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问题与全球消费主义、国家治理和地方挑战有何关联,中国最大的环境问题是什么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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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7年护士资格考试分数线是多少?

专业实践:305分;实践能力:300分。2017年,除甘肃省和兰州考点的纸笔考试外,全国其他地区全部采用人机对话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将于5月6-8日举行,每半天一轮。考生将被随机分配到一轮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能力的考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纸笔考试于5月6日举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课程3年以上,其中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卫生标准。参考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Q2: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小标题,独立成篇地系统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报告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国内许多学者分别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内涵、特征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但针对生态文明如何同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生态文明理念如何转化为行动的研究较少。本书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期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指导。1.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内涵生态文明是人们在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及其实践成果,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遵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宗旨,寻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环境的最佳结合点,彻底改变资源和环境无价值、自然界可以任意索取和利用的观念,不断克服人类活动的负面效应,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实践过程(刘静,2011)。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在过去遇到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中也同样发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正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它涵盖了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它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特殊的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在实践过程中力求取得的成果,应包括生态文明软件建设和生态文明硬件建设两个方面。生态文明软件建设包括人的生态意识的转变、生态素质的培养、生态文化的发展、生态教育、生态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等方面的内容;生态文明硬件建设包括生态产业、生态设施、环境保护等硬件建设。1.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等方方面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遵循生态性(绿色)原则、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1)生态性(绿色)原则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相和谐与共、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的文明,是绿色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性原则体现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生态性原则体现在人类的经济方面就是生态经济,生态经济探讨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并继而探究能够维系两者之间达到长期动态平衡的关键所在。生态经济通过提供能满足人类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商品与服务,同时使整个生命周期的生态影响和资源强度逐渐降低到与地球的承载力一致的水平,并同时达到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生态性原则体现在消费方面即绿色消费,要求我们摒弃过去的“消费理念至上”的消费主义、享受主义价值观,建立从资源环境实际出发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等生态消费观。生态性原则体现在创新方面即生态-技术创新,生态-技术创新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由政府、企业和公众采用绿色技术及相应的管理手段,追求自然生态平衡、社会生态和谐有序和人的全面发展,将自然技术、社会技术和人文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的动态过程(索贵彬,2014)。(2)公平性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还要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公平性原则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代内的横向公平。包括一国之内的地区间公平、城乡间公平和阶层间公平等,还包括给世界人民以公平的发展权。二是代际的纵向公平。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即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公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公正。四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表现为遵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原则来满足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需要。(3)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和生态可持续。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以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同发展为目标。只有建设生态文明,才能使人口、环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保证世世代代永续发展。(4)共同性原则地球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单独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坚持共同性原则,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就是要遵循《里约宣言》提出的“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原则。只有全球认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采取联合行动,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取得成功。1.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提出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两句话系统表述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综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建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增进人民福祉和实现民族的永续发展。1.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和建设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核心,遵循生态性(绿色)原则、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等原则,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涵盖了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五位一体、相辅相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须贯穿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体系见图1.1。图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图(1)建设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容。从建设主体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建设主体包括:企业、政府、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居民。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主体,是绿色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是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者、建设的推动者和公共环境服务的提供者;科研院所是生态文明建设所需科学技术的研发基地,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发挥咨询、监督作用;广大居民是最广泛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监督者。