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设计的特点,标志设计的意义

文章 2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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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设计的特点,标志设计的意义

Q1:

Q2:一般在设计服务器机房的时候需要贴什么标示牌

这个可能要根据你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要考虑机房场地,供电,机架的数量,服务器的数量,机房装修,机房的一系列环境设备等等。我觉得我要考虑的不是在这里问人,而是自己真正到外面去了解一下!

Q3:询问关于“媒体等同”的案例

一个案例,看一下。很长,但详细。从中国网页第一侵权案看网络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被告: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简称东方公司)〔案情介绍〕原告属下的“瑞得在线”是经国家工商局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的机构,1996年11月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的业务是信息服务。1997年,原告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经过广泛论证并聘请企业形象策划设计专家参与研究讨论,建立了体现瑞得在线企业形象和业务的瑞得在线主页。1998年12月上旬,原告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客户反映,称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与原告瑞得在线首页基本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原告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员工和客户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1998年9月的首页进行比较,发现被告(网页上简称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首页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的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全照搬原告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原告认为,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互联网上的首页如同杂志的封面和报纸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是信息内容的重要索引,并通过视觉感塑造一个信息企业的形象,通过独家栏目向国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对吸引设计制作主页的客户,吸引网络广告主客户和网上购物客户,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济价值。原告之“瑞得在线”为制作本首页,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如原告之瑞得在线自行研究开发的“看中国”搜索引擎,投入博士学历的专业人士,配置专用服务器,经过一年多时间,开发出了包含百万条信息的数据库,并在原告的首页上发布。而被告首页照抄了“看中国”搜索引擎的图标及文案,实际的链接指向却不是“看中国”的搜索引擎,误导了客户,给原告的研究成果造成严重的知识产权侵害。原告认为,被告首页照抄了原告首页,包括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文案,使客户对原告之瑞得在线的企业形象产生歧义,把经营范围和经营实力不一样的两个企业等同起来,对原告造成直接的非经济损失。同时被告首页照抄了原告首页,包括栏目设置,栏目标题,而实际的链接指向并不一致,影响了原告独家栏目的声誉和访问率(等同于电视媒体的收视率),导致首页广告客户的流失,对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认为其对本网页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照抄,变造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形象和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国内外信息网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制作首页费用,经营损失,名誉权损失199900元。被告东方公司于1999年3月3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在“管辖异议书”中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被告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同时被告认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据此,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东方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集团)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原告服务器所在地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瑞得(集团)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东方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于1999年5月4日提出上诉。上诉状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被告认为,任何互联网用户(包括被告在内)在访问或“接触”原告的主页时,没有且不可能在存储有该主页的服务器上进行任何复制行为,故北京市海淀区不是且不能视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认为,复制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概念,其直接后果是一份或多份复制品的产生,以再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但该条款所指的“复制”是针对传统的著作权法而言,而网络空间上的复制的概念并不完全与传统的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相同,如后者的复制及其复制品是永久性的,而前者的复制行为可以是临时的(或称暂时复制),其复制品也可以是一次性的,如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RAM)对作品的复制,即作品在用户计算机显示器上的再现。互联网用户(包括被告在内)在互联网上访问或浏览他人的网页或主页时(如原告的主页),是首先通过数字传输将网页以数字方式从该网页所在的远程计算机或服务器下载到用户的计算机上(又称本地计算机),尔后暂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内,再通过用户计算机的显示器和相应的浏览器软件显示出来。