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2018年低保全部取消吗
否民政部仍在印发文件(〔2017〕152号)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要正确认识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的重叠: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而不是单方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的重叠比例。要改变单纯区分贫困人口和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对象认定中平衡“两个选择”和“互斥”的问题。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认定标准和程序,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应纳入救助范围或实现救助双向衔接。建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期间,需重点关注建卡地以外的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在农村低保动态调整中,要重点关注因病致贫、因残返贫等暂时困难的贫困家庭,将他们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保障范围,实现“应帮尽帮、应保尽保”。扩数据存在的问题:一是补贴资金针对性不够,违规发放使用现象普遍。1.审核中发现,部分低收入受助人员家庭生活优越,住房和生活条件较好,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创业办企业,但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2.部分低保对象已去世,但未及时取消低保待遇,继续领取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别村(居)干部或其家属领取低保,甚至私自占用低保“一卡通”存折,冒领低保。二、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民政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乡镇低保队伍建设相对薄弱,部分乡镇、村委会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难以承担繁重的调查、审批和管理任务。由于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由乡镇管理,因工作需要频繁调动,导致新任命人员业务不熟练,政策把握不准确。参考资料:中国审计署——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官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Q2:2017北京社保上到15年人死了怎么样社保还退还吗?
可以退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退保: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2、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3、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Q3:关于在职员工因病去世,单位应如何赔偿!
在职员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所在省、自主权、直辖市对此有规定,按所在省市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拓展资料: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所能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014年10月20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原先由民政部门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人员申领流程保持不变。此次政策调整预示着2015年起丧葬补助金额度为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政策调整覆盖人群合计230万人。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百度百科——丧葬补助金
Q4:领取抚恤金的老人去世了,丧葬费领取按什么标准
一般情况下,丧葬费领取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则可以判定领取抚恤金的老人是因工伤残的,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扩展资料:丧葬费的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丧葬费的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原先由民政部门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人员申领流程保持不变。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百度百科
Q5:领取抚恤金的老人去世了,丧葬费领取按什么标准?1
一般情况下,丧葬费领取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则可以判定领取抚恤金的老人是因工伤残的,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扩展资料:丧葬费的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丧葬费的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原先由民政部门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人员申领流程保持不变。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百度百科
Q6:职工父母去世,企业工会有什么补贴吗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不同的补贴。例如《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办理殡仪事宜的规定》: 1。在职厅(局)级干部直系亲属去世,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浙江理工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送上花圈。2.当副高中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时,浙江科技大学和原工作单位送来了花圈。3.其他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其所在工作单位送上花圈。凡教职工直系亲属(仅限教职工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学校将发放1000元抚慰金。扩展数据:33,360,010-30,000。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本次调整覆盖230万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据介绍,对于明年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领取养老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原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人员申请流程不变。根据本市规定,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后,丧葬补助金数额、招标部门和资金来源等不会发生变化。丧葬补助费数额为每人一次性5000元,资金来源由区县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亲属到户口所在地项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清算手续,或终止福利养老金待遇时,应一并申请丧葬补助金。此外,市社保部门将在年底前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殡葬补贴的申领、办理和领取更加便捷。据介绍,参保居民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后,仍由区县政府全额出资,纳入区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不占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改变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渠道不会影响参保缴费,参保人员仍将执行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据了解,根据2009年3336万-3万的执行情况,本市户籍居民不享受本市丧葬补助金待遇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由民政部门管理。丧葬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5000元,由区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理人可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助金。本次调整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含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将不再纳入上述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其他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居民仍按原渠道和方式申请。参考来源:百度百科-民政部拟规定生态安葬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补贴将纳入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