(2)建设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从建设领域看,包括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分为水域(海洋、淡水)生态文明建设、湿地(湖泊、沼泽、海滨湿地)生态文明建设、陆地(森林、草原、荒漠)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农村、农田)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等。各种生态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都应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遵守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发挥各种经济机理(如企业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等)和生态机理(如生态位、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物质输入输出的动态平衡、相互适应与补偿的协同进化、环境资源的有效极限规律等),以科学规划、制度创新和科技支撑作为保障。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以海洋和淡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开发、利用为核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湿地(湖泊、沼泽、海滨湿地)和陆地(森林、草原、荒漠)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生态系统稳定、平衡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荒漠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构筑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农业(农村、农田)生态文明建设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以维持稳定持续的农田生态系统为目标,利用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建立遵循自然规律的农业生产体系;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城市建设为目标,生态城市是社会、经济、文化和自然高度协同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具备高质量的环保系统、高效能的运转系统、高水平的管理系统、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高度的社会文明和生态环境意识,要把城市建设成宜业、宜居、宜游的生态空间(谷树忠等,2013)。(3)建设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从建设内容看,包括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和生态社会建设四个层面。1)生态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经济层面,是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有经济方面的活动都要贯穿生态文明的思想,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生态经济探讨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以维系两者之间达到长期动态平衡,使人类的经济活动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生态经济具有深绿色、大循环、超低碳的特点。a.生态经济是一种深绿色经济。生态经济通过提供能满足人类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商品与服务,同时使整个生命周期的生态影响和资源强度逐渐降低到与地球承载力一致的水平,并实现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按照科学史家库恩(1962)的科学范式理论,对于传统工业文明的增长模式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调整方式。一种是修补式、应对式的反思和调整,例如在污染造成以后进行治理。另一种则是变革式、预防式的反思和调整,例如通过变革生产和生活模式,使得污染较少产生甚至不再产生。褚大建(2008)将两种模式分别称为浅绿色和深绿色,而只有深绿色才是生态经济的真正内涵。b.生态经济是一种大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按其产业类型划分为三个层次: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也称为杜邦化学公司模式)(企业层次)。组织内物料循环是循环经济在微观层次的基本表现,其实质是组织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面向共生企业的循环经济(也称为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产业层次)。针对消费后排放的循环经济(社会层次)从社会整体循环的角度大力发展旧物调剂和资源回收等静脉产业,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社会的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环路。生态经济应是包括企业层次、产业层次和社会层次在内的大循环经济。c.生态经济是一种超低碳经济。低碳概念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倡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提出的(辛章平等,2008)。英国在其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正式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通过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随后,低碳的理念由经济发展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领域。诸大建教授认为,低碳城市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从宏观层面讲指的是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增长及CO2排放相脱钩。从微观上的物质流过程来看,低碳经济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经济活动,在经济过程的进口环节,要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高碳性的能源;在经济过程的转化环节,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在经济过程的出口环节,要通过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等措施增加地球的绿色面积,吸收经济活动所排放的CO2,即所谓碳汇(褚大建,2009)。关于如何评价经济发展是否低碳,可采用年CO2排放增长率和人均GDP增长率的比率,即弹性系数来进行评价,可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情景、相对脱钩情景(0.5情景)和绝对脱钩情景(0情景)(图1.2)。本书将弹性系数小于等于0.25的相对脱钩情景下的经济称为超低碳经济,而超低碳经济应是目前人类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图1.2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2)生态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作为国家重大的政治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第一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要加强生态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要重视生态行政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四要推进生态民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3)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广义理解是人类新的生存方式,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方式。狭义理解是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精神和社会制度,又称为绿色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化建设,要求我们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注重生态道德教育,使人们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摒弃人类自我中心的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要求赋予文化以生态建设的含义。4)生态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社会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处理好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推动人们生活方式的革新,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生态意识。具体要求: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树立文明、健康、科学、和谐的社会风气;二要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建设“绿色居住区”;三要实现人口良性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四要实现消费方式的生态化,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4)建设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增进人民福祉和实现民族的永续发展。