在网页的传输过程中,并没有复制行为发生,也未产生新的复制品,而在用户计算机上显现的网页(可以称之为作品)也只属于一次性复制品,若用户未将该网页存储在其计算机的硬盘、软磁盘或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即永久复制和永久复制品),那么在用户关机后,该一次性复制品即随之消失,无任何复制品永久保留下来。在上述整个浏览和转存储过程中,用户也没有在网页所在的远程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硬盘上进行任何复制行为,而且网页的所有者也不可能让用户在其远程计算机或服务器进行任何复制行为(当然远程登录即Telnet方式除外,但此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具体到本案,被告认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互联网用户在访问(或按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所称“接触”)原告的主页时,并未在原告存储有其主页的服务器上进行任何复制行为。根据上述理由,由于被告并未在存储有原告主页的服务器上进行任何复制侵权行为,因此该服务器的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假设事实如此)就不能构成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据此,被告认为海淀法院裁定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第二,被告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不足。被告人为,被告的主页制作完成并上载到互联网中某一服务器上后可以为其他互联网用户所访问或“接触”,但这种访问或“接触”只具有可能性,而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若用户不知道被告的网址,就不可能访问或“接触”到被告的主页,在互联网上有大量的主页或网页不为公众所知悉和访问即是例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互联网用户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互联网访问或“接触”到被告主页的客观证据,未能证明何人、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在该区访问了被告主页。被告认为,海淀法院裁定称“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本区(即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并不能充分证明这些联网用户实际访问了被告的主页(“联网主机”实际与本案的“接触”无关)。而且,根据被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在原告起诉之前,实际上只有为数极少的人访问过被告的主页,而这些人并不是通过海淀区内的“联网主机”或其他计算机进行访问的。据此,被告认为,海淀法院裁定将北京市海淀区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不足。1999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维持海淀法院关于本案管辖的裁定,本案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评析〕1.传统司法管辖权理论在网络空间面临的问题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国际互联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从表现形式上看,Internet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Internet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Internet是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它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其中最具商业价值的一种功能就是环球广域网(World Wide Wed),简称WWW,或称“三W网”,它是由许许多多的网址(Web Site)连接而成的。网址,又称网点,是环球广域网的用户在Internet上存在和与他人共享信息的方式,用户在环球广域网上运行一种被称为浏览器(Brouser)的软件,可以在自己的网址上存放信息,也可以主动搜寻和浏览其他网址上的信息因此,由环球广域网(World Wide Web)形成的空间被称为“网络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有以下一些特性:第一,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上亿个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这一数据正在迅速膨胀,同时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Internet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Internet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充和膨胀。第二,管理的非中心化。Internet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Internet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Internet,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比如,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同时这些冲突也非常明显的体现在法律领域,管辖权就是其中一例。传统管辖权理论,不论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管辖,它都有一个管辖基础。管辖权基础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民商事案件的根据。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者根据有三:一是以地域为基础或者根据。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总是与某一国的管辖权或者某一法院的地域具有空间上的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就构成该国或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基础。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当事人住所,包括原告的住所,被告的住所或者原、被告的注册地、经营地等;诉讼原因发生地,比如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二是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管辖权的依据,通常被称为属人管辖权原则。它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因素,认为不管当事人现居住境内还是境外,当事人国籍国的法院均对其有管辖权。