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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强制性吗
具有强制性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Q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陪产假的规定吗
北京无男员工陪产假的规定,十五天的假是对于晚育的奖励假,而不是陪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法律条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Q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什么时候执行
2016年3月25日 生效http://zhengwu.beijing.gov.cn/fggz/bjdffg/t1429541.htmhttp://www.bjrd.gov.cn/zdgz/zyfb/jyjd/201603/t20160325_161798.html
Q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方符合年龄要求婚假几天
夫妻单方符合晚婚年龄要求的,不能增加婚假。以下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Q5:刚刚通过决议的2016新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哪天开始执行?
3月24日执行。http://www.bjhb.gov.cn/ggtz/201603/t20160325_134340.html
Q6:北京的朋友知道什么情况下属予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吗?
第一个孩子有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