为了实现该目标,就要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科学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从建设路径看,可以分为生态文明意识导向、生态文明行为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创新。1)生态文明意识导向。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生态文明意识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生态心理、生态道德以及生态价值取向等。人类如果没有对待自然的正确态度,就必然缺乏对待自然的合理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这是指导人们进行自然实践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全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导向,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包括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切思想、方法、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生态文明行为建设。生态文明行为建设是指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都需在生态承载力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要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生态文明行为建设可分为三个领域。一是生产领域。在生产领域,人们通过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模式来实施生态经济、循环经济,采用生态-技术创新来进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同时,做好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二是生活领域。在生活领域,应当践行合理的生活方式,追求“绿色”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改变“消费社会”不合理的现状。人们消费方式发生变化,必然反馈给生产环节,从而带动生产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三是规划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工作,必须以科学规划为指导。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由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规划与各专项资源规划构成的规划体系,应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要做好国土资源规划,划定“生存线”、“生态线”,统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另外,应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来统领资源环境生态规划体系。3)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创新,要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进行深化研究。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目标相比,我国现行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资源制度方面,资源性产品价格不反映其稀缺程度,资源产权边界不明晰、流转不顺畅,资源税费结构不科学。环境制度方面,环境污染付费制度仍未全面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仍不健全。生态制度方面,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国土管理方面,制度缺失或落实不到位,国土开发失序、开发强度失当、整治格局失衡等问题突出。为此,迫切需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谷树忠等,2013)。1.3.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评价(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从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出以来,我国许多省市都积极参与到了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发展目标,并制定了建设规划。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评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人与自然和谐程度及文明水平而制定的指标体系,是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准确评价、科学规划、定量考核和具体实施的依据。本书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综合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理论分析法、频度统计法和专家咨询法,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等原则,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表1.1)。表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基于SPSS的实证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经济、社会和自然三个子系统,涉及水域、湿地、陆地、农业和城市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内容,构成要素众多,结构和功能复杂,必须采取综合评价方法对其进行分析。为解决多指标综合评价中的评价指标赋权问题和指标之间的相关性问题,本书采用因子分析法,运用SPSS软件,计算出我国从2004~2013年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在各个因子上的得分以及综合得分。评价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在进行评价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指标内涵的准确性,对表1.1中的个别指标进行了调整。原始数据见表1.2。表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原始数据表续表本书研究采用因子分析法,运用SPSS软件,对2004~2013年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如下:表1.3是总方差解释表,表中描述提取四个公因子对原始变量的解释情况,从表1.3可以看出,在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时,提取四个公因子可以解释原始变量96%的信息,这是非常理想的。表1.3 总方差解释表注: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图1.3为碎石图,可以显示因子的重要程度,根据点间连线坡度的陡缓程度可以直观看出因子的重要程度。由图1.3可以看出,提取四个因子是比较合适的。表1.4是因子载荷矩阵表,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对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评价时,共提取了四个公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96%,非常理想。第一个公因子主要包括人均GDP、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人均财政收入、居民消费水平指数、城镇化水平、高校在校生数量、养老保险覆盖率、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重、社会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可命名为综合发展因子;第二个公因子主要包括单位GDP能耗、第三产业比重等指标,可命名为发展模式因子;第三公因子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可命名为发展目标因子;第四公因子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占辖区面积比重等指标,可命名为和谐发展因子。图1.3 碎石图(可以显示因子的重要程度)表1.4 因子载荷矩阵表(方差最大化旋转)注: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法。旋转法:具有Kaiser标准化的正交旋转法。旋转在六次迭代后收敛。表1.5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效果评价表,表中显示自2004~2013年10年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四个公因子的得分和综合得分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在综合发展、发展模式、发展目标、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整体建设状况。表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效果评价表进一步对我国10年间的生态文明建设历程进行分析,以时间为横坐标,以四个公因子和综合得分为纵坐标,作图1.4。从图1.4中可以看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状况处于稳步上升状态,发展情况趋好,在2004~2007年出现小幅波动。从五条曲线的形状分析,综合得分曲线与综合发展因子曲线高度关联,说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发展情况良好。而发展模式因子、发展目标因子以及和谐发展因子则显示出较大的波动性。发展模式因子自2010年后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和谐发展因子从2011年开始好转,而发展目标因子以2009年为转折点开始趋稳,但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显示出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导向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图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图

Q3:有关低碳环保的论文

自己写的是真的!(* _ _ *)嘻嘻.