该原则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法国、卢森堡、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既采用原告国籍又采用被告国籍作为管辖基础。三是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审理,该国法院或者该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比如中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但是Internet动摇了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在此,我们且不论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否定,只谈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对司法管辖区域的影响。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Internet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而这些决不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同时,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坐落、行为的发生、国籍的归属、意志的指向等。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你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你只能知道某一对象的存在和活动内容,根本无法确认登录者的身份。我们具体以侵权主体的确定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如果,侵权人是一个申请了域名的法人,找到它的住所地较为简单,登录到CNNIC一查就有了。因为,根据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只有法人和其他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并取得域名,因此,如果它有自己的域名,通过CNNIC就可以查到它的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即使是在国外注册的,到相关国际域名注册网站也能查到。不过其中仍有困难之处,因为现在的域名注册往往通过在线的方式进行,如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审查不严,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资料,查找起来就更不容易了。更大的问题是侵权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因为,在互联网络中,自然人的身份、地址确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技术上可能,但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财力,这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另外,就众多的个人主页、个人的邮件组构成著作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该解释规定了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的义务并规定了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网民上网时肯定要提交自己的相关资料,众所周知,网民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是很值得怀疑的,而法律不可能要求服务提供商保证网民资料的真实性,因为,如果这样做的话,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只是一种空谈。所以,管辖既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即使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查明,使之适用于当事人的网络活动也往往会丧失合理性。而且,这时,Internet所带来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并非仅仅是主权意义上的问题,而更为具体的是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2.各国解决管辖权困境的实践目前有关Internet案件的司法实践多数发生在美国,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相关案例看看美国的司法实践。案例一:莫里茨公司(MARITS INC)诉网金公司(CYBERGOLD INC)案。网金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它在该州拥有网址。网金公司在网址上提供了一项有关新服务的广告,期待Internet用户看到并成为其潜在顾客。有311位密苏里州的居民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位于密苏里州的莫里茨公司的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月向密苏里东区法院起诉,控告网金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网金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要求该法院放弃管辖,拒绝受理。密苏里州东区法院于1996年8月19日作出裁决,认为被告仅有Internet与密苏里州联系的方式满足了密苏里州长臂法案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之适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所规定的管辖权要件,密苏里州法院享有管辖权。密苏里州长臂法案规定,任何人或公司,无论是否本州居民,如在本州内有交易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都在本州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这一管辖的前提是不违背宪法关于适当程序的规定,适当程序要求外州被告和与法院所在州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的”。根据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的解释,当被告与法院辖区接触时,能够并且应当预料到今后有被该法院传唤的可能性;而且据此立案不与公平交易(Fair Play)和实质公正(Substantial Justice)原则相抵触时,足够的接触方为成立。该巡回法院设立了5个检测“最低限度的接触”的标准:(1)与管辖区接触的性质;(2)接触的数量;(3)接触的原因;(4)州法院就此开庭对本州的利益帮助;(5)双方方便原则。前三个因素至关重要。首先是Internet接触的性质问题,网金公司通过网址为其将来的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建立用户名单并期望用户进入,尽管网金公司自称只是“被动保留网点”,法院却认为,如果密州居民向网金公司写信询问有关服务项目的事宜,网金公司就能够自动地,不加区分地向所有访问其网址的用户回复。