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民事法律制度的所有权该如何给他人讲解,所有权变动

文章 2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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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2、刑罚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3、主要犯罪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1、确立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2、行政管理制度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3、官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Q2:秦朝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主要特色: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参考资料天涯社区.天涯社区[引用时间2018-1-11]

Q3:对于犯罪的种类,秦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无论是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还是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钱并撤职,永不叙用?诽谤与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语”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盗窃罪?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投书罪?投递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契约?婚姻等?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人民要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令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秦朝法律

Q4: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你好。1.秦国立法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两层含义,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这个统一的法律就是在战国时秦国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秦律。第二层含义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这个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与独裁,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二)事皆决于法:法律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要有法可依。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三)以刑杀为威: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表现在:1.法网严密。2.严刑重罚。3.滥施刑罚。2.法律形式(一)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二)令:皇帝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三)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序以及对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要求。(四)法律答问: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五)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3.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除了皇帝之外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掌管天下行政。太尉:由战国的国尉发展而来,掌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负责 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下面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分工。九卿:三公之下有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的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等。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中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4.职官管理(一)选任: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其它诸侯国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得法律的人做官。具体的选任方式:荐举、征召、任子。(二)考课与奖惩:有五善和五失。P93。5.定罪量刑的原则(一)责任年龄:秦律规定身高六尺责任能力的标准。(二)区分有无犯罪意思。(三)区分故意和过失。(四)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五)共犯加重:注意构成共犯的条件,五个人以上犯群盗罪,共犯中不分首从,一律加重处罚。(六)自首减刑。(七)诬告反坐,对故意诬告他人和过失地控告他人犯罪进行区分处理。6.刑名(一)死刑:死刑除了原先有的戮、腰斩、弃市等等之外,还有一些新的死刑方法。 1.具五刑:五种刑罚并用,把肉刑和死刑结合起来。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的。 2.族诛:相当于商朝的劓殄,一人犯罪诛灭全族。 3.定杀:投入水中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的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专门对有麻风病的犯罪人适用。 4.坑:活埋的方法,焚书坑儒中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处罚那些借古非今的儒生的。 5.磔:肢解身体的死刑,就是商时代的辜,西周叫刳。后来凌迟处死的萌芽形式。(二)肉刑: 1.黥:也就是墨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起来适用。如黥为城旦,就是在脸上刺字涂黑后罚作筑城的劳役。2.劓:可以和黥或徒刑结合适用。3.斩左趾,刖刑的一种。还有斩右趾。4.宫刑。(三)徒刑:注意这里面对男犯和女犯所适用的徒刑是不一样的。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为司寇;4.罚作、复作。(一) 迁刑(二) 赀: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缴纳的财物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服劳役的有赀戌、赀徭、赀旬等。(三) 谇:申斥、训诫,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7.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谣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宜言罪。6.盗徙封罪,偷移田界标志而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7.逋事与乏徭罪:逋事,应服徭役并已得到征集的通知,但不去报到的。乏徭,已经到达服役的地方又逃跑的。对于官员失职而导致逋事或乏徭的,也要处罚。8.投书罪,就是投匿名信的罪名。9.不得兼方,只能专心炼一种药方。8.诉讼制度起诉的形式:官纠、民举。还有自告(自首),可以减刑或免刑。受诉案件的类型: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前者受诉后者不受理。公室告是对于侵犯家庭以外的其它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非公室告则是家庭成员之间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的案件,包括主人对奴隶的侵犯的。判决与上诉:和西周的相似,同样有读鞠和乞鞠。监狱:囹圄,当时有中央监狱也有地方监狱。创立了管理制度:刑犯分不同身份执行刑罚有所区别;根据囚犯的种类和劳役的不同,供应不同的衣食。轻犯监领重犯。

Q5:试述秦朝的主要法制原则有哪些?

主要特色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Q6:秦朝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在出土的秦简上看,虽然绝大部分是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方面的内容,但也有若干民事立法,调整当时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在秦律中没有现代的民法,甚至单行的民事法规也不曾见到,仅有若干民事法律规范混杂在刑法和其他的单行法规中,或者仅仅作为惯例混杂在《法律答问》中。民事立法在秦朝如此不发达,可能与当时尚没有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有关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发掘出我国早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思想。(一)名籍和住所在秦律有一系列的关于人及其身份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商君书·境内》:“四海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在秦管制下的居民,不论是男是女,生下来就有自己的名字,而且有权把自己的名字登记到官府的簿籍上,取得名籍,即具有了权利能力。在封建社会,人们习惯把出生地称为原籍或籍贯。因此,在那时,人们的住所往往同籍贯是一致的。在处理法律的问题时,秦律特别重视人们的住所。秦简中提到发生法律关系的人时,总是明确写明“某里士伍甲”、“某里公士乙”,或“居某县某里”。因赎而获得自由的录臣,要“复数其县”,即送回原籍居住。欠债于官府的百姓,“居他县,辄移居县责之”,在所居住的县履行债务义务。住所发生变化,必须报官转移名籍,即所谓“更籍”。这些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二)所有权在所有权的起源问题上,秦律的制定者认为所有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圣王根据社会安定的需要确定的。秦朝承认先占取得和孳息取得的原则,同时在传来取得问题上,因赏赐、交易、继承而取得的所有权也被法律承认。即使是盗窃犯的赃物,经过交易而取得的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秦简中记载的一个案例,查获盗窃的衣服,却不把衣服归还原主,而把卖衣所获买的布归还原主。在所有权的消灭问题上,秦律承认因所有物的灭失、转让使之消灭。秦律属于封建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刑民不分。因此,在所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利用刑罚的手段加以保护,甚至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使用刑罚手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秦律还是用民法手段去解决民事纠纷。如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并向官府提出控告时。官府的责任就是确认所有权,以帮助所有人得以实现其占有、使用和处分该物的权利。据《争牛·爱书》的记载,某里公土甲和士伍一起带来一头黑色母牛,都说是自己的,请求公断。当时县令就让令史检验牛的年龄,为确认所有权作准备。(三)债权从秦律上看,秦朝的债权主要有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损坏公物之债等形式。《法律答问》有这样的记载:“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问什么叫丢失契约的危害,回答说,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就造成危害。“右券”是秦时债权人所持有,丢失了右券就意味着丧失了权利。在秦简中出现很多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在秦律中,也有因非法侵犯而发生的债的关系问题。但是秦律是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把盗窃、抢劫、伤害、诽谤这类不法行为,首先看成是侵犯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用刑罚手段加以解决,而把被害人请求返回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当做附带的问题来加以解决。关于不当得利。秦朝规定,不当得利就要返回,这样就在不当得利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关系。例如,《除吏律》记载了这样一个关于训练御手的法律规定,学习和受御手训练四年之久,本人还不能驾车,因本人不努力或根本没有学会驾车的条件,却四年不出摇役和四年不戍边任务,而令其补上四年应出的摇役和戍边任务,以履行由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务义务。还有领取口粮的官吏因公外出,又在驿站获得了口粮供应,从而获得了不当得利,应负有偿还的义务。另外,秦律中关于债务的担保、债务的变更、履行和消灭,也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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