Q4:什么是三农问题,谈谈对中国目前的农地流转的政策的认识

必须面对我国的农村问题。无论从农村所占的国土面积比例,还是从农村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说,农村都是构成中国最重要的部分,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基本分析单位是农村(1)。解决农村问题关系重大,从民国开始知识分子就关注乡村建设问题,以期救亡图存。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和以《中国农村》杂志为主形成的“中国农村派”最早进行了农村研究的实践,可见社会学的乡村研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历史,其中也不乏海外学者的贡献,像费正清、黄宗智、弗里德曼。费孝通首先将乡村研究带入大学,开始了学院研究的序幕。这里要说明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乡村研究的重要性,徐勇和徐增阳(2008)将乡村研究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时期:“20世纪上半期:农村的衰败与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第一次高潮; 50—70年代:国内研究的停滞与国外研究的进展; 80年代以来:农村的改革开放和第二次研究高潮的出现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得以恢复和发展,并形成了本世纪第二次高潮” 。最后的这次高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方兴未艾,又在最近几年社会分层与流动、乡村治理、农民权利等的研究中成为热点。  我们面对当前的实践,需要思考的是现在的乡村研究面临着哪些基本的问题。这是研究的出发点和关注的问题域。改革开放三十年形成了一个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了巨大的群体分层;进入90年代中后期的高速转型期后,相对贫困加剧,社会结构呈现进一步固化的趋势(孙立平,2003);农民总体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在消费主义膨胀,城市文化向农村侵蚀的过程中开始了层次低下的小康生活,是“温饱有余,小康不足”(贺雪峰,2008);“民工潮”使得农村的社会构成分解与乡土文化逐渐解体,随着大量的民工流入也带来了城市发展中的不少问题。总之,这三十年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问题也随之凸显的三十年,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创造了诸如村民自治、乡镇企业的奇迹,但也开始在新的现实面前显得无力和疲软。  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涉及产业、地域、群体,更关涉到整个的社会的稳定和能否继续在我国保持一个稳定发展的内部环境。因此,现在乡村研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发展农村经济,缩小二元经济下的收入差异、获得差异,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以及如何推动新农村建设。而这样的研究不是在结构之中服从结构的调配,不是论证各项政策的合理性,而是真正从农民利益和国家发展的角度分析问题,避免再分配的利益群体,避免结构化了的权力控制。现在农村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力机构已经意识到改变现状的必要性和时机的成熟,而且社会矛盾的集中是推动变革的直接动因,但是究竟这样的实践有多少合理性,是需要慎思的。  二、  这次农村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土地流转问题上。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关键在使用权上,土地的基本性质都为国家集体所有,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把土地包产到户给农民,使之成为农民比较稳定的生产资料,与人民公社相比,提高了单位劳动力的积极性,解放了劳动力,同时推动精耕细作,增加粮食产量;就农民自身的角度来说,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使农村社会维系的功能增强。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有自身的不足,单个分散的农民进行自主经营,虽然具有分散效率,却没有规模效应。比如在农田水利的建设上,对于基本的公共基础建设不再具有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效力;也存在着农民内部受益不均,难以集中劳动建设的矛盾;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样无法解决劳动力过剩的问题。我国面临着这样的一个现状,人多地少,中国有9亿农民,有2.3亿个小农家庭,以目前中国18亿亩耕地为准,2.3亿农户,户均耕地约在6—7亩左右。平均每个人就一亩多地,农业的季节性强,忙时一过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农闲,这就是当时费孝通等推动小城镇建设的原因之一(引入小城镇建设原因的原文)。由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来承担城市的建筑、零散工等工作,农民自身也需要在消费主义的社会中生存,获得满意的生活,养育子女、老人,不得不进城务工,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形成了世界人口的流动之最——“民工潮”。  土地流转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因为之前就存在着导致诸多的土地流转的因素。比如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从事商业后而不愿务农的农民的土地,城乡结合部的“非农”建筑用地等,所以,对于土地流转的控制是一步步放开的,从比较严格的限制到有限度的宽松,再到现在准备的积极鼓励。  