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举证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在行使辩护辩论的权利的同时,虽然要对自己作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这种辩护辩解是被告人的权利,前面我们分析了,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实质上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主张,对于这种主张的证据,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收集、掌握的前提下,被告人或辩护人就有责任提供,否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然会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也是符合证据法学理论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证明责任问题上的一般贯例或者通行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凡积极主张某一事实存在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消极否认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这一贯例或者说是一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提出控诉的一方承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行轻重,有无加重、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全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是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履行证明义务。但是,我们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主张成立,司法人员举证的有罪主张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积极主张,在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没有掌握其证据的前提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责任提出相应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虽不对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其无罪主张的积极意见,也有就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无罪主张被否定,由此,笔者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时,就有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罪轻或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积极主张,除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有责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来讲,不利于其积极主张进行举证,但可以向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供证据线索,或者委托辩护人承担该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Q2:刑事案件什么是举证人
刑事案件的举证人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刑事案件举证的方法一是言词证据应以口头陈述为主,以书面陈述和笔录等为辅,关键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物证、书证应以原物、原件为主,以复制品和复制件为辅;三是出示证据时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举证的主要方法有: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
Q3: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是怎样的
举证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刑事案件的举证顺序可以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可以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
Q4:刑事案应该有谁举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收集证据。如果你有证据向公安机关反映,他们会给你记录。
Q5: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吗?
是的,是的,问题是个人很难举证。
Q6: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刑事案件举证的方法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举证顺序没有固定的要求,但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应该结合指控理念进行举证。辩护方要举证,也要结合辩护思路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