所以,网金公司有意向所有Internet用户传送广告,尽管这种接触的性质对于行使管辖权来说是全新的,法院仍倾向于行使管辖权。至于接触的数量,网金公司311次传送广告的行为,被法院认为是故意通过与密苏里州贸易谋求利益。第三个因素的满足在于,这场诉讼是侵权之诉,侵权损害至少部分地来自于与网金设置网点有关,在网点上建立用户名单中被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在述及仅凭电脑能否达到足够接触时,密州法院认为:“通过电脑,企业可以同时和几个州交流,网络通讯不同于电话,就在于它传递的信息可能被收讯人和其他一切想看到的人共享,所以,当现代科技使全球交流更简单易行时,必须相应拓宽管辖权行使范围。”案例二:英赛特公司(Inset Systems)诉英斯科申公司(Instruction SetInc.)案。一家叫做英斯科申的马萨诸塞州公司在Internet上作广告,使用一个被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原告英赛特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的域名,原告遂在康涅狄格州法院起诉。1996年4月17日,康涅狄格州法院裁决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因为被告故意将广告发往康涅狄格州(虽然也发往其他各州),而康涅狄格州有10000个Internet用户可能进入该网址。法院甚至没有考虑实际访问该网址的康涅狄格州居民的数量。这两个案例案情相似,两案的法院倾向于将网址的存在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事实根据。那么,网址能否构成新的管辖基础。根据传统管辖理论,能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自身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上述的传统管辖基础都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此,要判断网址是否可以成为新的管辖基础,必须对它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进行考察。首先,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它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它的变更要通过服务提供商来进行,需要一定的程序,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它是可以确定的。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类似于居所在物理空间中的地位。同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也可能有多个网址。网址和人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网址拥有人有权利通过网址收发信息,也有权利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网址收发信息。信息、网址和拥有人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可以查明的。所以,网址基本满足关于稳定性的要求。其次,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网址与物理空间的关联有两条途径:一是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事实就能决定的关联,并且是充分的关联,正像居所和居所地的关联一样;二是网址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加者时,与其他参加者所在管辖区域的接触,这种接触能否使该管辖区域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是前述案例所涉,也是必须加以解决的。网址活动可以是静态的消极活动,如维持一个BBS,也可以是动态的积极活动,如向特定的人发送电子邮件。网址与其他网络参加者的接触也由此分为消极接触和积极接触,二者所体现的主观上的关联程度是不同的。将信息放在网址上任人读取,与读取者构成放任的关联;信息发送给人读取,则与接收者构成故意的关联。后者显然比前者更为充分。无论哪种接触,都可能在客观上给他方造成损害或与他方产生争端,从而形成客观上的关联。和在物理空间中一样,这种客观上的关联本身一经证明即是充分的。但这里就会出现问题了。一方面,如何确定网络空间中的侵权或者契约发生的地点,在举证上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使网址拥有人受制于他从未以身体到过的区域的司法管辖,这可能使法院的管辖权无限扩大。涉及涉外案件时,这涉及异国司法管辖权的无限延伸,从而影响他国的司法管辖权,进而导致主权的扩大和缩小。另外,管辖权的确定必须考虑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确定管辖的依据之一。如果使网址拥有人受制于他从未以身体到过的区域的司法管辖,无疑会给网址拥有人的利益形成极大的威胁,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是不符合的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因此,如果承认消极接触构成充分关联,像前述两个判例中法院所坚持的那样,则每一个网址拥有者在逻辑上就会不确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Internet服务的国家的管辖权,不仅威胁他国代表主权的司法管辖权,并且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决上述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司法已经开始了实践。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并自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在这方面作了规定。该《解释》第1条就规定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原则,但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经过托管后,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根据《解释》的条文,我们理解应该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以及其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内部网络服务器)。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可以看出,《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行为结果地管辖为例外。应当讲,该司法解释符合管辖理论中的稳定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但实际中,操作起来不无困难。网络的管辖不像传统民事纠纷,弄清楚何处侵权、何人侵权不太困难,而网络上主体的虚拟性特征使寻找侵权主体非常之难,本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很难确定。首先,从网上得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途径是通过IP地址识别,这显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做到,即使判断出在某个城市,又如何确定它到底托管在哪一处呢?这类信息都不是公开的,而且由于它的专业性又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掌握的。至于被告住所地,对于一个申请了域名的侵权人来说,找到它的住所地很简单,登录到CNNIC一查就有了,但对于大量的个人侵权人却无从查找。因此缺乏操作性。