第一阶段,主要在于将土地的使用权包产到户后,严格意义上还存留着强烈的集体所有的观念,认为如果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将会损害现阶段的“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也担心出于非理性和对暂时利益的需求,农民会轻易放弃土地,威胁耕地安全和威胁到所有制的性质。这一阶段对于土地流转是“明令禁止”。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前农村的土地流转都没有明文的政策规定,多是农民自发的,带着隐瞒的性质。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2)  第二阶段,政策开始放松,因为确实存在着土地需要流转的实际因素,有的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下海经商或者外出务工,无法经营土地,便可以转让给留在农村的亲戚或者乡邻耕种,或者某个地域发展商品农业需要集体种植某种经济作物,需要转包给公司,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国家开始同意有限制的土地流转,但是基本上这些土地流转都是小规模的、小范围的,还不足以形成规模效益。国家政策放松的目的也不在于推动规模经营上,而是考虑到社会流动与变化的可能性,适当地调整政策,为农民转入非农、进入城市提供条件,也为某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能。这时国家的放开是有明显限度的,并不存在主观上积极鼓励土地流转。比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该修正案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次宪法修正实现了由“不得出租土地”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一阶段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化。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2005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比以前法律政策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3)  第三阶段,这就是以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表述为起点,开始积极地推动土地的流转,虽然还没有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也没有更具体一些的明文规定,但是这样的思路已经打开。不难想象未来政府会以此次决议为纲主动推进农村土地的流转,结果将会出现大片的规模化农庄,推动土地的形式公有化,实质私有化的形成。“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4)这样的表述虽然有着诸多的限制(三个“不得”),政府也计划慢慢推进这样的改革,但是我们无法不思考中国社会的区隔主义问题和基层的实践逻辑。(5),政策一旦放开,其执行势力就是不可阻挡的。这一阶段究竟将导致怎样的状况还得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三  国家此次决心在土地上有所作为,必然涉及到现阶段的诸多背景因素。近十年国家推行了不少惠农政策,像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农业补贴等,目的在于让农民感受到务农的好处,吸引了一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务农,也确保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增强了务农的积极性。但是改变不了的还是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异,城乡分层明显,也改变不了农村的相对贫困和无法控制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在发展农村问题上面临着如下的一些问题:其一,发展农村不但是让农民获得收入,还要改善农村的居住环境、文化环境,使得农村从生活上与设施上同时改善,现阶段大部分农民依靠外出打工获得纯收入,对乡村的实质变化却没有多大影响,农村社区本身还是停滞不前。其二,城市化进程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将外来的常住人口算作城市人口,实质上农民工很少能够真正融入城市,他们永远只是“暂居”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就业环境工资水平的不合心意,他们随时都可以返回乡村。其三,由于大量的民工潮带来的社会问题,城市的治安安全,城市的发展问题,农民工外出带来的留守儿童问题、留守老人问题,乡村缺乏活力问题亟待解决。其四,最根本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带来实质的改变,反而造成相对的失落感,一个民工是不会融入他打工的城市的,他支付不起自己在城市再生产的费用,那些打工收入只有带回老家才能够算“钱”,所以我们看到的现象是农民工务工几年后很多会回家修房子,帮助孩子娶媳妇,或者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回到自己所在地的乡镇、小县城经商等,他们最终只能够在这片土地上获得生存安然的环境和自我勇气。  国家需要的却是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全社会的工业化才是理性国家追求的现代化道路。这时候需要的是农业的现代化,现代化的农业主要表现在机械化、集约化、科技化。这是包产到户的小农无法做到的,加之进行了这么多年的小城镇建设,也只是在自然条件比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实现了农村的城镇化转换,全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多大改变,所以国家要寻求更加积极的方式来推动农业的进程,改变现在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主要的障碍便是包产到户的土地控制在分散的小农手里,而且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一方面增强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主人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土地长期稳定的流转提供可能,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民会不会转让自己的土地。  