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给我讲个笑话~
为了防止男生进入宿舍,门卫阿姨在宿舍门口用粉笔写道:“男生不准进入宿舍。”过了几天,突然发现“不”字被擦掉,改成了:“女生宿舍,男生进来。“生气了,阿姨就改成了:“女生宿舍,男生请停。”没想到,两天后的早上,有女生发现“停”字被爱管闲事的人加上,改成了“女生宿舍,男生请上前一步。“阿姨很生气,改成:“女生宿舍,请自觉制止男同志。”但是第二天早上,我阿姨抱怨她的血压在上升。原来“步”字被擦掉,“停”字减少了一笔,变成了:“女生宿舍,请男同志自觉。”所有的女孩都在哗然。大妈决定把战斗进行到底,于是写道:“这是女生宿舍,不允许男性进入!“阿姨对这个杰作挺自豪的,女生也说这一次男生就没机会了。然而,下午,女生们下课回到宿舍,刚到宿舍门口,突然听到一些女生尖叫狂笑。阿姨赶紧出来,冲到门口,晕了过去。上面写着:“这是女生宿舍。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
Q2:曾经得过大病,有住院记录,这样的人,现在可以买职工医疗保险吗?
当然,你仍然享有这些权利,没有任何限制。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利的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而是由雇主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他们的目的是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中国名优职工医疗保险主要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与条件是自愿的。只有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才需要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利的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险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鼓励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参加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职工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主要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覆盖范围和支付方式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含地、州、市、地、盟)为统筹单位,或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区)实施总体规划。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海洋运输等生产流动性大的跨地区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可以相应调整。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这
确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收支固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计息方式: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存款资金,参照3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率水平不低于本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统筹区域内,应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组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管。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办法,在本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质审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结合、兼顾基层、专科、综合医疗机构、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主要形式有: 1) 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 2)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 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规定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Q3: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Q4:神舟七号的资料
神州七号是中国航天的重要阶段,现在神舟七号运载火箭已经开始研制,按照计划是在2008年实现发射。届时,神舟七号将重点突破航天员出舱活动(太空行走)技术。 原订2007年发射,但由于部件的技术问题被推迟了半年,计划2008年发射。 发射神舟七号飞船的仍然是长征二号F型运载火箭,此前这种火箭已经成功地将六艘神舟飞船送入太空,具有成熟的技术基础。目前新一枚运载火箭元器件的采购与生产已经展开。载人航天工程运载火箭系统总设计师荆木春说,这一次他们将采用质量更高的元器件。针对前几枚火箭的飞行情况,科研人员还将对这枚火箭进行局部改进,来进一步提高火箭的可靠性。此外,他们还考虑在火箭上增加一些摄像头,使火箭的工作状态更直观。 从神舟七号开始,我国进入载人航天二期工程。在这一阶段里,将陆续实现航天员出舱行走、空间交会对接等科学目标。整个二期工程的所有发射任务全部由长征二号F型火箭担任。荆木春表示,十一五期间,他们要把载人航天二期工作基本完成,最后完成有人的交会对接工作,预计还有五六枚火箭的发射任务。 与神五、神六不同的是,“神舟”七号火箭在研制上的关键点是宇航服和气门闸。因为“神舟”七号将实现太空行走,航天员能否从舱内气压骤然适应真空环境,气门闸和宇航服扮演了重要角色。 “目前,‘神舟’七号的其他部件都差不多了,只有宇航服还要攻关,宇航服的研究进度决定了神七进度。”黄春平又补充说,“不过,中国完全有能力解决。” 为了适应真空的环境,“神舟”七号宇航服从气密、通信、排泄、通讯、电源、活动关节等各方面,都要比神六有较大提高。
Q5:2019年4月公务员医保卡怎么改革
保险会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体系定位明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创造了一系列辉煌成就,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此时,农村和城镇医疗服务全面铺开,医疗服务可及性大大增强。受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国力和“政事一体”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这就要求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他们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试点阶段,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在农村,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而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编辑本段】改革进程1。城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的改革,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公费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了。(1)第一阶段(1978~1998年):医疗保障改革试点。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些企业和地方自发开始探索职工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如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或只按一定比例报销超支部分,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也为员工承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从公立医疗体制向适度自费体制的过渡。为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达3336万-3万,提出积极稳妥地改革公立医疗制度,从而开启了政府探索传统公立医疗制度改革的新阶段。首先,地方政府参与医疗体制改革实践,主要方法是通过社会统筹控制费用。例如,1985年11月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在6个县市开展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为解决巨额医疗费用这一棘手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对容易的解决方案。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总局等八部门参加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同年7月,集团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3336万-3万,对公共医疗费用范围内的13个具体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复3336.01-3万元,指出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0年4月,四平市公共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92年生效。1991年9月深圳成立医保局,1992年5月颁布《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编制3336万-3万,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工程”。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的3336.01-3万,用于更广泛的试点。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进行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截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了医改扩面试点。截至1998年底,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401.7万人,退休人员107.6万人,当年医保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统一账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扩大试点学会的好评。同时,根据“统一核算”的原则,我国许多城市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统一账户组合模式外,统一账户组合的具体模式主要包括:深圳混合模式,即对不同类型人群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方式,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不能透支前者,由社保局管理运营;青岛“三金”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个人账户基金设立和统筹医疗基金之间增加单位调节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调节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由企业管理。(2)第二阶段(1998年):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发布3336.01万-3万条,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份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3)第三阶段(1999~2006年):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目前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统,有效地减轻了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目前,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州、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目前,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4)第四阶段(200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1)第一阶段(1978~2003年)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合作医疗曾被写进1978年3月5日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Q6: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薪酬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地区差异、行业差异、职位差异和水平差异。地区差异很好理解,东部沿海一线城市公务员平均工资肯定高于中西部地区。行业差异在于财政、税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优于其他部门。不同的是晋升快的职位的高薪比晋升慢的职位的高薪好。水平差异是一些基层财经学科好于地级及以上城市。事实上,在这四个差异中,最重要的是地区和行业差异。省级以上岗位,中央岗位(非派出机构)由中央支付,工作地点多在北京,没有地区差异。只有行业差异,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等部门的工资肯定更高。这个职位不好和省考比较。最好的比较就是国考和省考部门在同一个地方。国考被中央吃了,受地方财政影响不大。国考中财主管部门的地方机构比大部分省考岗位待遇好。但是晋升不如大多数省考部门。因为国考是纵向管理,系统封闭,不能转到地方任职。一般体制内人多,晋升慢。但是,省考部门人员管理开放,流动松散,部门众多,平台广泛,容易晋升。举个简单的例子,铁路警察属于国考岗位,待遇和当地公安差不多,但晋升不如当地公安。如果当地公安做得好,可以去乡镇当副镇长,在县政法委任职。职位级别上去了,待遇自然就上去了。再说国税和地税(同一个地方),如果都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国税没有地税高。毕竟国家税收管理严格。如果都是不发达的地方,国家税收待遇比地方税收好。越是不发达的地方,能征收的税都被国税拿走了,国税工资待遇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