Q4:集团公司网站建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服务器/虚拟主机空间要品牌的最主要的就是挑个正规的IDC服务商来购买,当前很多小空间商,都是自己租个便宜的服务器托管,然后划分空间再卖给用户,虽然便宜,但是经常出现问题,要么主机不稳定,要么经常死机,要么安全性差,要么服务态度差。但是其实,我们真正是需要支持多的组件、支持多用户并发数、速度的优良主机,主机商那边一般都是许多台主机来共享一个宽带,本人在此提醒各位:如果您网站访问量较大,数据量较多,就要购买独享,最好不要共享,虽然是贵一些,但是从长远考虑这也是必须买的,不然在网站中后期运行阶段还是会遇到不少麻烦。2、 网站打造前的策划及调研根据网站来访用户目的,拟定网站所应围绕的主题。网站策划主题是整个网站策划的基石和内核,是网站策划的基本准绳。3、 客户体验至上,版面想象翻新,让人耳目一新注意网站结构和版面的设计,网页结构和版面设计的好,有赏心悦目,方便客户识别记忆。还有程序的核心技术,很重要,别人剽窃不去的,这样也安全。4、 形式与内容的更新好的网站内容和形式,会给网站带来实实在在的访问量。但网站的更新需要注重效率:日常的更新尽量做到数量的指标化,内容的专业化,新闻信息的时效化。5、 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访问者?在网站上做些什么?网站的核心是什么?可以提供的服务是什么?赢利的模式点是什么?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进行营销设计,创立产品、品牌或企业在目标顾客心目中的某种形象或某种个性特征,保留深刻的印象和独特的位置。6、 主题鲜明,富有特色做到主题鲜明突出,力求简洁,要点明确,以简单明确的语言和画面告诉大家本站点的主题,吸引对本站点有需求的人的视线,对无关的人员也能留下一定的印象。对于一些行业标志和公司的标志应充分加以利用。调动一切手段充分表现网站的个性和情趣,突出个性,办出网站的特色。7、 版式编排结构与布局合理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的空间组合,表达出和谐与美。版式设计通过视觉要素的理性分析,和严格的形式构成训练,培养对整体画面的把握能力和审美能力。努力做到整体布局合理化、有序化、整体化。在此,本人认为,优秀之作,善于以巧妙、合理的视觉方式使一些语言无法表达的思想得以阐述,做到丰富多样而又简洁明了。为了达到最佳的视觉表现效果,应讲究整体布局的合理性。特别是关系十分紧密的有上下文关系的页面,一定设计有向前和向后的按钮,便于浏览者仔细研读。8、 色彩和谐,重点突出利用色彩对人们心理的影响的成果,合理地加以运用。按照色彩的记忆性原则,一般暖色较冷色的记忆性强。色彩还具有联想与象征的特质,如:红色象征火、血、太阳;蓝色象征大海、天空和水面等。所以设计出售冷食的虚拟店面,应使用消极而沉静的颜色,使人心理上感觉凉爽一些。9、形式内容和谐统一形式服务于内容,内容又为目的服务,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设计网页的基本原则之一。10、 多媒体功能的利用想要吸引浏览者的注意力,画面的内容应当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动感,如产品的介绍甚至可以用三维动画来表现。但是一定要注意三维动画的大小,有些用户带宽不够,可能会影响打开网站的速度。11、 相关站点引导链接一个好的网站的基本要素是用户进入后,使得用户感到想得到的信息就在鼠标马上就可以点击的地方,其中要借助于相关的站点,所以做好导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超文本这种结构使全球所有联上因特网的计算机成为超大规模的信息库,链接到其它网站轻而易举。12、 专业后台管理要易维护、易统计保障访问畅通,分析网站的结构域内容质量,更新网站的图片、文章等。13、 在客户需要帮助的地方提供帮助信息或按钮完善的帮助系统是一个产品,可以方便用户查找信息和解决问题,提高用户体验,是网站成功很重要的因素。

Q5:QQ老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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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急求全国2004年7月自考网络营销与策划试题及答案

广义: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 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 的经营活动。  定义: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利用Internet技术 最大程度满足客户需求 达到开拓市场、实现盈利目标的 经营过程。由Internet客户、市场调查、客户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反馈信息等环节组成。  实质: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产品,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本质:抓住客户、分析客户以及满足客户的需求  主要职责: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现市场需求及其变化趋势,从中寻找营销机会和认识营销风险,制定和调整相应的营销策略,在整合内部微观环境的基础上,做出适应环境变化的反馈。  理解:1、不是网上销售2、网络营销不仅仅限于网上3.建立在传统营销理论基础之上4、网络营销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并满足客户需要的活动。  优势:1、吸引上网用户访问本企业的网站2、具有交互性和多层次营销的优势3、具有强大的集成功能4、有利于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5、低成本优势  吸引用户访问本企业网站要点:1、激起访问者好奇心2、不断更新内容3、提供方便查找的工具和尽可能全面的资源4、个性化设计  WEB主页交互三个层次:1、简单访问2、培养兴趣3、建立关系  低成本优势:1、没有店面租金成本2、没有商品库存压力3、很低的行销成本4、极低的结算成本  网络营销意义:1、应对网络化挑战的需要2、经营创新的需要3、进行现代管理的需要4、自我学习的需要  经营创新主要表现在:业务创新、手段创新  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关系:网络营销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是网络营销发展的高级阶段。分界线:是否有交易行为的发生。  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和,核心:商品交易的实现。  电子商务: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涵盖范围: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技术方面: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获得数据、自动捕获数据等。  