因此,十一届山中全会会从国家层面将土地流转提出来,显示着以积极的姿态去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笔者认为,国家的出发点基本上是出于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农业发展状况的反思与推动整个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究竟会给农村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给农村社会和文化带来什么影响,留待继续分析。  四  如果土地流转比较容易自发形成,而且能够有条不紊,国家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明文鼓励。所以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这些困难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是文化上和社会影响上的。  经济上,首先小农的理性(6)阻碍了对于土地流转的需求,自给自足的心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最大的积极性,同时农民能够明白土地虽少但意义重大,即使是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其中很大部分都是把土地暂时交由熟人耕种,随时回家可以收回,甚至少部分人宁愿将土地抛荒,也不愿意转让。在理性计算上,农民可以意料到土地转让带来微不足道的收益,而虽然种粮的效果不一定比转让土地好,但是土地还是属于自己的,自己有权力支配,而现在农村出现的土地转让行为很多都是一时的、特殊情况居多的,比如孩子结婚生子急需用钱,还债急需用钱等。1993年抽样调查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 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土地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地总面积的2.9%。1995年,农业部农研中心对全国近3万农户进行了抽样调查,在全部样本中,有4.09%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只有1.99%的农户转出了全部承包地。1998年,又一项对8省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流转比例相对高的浙江省也只有7%~8%。而到2002年,浙江这一比例也只有12.4%的比例,年均增长仅1个百分点,而其他省份则更为缓慢。2003年农业部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全国东、中、西部20 842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1%,其中,东、中、西三大区域分别为9%、11.6%、3.86%。(7)  其次,文化意识是另一巨大的限制因素,这方面费孝通、梁漱溟、韦伯、弗里德曼都有研究,中国农民具有强烈的乡土意识,即使是现在社会的发展对这种意识产生了解体作用(贺雪峰,2003),但是这依然是维系农民与农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情感,农民对于土地不仅仅是经济的寄托,更是情感和一个社会理想的寄托,所以打破文化思维是一件困难的事,梁漱溟当时便想借助于这一点而通过乡村恢复整个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现在进行的改革同样无法回避掉文化遗留的作用。  再次,社会层面的因素在于农民意料到在现代中国自己难以找到寄居之所,没有在别的地方安居的信心,而且进入城市的实践已经让他意料到自己永远是城市的“边缘人”,自己属于“乡土社会”,如果失去了土地就是自己必须强制地进入城市,没有了任何退路,也没有了自己最后赖以生活的基础。  在农村的具体实际中,由于土地的质量的差异,要求对每户的土地不仅要进行量的均分而且要有质的平衡,导致了每户的土地实质上都是分散的,即使有个别农民愿意转让自己的土地,但这些土地依然无法连成一片,这种情况对于处于山地地形的农村来说尤其明显。现在,关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制如合同法、契约规定等还不完全,在农村的基层上访以及诉讼案件中土地流转纠纷很常见。这些客观情况也限制了当下农村的土地流转。  五  对于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有许多学者极力赞成,让我们来分析他们赞成的原因,撇开有可能为政策充当解释者的角色不说,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究竟可以取得怎样的社会效益?  在社会层面上,可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催发乡村的市场因素,彻底打破自然的经济形态,当农地实现规模经营后,将在人力资源上产生两个变化:一,农民更加坚定投入城市的决心,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参与竞争,这时国家再适当对农民进行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技能和知识,提高进入市场的竞争力。二,农民进行了身份的转化,由农民成为雇工,靠领取工资来维持生活。在农村的形态上,有以下变化:首先,作为规模经营的大型农场的存在,必然会推行机械化和一套现代化管理体制,乡治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其次,农村社区的差序格局将进一步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由乡邻变成“同事”,乡村的常住人口减少,不再剩余那么多的劳动力,除了进城打工的人员外,将迎来新一轮的小城镇建设高潮,现在这种小城镇有可能以这个地方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为依托发展相应的加工业和其他特色企业。