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答案
Q1:参战退役军人抚恤补助金是否终身领取吗
一、当然是终身领取! 二、国家已经改变对参战军人待遇的认识问题。一句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国家以后还将逐年提高抚恤补助金的标准! 三、当前,民政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有十五类: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Q2: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补助金是否终身领取?为什么?
还为什么、他们用生命保卫国家安全、为的就是你小家安全、他们在用生命来换的、这不够吗!
Q3:两参老兵每月有多少优抚金
上个季度是每月600元,这个季度估计要调到每月650元。服兵役时间长短无关紧要。我是郑州人。
Q4:两参老兵今后发放的补助金是按季度发放吗?
每个人的优抚金是不一样的,一般有每个人的军龄来决定,军龄越长则优抚金就越高,相反就越低,但最少也在千元左右。
Q5:两参人员优抚金为什么一季度发放一次
1、各地民政局自定的呀。一般一季度发一次较好,每月发一次工作量太大太频繁。半年一年发一次时间又太长
Q6:当兵的优待金一年发放几次总共有几次?
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限为两年。原则上每年8月1日前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批准在本省参军的义务兵家属。对直接从当地招收的军校学员和军事体育专业人员,已参军(不含大学生参军)和退役的家庭,不给予优待。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从驻藏部队招收的义务兵,按照当年规定的分配渠道和标准,优待金将增加一倍以上,其他高原士兵可参照执行。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优待;大学生经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可以获得额外的立功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确定。义务兵家属凭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在县(市、区)或者没有直系亲属的,其优待金可以在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30%,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发放。信息:义务兵优待金是当地政府为了鼓励义务兵参军而设立的。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年底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你家适当的财政补贴,一般由民政部门发放。优待标准不低于士兵入伍前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因此全国各地优惠支付的标准不同,同一省不同市县的优惠支付标准也不同。北京:通知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油发〔2016〕515号明确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去年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3.06万元,增加2500元。其中,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双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增加5000元。执行: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起执行。上海:通知文件:上海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41号明确规定,要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在2011年2.6万元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提高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广东省:文件通知(尚未正式实施):广东省民政厅在《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义务兵家庭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发放。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