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盖什么公章,证明只有公章没有签字

文章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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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缺少公章还能起诉吗?

摘要:实践中,由于没有公章,公司的诉讼往往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通过分析公章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功能,解释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从而探索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方式,进而得出公章不是公司表达意思的唯一形式,法院不得以公章不存在为由认定原告主体不合格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公司公章不在时应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关键词:无公章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股东代表诉讼。
首先,问题被提出来了。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甲方担任董事长。公司成立不久,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承包给张三年,张每年支付合同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书交给张。一年后,张某拒不支付合同款项,甲方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明,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起诉时遇到一个难题: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合格,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起诉状未加盖公章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二、公章的作用和效力。
既然一切都是公章造成的,当然有必要对公章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公司公章是指刻有公司名称的固体物品。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章是公司的名称,公司公章上的印章与盖章后的纸质等文字载体上的印章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等同于公司的签字,盖章的效果等同于签字的效果。基于公司公章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公司公章的使用是基于公司公章的证明功能:1。证明行为人的身份;2、证明行为人的意图。
具体来说,公司公章主要有以下作用:1。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公司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的书面文件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一是表明意思是公司表达的;二是表明意思表示具有产生私法效果的目的;三是表明公司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书面文件虽然在内容上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但不能与任何签名、盖章相联系,因此不能将书面文件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因为无法认定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2.证明行为主体。在公司的书面文件上使用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表明该意思表示是公司作出的。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章与纸面及其他书面载体上的印章相同,且公司公章受公司控制和支配,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加盖公章的公司。3.区分科目。公司是组织,其签字或盖章行为需要由代表或代理人行使。因此,公司公章可以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既然印章相当于公司的签名,那就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在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由代表或代理人行使,但在性质上是公司的行为。
三.行使公司民事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一般表现为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形式。法律依据是上述分析的公司公章具有证明公司行为和代表或代理人职务行为的效力。那么,在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是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以公司行为的形式在代表或代理人身上签字或盖章?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了解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这决定了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是真的;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自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当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公司行为,在于意思表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公司法律行为,在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职权是股东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形成的决议,或者股东会授权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直接意思表示。盖有公司意思表示公章的书面文件,根据公章的证明功能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因此,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公司的真实表现。由于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加盖公司公章,在行使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时无需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所有能够反映公司真实意志的形式均有效。
四、公司公章缺席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诉。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以分管工作的副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人设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公司诉讼意图的认定,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的意图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说,公司诉讼主体是否合格,不是公司本身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固有的),而是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即其行为是否代表公司或者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虽然公司董事长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的董事长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而且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据上文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当然不能确定董事长作出的诉讼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董事长行使的诉讼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如果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材料中有决定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文件,公司当然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上述分析,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没有加盖公章为由,认定A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只要甲提供A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为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代表的A公司即为适格的原告。而且,本案的诉讼标的之一即为公司公章,如果不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就不能行使诉权的话,则A公司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程序上的保障。
  五、对本文案例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观点的批判
  认为本文案例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观点,是建立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公司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的观点的基础上,为寻求对公司权利程序上的保障,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望文生义所致。他们认为,既然公司作为法人无法行使诉权,公司法不是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吗?从而想当然的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立法上对诸如公司公章缺位等情形对权利人予以保护的程序上的补充。其实,只要简单了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上述观点就会看出上述观点的谬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显然,本文案例并不存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要件,因此,本文案例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Q2:申请劳动仲裁,未签劳动合同,有公司大门钥匙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在职证明书(没公章)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劳动案件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胜诉,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你解决问题,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大家都能爱我!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未付工资、保证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时效为离职之日起一年!2.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证(最好加盖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同事证词(任何离职员工均可录用)、录音录像或其他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包括加盖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盖有本人姓名和公章的证件、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各一份);3.申请劳动仲裁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工商登记信息!仲裁期间,可以在新单位工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月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百度空间和QQ日志都有相关法律法规!

Q3:证明不能作为证据吗?

证明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基于单位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仍被频繁使用的现状,不同类型的单位证明可以区别对待后再进行立法规制。单位证明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没有单位证明。单位证明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视为司法程序不规范的表现。有法官学者指出:“诉讼中产生的一种‘单位证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因其生产单位不具有自然人属性,不属于证人证言;与书证阶段不同,书证没有客观性;它不具备公文的特点。司法机关很难追究“单位证明”生产者的规避法律责任。《单位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份不伦不类的案卷,应该坚决从证据中抛弃。”二、解决单位证据力的途径——根据证明内容来源的不同,第一类是根据单位持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出具的证明。这种证明以书证等原始证据为基础,其性质是举报产生的转递证据。单位对出具的证明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负责。这种证据的真实性是可以验证的。对此类证据的效力认定仍应区别对待:对于国家机关、单位依职权出具的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法院可以推定其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对于其他单位证明,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法院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确认其有效性:要么对方认可,要么检查其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另一种是根据单位相关人员的观点、观点、回忆等出具的证明,如员工业绩证明、相关信息证明等。这种证明虽然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的,但实际上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表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书仅以单位名义制作,没有说明其内容来自谁。这类证据属于伪证的证言,一般无证据效力:因单位不能亲自感知案件事实,单位不能作为证人;真正的证人隐藏在单位证明的背后,既不透露真实身份,也不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质证,法院也无法认定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另一种是贴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注明认证内容的含义。这种“单位证明”是加盖公章的书面证人证言,应当按照证人证言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Q4:有公司法人的手印但是没有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合同双方签字,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均已完成,合同成立。但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盖章或按手印的形式合同才成立,这种约定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在盖章或按手印之前,且没有出现一方履行自己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则合同尚未成立。当然,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也没有违法等无效情形;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显失公正等可变更情形等等,则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一,合同中虽无公章,但有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在主体中依法属于有效合同; 第二,合同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证据证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罚责,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对方仅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则你仍向原名称的批发部主张合同权利。如果原名称的批发部已通过合法手续转让与他人且已依法重新起商号,你有权主张其转让行为无效(是基于合伙关系)或向原法人(法定代表人)主张合同违约权利。

Q5:是否现今只有公章没有个人签名的证明都没有法律效力了吗?

否.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应当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提交证据的要求不能和日常生活混为一谈。日常单位出具书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加盖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同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提交给法院的是诉讼发生时可以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无论这些材料的原件签名是什么,单位向法院提交时,都需要加上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其中一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因此恶意伪造的合同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的,所以本合同没有效力(除非有善意第三人)。民政注重证据保全,所以你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情况,这样法院才能确信这是一份无效合同。

Q6:行政案件有没有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会有《诉讼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证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翻译人员,有权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二)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权对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侮辱自己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控告。(三)因出庭作证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或者近亲属。(4)有权查看查询记录。如果记录中有遗漏或错误,他们有权进行补充或更正。核实后,他们应逐页在询问记录上签名并按指纹。有权写自己的证词。(五)未满十八周岁的证人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被询问时到场。(6)知情人有作证义务。(七)证据、证言应当如实提供,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刑事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诉讼也很常见,因为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相同的。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1年10月27日 上午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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