再次,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会转移城市过剩的农民工,使得乡土总体的吸引力增强,农民突然发现在农村也可以挣钱,不必背井离乡,而且在农村照样能够学到技术,没有被人歧视感和陌生感。  可以说,我国80年代进行的小城镇建设就是为了让农村发展起来,但是那个时候和农业本身联系少,所以这种模式最终只在苏南、浙江、广东这些省份实现得比较好,而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村,还只有通过发展与当地特色农业相关的企业来发展小城镇,进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后,将迎来真正的农村市场化,资本会自动参与进去,农村精英产生变化。这时候再废除户籍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民真正平等地进入市场。  总之,土地流转推动的农业现代化,会从根本上瓦解中国的农村,从经济到社会,从文化到农民的深层意识,都会带来改变。  土地流转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但是究竟能不能够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呢?能否通过土地流转的自由推进来实现农民真正的富裕,真正打破城乡二元体制?能否在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又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呢?  下面提供笔者不一样的思考角度。  六  1)农民的收入在外出务工后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于家庭留守人员继续在农村种植土地,一部分是外出务工的收入。前一部分收入能够维持一家基本的温饱,至少不会缺粮食,还能够养殖副业、卖些多余的粮食,后一部分收入是纯收入,可以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开支,也可以在现代消费主义的时代购买物品,如家电等。这样农民虽然相对贫困,但在农村社会中生活并不捉襟见肘,还能够应付得过去,我们发现在农村家庭有人外出打工会是相对富裕的。  如果在城市失去工作,农民可以回农村继续务农,再不济生活下去还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农民两方面的收入中前一种是基础,是根据,是不可动摇的,后一种是一种发展,是“额外”的收入。然而我们知道,外出务工是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的,农民并不能够真正进入城市,随着工作机会的丧失,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大,终究是要回到农村的,如果回到农村土地没有了,基本的生活将成问题。所以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是给自己一个退守的出路,在有的学者看来这是农民“最后的人权”(贺雪峰,2008),因为农民在改革开放后实质上是城市发展的“牺牲品”,而不保证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变将是剥夺了农民最后的权利。正是在现在这样的状况下,农民可进可退,维持着一定的张力。农民安排自己的生产和工作方式是从家庭的实际结构出发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如果家庭有剩余的劳动力就外出务工赚钱,没有的话就全家留在土地上,如果失去土地,将没得选择。  对于两部分收入来说,土地的存在至少前一种收入不会变,如果土地流转之后,两部分收入都没有了保障,农民便是“真正彻底”的弱势群体了。  2)就某些乐观者来说,由农民变成雇工没有什么不好,领取工资,就像是一个城里人。然而实际情况是不是如此呢?农民在土地上务农,不受制于任何人,自己便是主体,如果土地使用权完全转让出去土地就相当于不再是自己的土地,自己变成了在农场工作的雇工,撇开能不能够签订合法合理的合同不谈,农民是无法控制工资的水平是不是合理,工资能不能够按时发放。其次,农村实现规模经营后必然只能够安置少部分劳动力在原来的土地上就业,大部分农民还是会到城市去务工,这个时候我们解决了城乡二元体制了吗?其实只是变相地加重了二元分割,这个新二元就是城市中生活差别巨大的群体:城里人和农民工。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退守的尊严,生活有可能比现在还差。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将由谁来承包农村的土地,必然是既得的利益群体,农民这个时候是将自己完全地出卖了出去,这个既得利益群体有可能是再分配者(加注),也有可能是资本家,总之农民完全处在了被剥削的地位,国家能否出面进行干预是个问题,而必然将导致的是国家无法再像以前那样从政策上直接照顾到农民。  3)以前存在着消极的土地流转,虽然范围小,规模小,却在调整农村的土地关系中起了不小的作用,也没有带来社会的动荡。现在实行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必然会主动促进土地的流转,基层政府出于利益与邀功会介入到利益的分配过程中,资本家会想法骗取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面临诸多的生活难题时也许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毕竟小农再理性,其思考的时间维度不会太长,总是基于现实,不脱离当下的生活。即使是农民自己进行的合作社,也会由于缺乏组织性和财力基础而难以形成规模,这个时候我们将会看出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的受益者究竟是谁,不是农民,不是农村,而是有能力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人。  至少现在我们还没有办法控制既得的利益群体在新一轮的利益分配中将占取优势地位,国家描述的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很难说不是受到了利益群体的鼓动,而且我们将产生这样的疑问:未来的土地流转会不会是新一轮的“拆迁问题”?怎么来贯彻农民“自愿、自由”的原则?  4)再来看看文化意义上的乡土社会,由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必然导致农村维系的文化意识发生变化,虽然中国农村的乡土意识变化不少,由完全的差序格局(8)到多种价值混合的今天的农村,不过这种原则还占据着主要的文化内在意识,但是随着土地流转农民失去土地,农村社区都将不再,以此来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也将随之消失,后果是在没有新的价值观和约束力量形成之前将会造成文化的真空,产生道德失落感,归属感的缺失,比如现在农村大量的地下基督教的信徒,他们的价值观已经淹没了农村基本的伦理道德。  