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结算争议,合同约定计息标准、未约定欠付工程款时间,欠付款利息从什么时间计算?(注:工程已交付使用)
问题比较笼统,建议联系建设合同判定计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视为未约定,追加计息不予支持欠付工程款从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可以扣留两成工程款作为保障金,待保证时间通过后进行结算,这部分不计算利息,如果未验先住,以实际入住时间为竣工时间1欠付利息,从对方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未支付开始计算,实践中一般以竣工付款开始计算,
Q2:合同问题
孙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甲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的行为属于对孙某的行为进行的追认,其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应该承担该合同的法律责任,乙厂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4希望采纳
Q3:甲方如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应该怎么办
甲方如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6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扩展资料: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9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10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11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12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13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14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15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164.根据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17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18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19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分则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Q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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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21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22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23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24[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5《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26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27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有关工程款讨论本解释过程中,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综上,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孽息
Q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28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29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0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31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32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33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4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35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36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7(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8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39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40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41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42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43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44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45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46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47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48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491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50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未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为由,否定双方认定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511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52认定工程造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准,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53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54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55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5620.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57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利息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从当事人主张之日起算582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并非最终决算依据,法院应对审计结果依法审查质证,并根据事实作出判决59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对承担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60在诉讼中法院对已经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作为诉讼证据进行审查,能否采信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法定要件61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与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622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知道受托方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63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承包人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6425.由建设的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收费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65效力高于有关规章规定的取费标准的效力6626.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就开始使用工程,应当自其开始使用工程之日起计算利息6727.发包方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6828.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6929.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70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7131.监理单位的意见不能作为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该验收报告不发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7232.建设单位为督促施工方尽快施工而向其发函推测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状态,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7333.利息是付款责任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应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7434.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75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763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款773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发包人非转包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该转包合同无效78非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http://redoufu.com/。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虽有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其审查范围应是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合同8037.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81当事人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8238.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又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由其履行的承建义务转包给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转包”性质,当事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8339.自然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该两企业利益签订工程发包合同的,由发包方承担合同责任84一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以其中一个企业的名义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同时又为另一企业进行部分牟利,但未告知承包方的,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8540.受害方违约在先的,不能主张逾期营业损失8641.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行使该建筑的优先受偿权8742.当事人对款项争议焦点是款项性质及其归属的,属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判的内容,不需鉴定工程费用数额88最高院在审理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持谨慎态度89如果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就可解决问题的,就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9043.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914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9245.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9346.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发生变更的效力944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9548.已付工程款是建设方应负的合同义务而非损失,在未超额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已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违约赔偿数额没有依据964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9750.合同内容不明确,相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可以作为明确双方争议点的依据9851.在缺乏直接有效的工程款结算依据情况下,应综合现有证据、证据责任分担等作出裁判9952.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100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101
Q6: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104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105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106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