁员将被取消办案资格,甚至被追究 法律 责任。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在司法独立尚不能彻底贯彻的实际情况下,仲裁法民间自治法属性所蕴涵的意思自治和独立,对供应商回避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力这样的“强势”而言,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其次,仲裁能够体现公正、效益、双赢等优势。仲裁的公正、效益和当事人双赢,既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认为,仲裁相对于诉讼,有如下优势:其一,利于保密,这源于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也是国际习惯做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也是公开的。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并为日后继续合作留下可能性。其二,机制相对灵活。仲裁的灵活性包括程序灵活和法律适用灵活,仲裁不像诉讼那样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的程序,这在临时仲裁中更是如此。另外,在所谓的友好仲裁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公平诚信原则对实体 问题 作出裁决,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和矫正个案中的不公与偏差。其三,专业权威。政府采购合同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等问题,需要复合型知识的裁决者。相比较而言,法官是一个仅擅长于法律,不熟悉经贸技术等问题的群体,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官员,不仅不熟悉法律,也不熟悉相关知识。因此,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这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的优势,能作出比较权威、公信力较高的裁决,也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其四, 经济 快捷,成本低廉。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性会使这种救济模式费用低、速度快。 另外,一裁终局的特征也较诉讼中两审终审的程序规定,时间、精力等成本投入较小。另外,当事人双赢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仲裁的不公开性和灵活的机制,导致仲裁员的思维模式、作风和仲裁庭的气氛与法官、法庭应该有所不同。通过避免在法庭中对抗做法,双方可以在并不那么严肃呆板的环境中最终解决问题,符合了供应商“和气生财”和采购人“耻讼”的心理,降低了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合法权益的“感情成本”。 因为仲裁的上述优势,应该鼓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仲裁机构。鉴于目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较少,实务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为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权益救济渠道。 [注 释] ①关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 会计 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新加坡根据其1997年《政府采购法案》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供证。对投标不满的供应商可向该仲裁法庭投诉。
Q4: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它包括哪些法?急!!!谢谢
九个?我的答案是10个法律部门。具体如下: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调整方式,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此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原则、方针和政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权力和职责。目前的宪法部门有三个级别。第一个层次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3336.01万-3万(包括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宪后通过的31项修正案)。第二层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以及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个别立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三个层次是宪法解释。2.行政法行政法是与国家行政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与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行政法由许多单独的法律和法规组成,分为两部分:一般行政法(或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或行政法分则)。前者包括国家行政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裁决的方法和程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职权时的关系,违反行政法律、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特别行政法是指民事行政、公安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城市建设行政、工商行政、司法行政、海关行政、边防行政、军事行政等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国将逐步完善行政法律,实现依法行政,使国家行政活动制度化、法制化。3.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与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民商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横向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的经济管理、国家与企业的纵向经济关系、企业内部管理等,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商法也应调整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名称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目前,民用和商用
特别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等。4.经济法在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用经济法的语言来说,它调整了经济领域的纵向关系。经济法涉及面广,包括预算法、规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信用法和外汇管理法。与各类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机制条例》、《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各类外资企业法律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价格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外经济、外贸、商检、海关等涉外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关于电力、交通(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运和民航)、邮电、城市建设、农业和水利发展的基本法律。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履行、作息时间和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和激励措施等;保险和生活福利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法;职工参与国有企业管理和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等等。劳动法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组织,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实行自律和他律,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法》是界定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调整有关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特殊照顾和保险、单位和个人补充保险等多种制度。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生存保障,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缓解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资本投入,减缓经济周期波动的危害。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稳定器和推进器。6.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法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和卫生法是规范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范围很广,如《科技进步法》和《科技成果推广法》。转化法、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技术合同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音像制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法,献血法等。科教文卫法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保护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保护主要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资源环境保护法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8.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它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法律之一。我国现阶段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法典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近年来,在有关经济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有一些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这些规范都是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9.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亦称诉讼程序法。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基本法律构成。诉讼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以及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检察或监督诉讼活动,特别是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纠错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其任务是从诉讼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违法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和纠正,保障正当、合法的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10.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主要法律;还包括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以及三军总部与军种、兵种领导机构所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令、条例等。军事法的建立,对于依法治军,推动国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Q5:在中央电视台登广告要符合什么条件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央电视台的有关规定和《广告法》的规定。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九)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伪装五星红旗、国徽、国歌,使用或者伪装国家领导人、领导人的姓名、图像、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图像;(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信息广告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宣传,或者使用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形象证明疗效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还必须符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播放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改善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分析、行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音频服务广告;(六)含有“母乳代用品”字样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广告。延伸信息:特别是时政新闻版块(栏目)不宜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命名。人物访谈、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投资、理财、加盟连锁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包含“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除依法批准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广告外,不得播放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广告。而且企业和产品的名称不允许单独出现,或者剧院和节日(栏目)的名称难以辨认。且标识尺寸大于标识,或企业、产品名称字号大于剧院、节日名称(栏目)。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Q6:什么叫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详细解释:1,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如果不满劳动仲裁结果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经济仲裁:主要是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的纠纷,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双方达成协议向某某仲裁会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机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会员会,可以选择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差不多。但是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裁的制度,不像法院,实行两审终审,但是并不是说仲裁了就没有任何的申诉渠道了,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的,但是这个是有规定的,具体的不给你描述了,你百度一下仲裁法看看就知道了。扩展资料: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