5)更为危险的是积极的土地流转是否是把农村完全地市场化,将土地作为了一种需要由市场配置的资源,把农民完全抛弃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之中。农民的现状不是农民自身的问题,农民不是天生的,而是被造成的,他们没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因而不具有同等的竞争能力,如果把他们放入市场经济中不管,他们必将难以应对,造成生活困难。其次,土地的实质私有化容易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加重,因为社会风险增加了,这一点拉美国家经历过类似的道路,土地私有了,可以自由买卖了,但是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高额的社会保障支出,最终造成更加严重的贫富悬殊而不是缩小了这个差距。再次,如果土地的使用权被买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只是个形式,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又不能够轻易变动,会增加更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其中受害最多的还是农民。  在我国,土地多是作为稳定性因素来分配给农民的,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成功的秘密就在于“维持稳定不变的土地制度”(贺雪峰,2008),如果基本的土地制度一发生改变中国的问题将会凸显。危险性主要在于农民人数众多,积累的社会矛盾连锁反应,整个社会普遍丧失信心。不是不允许市场经济进入农村,以前的小城镇建设就是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但是土地本身不应用做赌注。在我国的苏南地区,农民的土地基本上转让出去实现了集约化经营,但是农业经济已经不是村域经济的主体,而是一系列的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机会,就业有了保障,把土地转让出去也就无足轻重了,但是这是针对具体地区而言的,实质上苏南的经验无法推广到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  七  虽然我们假设的这些危害还没有发生,但有人已经提出这样的疑问: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便爆发了,中国这次也不能够幸免。如果农民返乡后发现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了,自己又在城市里“失业”了,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之前也发生过,但是正是由于中国有稳定的土地制度,经济危机来了,农民可以退守到土地上,不至于让生活低于温饱线。如果土地流转了出去,就真的没有办法应对了。所以对于土地流转的问题还得慎重,农业的现代化是必然的趋势,走怎样的现代化,什么时候走这条道路,以怎样的速度来进行还需要思考,比如有人也认识到“从根本上说,农民流转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陈锡文,2008),  我们的结论是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维持农村的稳定是前提。改革应该慢一点,而不是急于求成。对于土地流转的问题,最好面对中国具体的现实,面对农民的困难,面对城乡结构的真实成因和实质,面对有可能出现的利益群体控制和新的二元悬殊,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既重要效率更要注重公平注重稳定的社会,不然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稳定将不复存在,失去了我们以后继续发展的基础,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混乱。在中国不能够抱着残酷的历史主义的态度,认为总有牺牲就非得马上做出牺牲,不能将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片面运用于中国的实践逻辑,农村问题最终要回到农民的身上,也是为了解决农民的问题实现农民的利益,而不是再在农民身上剥夺什么,三农问题农民是出发点也是归宿。土地流转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现阶段,对于国家稳定很重要,不能够去制造什么混乱了。

Q5:以身份查驾驶证

Q6:离婚怎么查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离婚转移财产怎么查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毁损、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对方不配合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应当提供有关的线索,比如,对方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1)关注家庭财产状况,防止对方以“孝敬父母”或者“对外投资”等名义转移资金;关注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投资、投保的保单等。(2)关注夫妻双方对外负债情况,核实夫妻双方对外的负债情况,关注双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账务,防止一方以企业亏损或者做假账的方式,虚构编造夫妻共同债务。(3)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离婚时,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移共同存款、变卖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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