IBM:采用电子方式 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 活动。是在互联网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相同点:1、都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2、都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实现既定的目标3、都把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4、对消费者需要的满足,不仅停留在现实需求上,还包括潜在需求。  不同:产品、价格、销售、促销、决策。关系:网下营销是网上营销的基础,网上营销是为网下营销服务的  网络市场特点:全天候市场、虚拟性市场、全球性市场、互动性市场  网络营销产生基础:技术:互联网崛起 观念:消费观念改变 现实:市场竞争激烈  互联网的崛起:现代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消费观念改变:1、个性消费的回归2、消费主动性增强3、对购物方便性的追求4、对购物乐趣的追求5、价格仍然是影响购买的重要因素  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误区:1、开展网上营销目的不明确、缺少计划性2、对上网营销的费用估计不足3.缺乏有效地评估Internet营销活动的手段  对传统营销的冲击:1对传统营销方式的冲击2对标准化产品的冲击3对营销渠道的冲击4对定价、广告策略的冲击5对顾客关系管理的冲击6对竞争形态的冲击7对企业组织重整的冲击8对跨国经营带来的冲击  网络营销发展面临问题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问题2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3安全问题4网上支付问题5网络营销法律问题6企业计算机应用水平落后,网络意识淡薄7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方式陈旧8商家信誉问题  对策:1进一步搞好中国Internet网建设和利用工作2参与国际圣诞,建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国际框架3加强标准制订和安全技术研究4加速金融电子化进程5跟踪国际市场,制订一套具体有效的优惠政策6树立典型,让没有利用网络营销的企业有紧迫感7引导企业用网的普及8ISP在网络营销活动中要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9鼓励中国企业与外国公司开展合作10进一步加强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章 网络营销原理  网络营销环境:网络营销活动所面临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  直接环境-互联网所形成的环境(计算机网络、网络营运商、各类上网终端)  计算机网络(lan/wan/internet/intranet/extranet)Internet环境,Internet资源(信息资源、计算机系统资源),中国互联网,网络营运商(通讯营运商、专业化计算机站点)各类上网终端(边入互联网的各类用户)  间接环境:企业网络营销所面临的现实的营销环境(现实的市场、社会等因素构成)  企业内部微观环境(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外的企业部门的其他部门)企业外部微观环境(外部直接影响企业行动者与力量)宏观环境(影响企业本身及其外部微观环境的社会力量)  网络营销条件:网络营销平台、产品特性、财务状况、人力资源、行业竞争状况  网络营销平台是指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有形界面,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和各种网络设备所组成  企业网站接入互联网一般有三种方式:专线上网、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  网络营销理念-指导网络营销活动的基础思想:1时空观念-电子时空观2信息传播观念-全新的信息传播模式3网络市场观念-对市场性质的重新理解4网络消费观念-消费观念新特点  信息传播变化:双向的信息传播模式,推拉互动的信息供需模式,多媒体信息传播模式  网络市场变化:生产厂商和消费者直接网上交易,市场多样化个性化时事化(针对每个消费者的营销,微营销)  消费者变化:1从大众中分离2直接参与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3大范围选择和理性地购买  4P‘s(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向4C’s(顾客的欲望与需求(需求),满足欲望与需求所需要的成本(成本)方便购买(便利)加强沟通(沟通))变化表现:1产品从物质到理念的变化2产品寿命周期的变化3产品定价策略的变化4从传统商业到现代商业的运作模式  成本定价:产品及功能设计->生产成本+商业利润+品牌系数->产品价格  需求定价:消费者需求->产品功能->生产与商业成本->市场可以接受的性能价格比  制定网络营销策略应考虑的因素:产品性质、网络特性、整体营销、创意营销、网上推广技巧  网络营销的任务:探测、跟踪、分析和满足顾客的需求。具体:发布信息、开发客户群、顾客服务  发布信息:提供企业相关信息、推销新产品、提供有创意的主页  开发客户群:建立客户网络、开发新客户群、打开国际市场  顾客服务:降低顾客服务成本、重视客户意见反馈  网络营销的层次:企业上网宣传(最基本应用方式)网上市场调研、网上直接销售、网络营销集成  网络营销集成:依靠网络与原料商、制造商、消费者建立密切联系,并通过网络收集传递信息,从而根据消费者需求,充分利用网络伙伴的生产能力,实现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服务的全过程。  企业上网经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初级(了解互联网、网络营销)、中级(电子商务)高级(电子商业)  初级阶段是指企业开始在传统营销过程中的一部分引入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与交换,代替企业内部或对外部分传统的信息储存和传递方式。中级阶段是指企业利用电脑网络的信息传递部分地代替了某些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或者构成履行商务合同的部分义务。高级阶段是将企业营销活动的全部程序用电脑网络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传输所代替,最大程度消除了人工干预。  网络营销步骤:1确定目标2准备资料3网页制作4网页存放5网页推广6分析潜在客户,联系现有客户  网页推广方法:搜索引擎、标志广告、新闻邮件、电子邮件广告、主页链接  制订网络营销计划步骤:1进行形势分析2识别目标利益集团3确定目标4设计符合目标要求的营销组合策略5设计行动方案6编制预算7制订评估方案  一个表达准确的目标会包括任务、制定的衡量标准和完成任务所需的时间限度  网络营销目标包括:认识与态度目标,交易行为目标,内部效率目标  营销手段:world wide web(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Internet邮件列表或listserv,新闻组,网上服务  营销方案内容:1 分析行业竞争状况 2 确定营销目标 3 确定策略组合 4 确定媒体组合 5 创造新闻价值 6 充分利用内部资源 7 巧用外部资源 8 利用免费资源 9 病毒性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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