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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确权证上少写了一个家庭成员怎么办
去百度APP查看。
回答
我是百度平台的合伙人律师,已经收到你的提问。请稍等,我看看你的问题。
土地确认后,可以修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可以先问发证部门能不能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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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未到期。你现在能弥补失踪的家庭成员吗?
回答
没有禁止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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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咨询了当地乡镇后,第二次流转到28号才能补上声明,因为第三方退出了。
回答
第三方的退出是什么意思?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管理部门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
因为没有禁止性法律,可以办理,但具体操作要看发证机关。建议你以后多去两趟,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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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应该准备哪些项目和步骤?谢谢你
回答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但是这个规则不一定适用于你的改变。
因此,您应该与发证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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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是省还是县?谢谢你
回答
你的证书上应该有签名。
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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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有事再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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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回答让你觉得满意,可以采用后赞,或者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有问题可以随时给我发建议。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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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农村土地确权证书上漏登记了家庭成员怎么办?
各村委会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收集申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经镇商务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市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建议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这一次,应该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颁发的证书要收费吗?证书原件呢?答: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并以农业部统一格式、省统一印制的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说到收费,我强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要遵循“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则,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还请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如发现农民被收取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关的各种费用,应及时向各级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报告。问: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两不变”规定,即原土地的合同关系和合同起止年限不变。在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应与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起止日期一致。(以上为吉林市土地确权相关问题)
Q3:在土地确权时没有把家庭成员写上,怎么办
可以,作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所有权,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规定,原则上确认已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以土地确认登记的登记日期为时点,原则上确认土地确认登记实施日期前在户籍地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为共有人。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和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于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为农民土地承包人,但其户籍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迁出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应征求其意见,并提供其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准确记录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及承包人身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民家庭土地承包,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减少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处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边界手续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Q4:2016年土地确权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家庭成员登记不全,
农村土地承包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五条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请求书;(二)变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Q5:如果土地确权有争议漏一块地没确权怎么办
1、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2、向村(居)委反映问题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向村(居)委反映问题,让村(居)委帮忙解决纠纷。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3、镇政府调处当村一级也无法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诉求者来镇府反映土地纠纷问题时,政府工作人员主要采用调解方式调处。调处程序如下:受理纠纷当事人的诉求。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镇政府(镇信访办、国土所)提出诉求,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地权纠纷的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调解。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4、法院调处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处是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扩展资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Q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家庭成员姓名不完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家庭成员姓名不完整,如果是新证就拒绝签领,要求把名字补上再领取。如果时间久了的也可以申诉,关键是证据,节点是发证的时间,证明其它人(小孩一出生上过户口)成年人的户口在时间点期间也是在村上的,那么想有关部门申诉。就像我们身份证被别人弄了错字,而我们之前的毕业证,银行卡等名字都会错误了,那么要向派出所申诉,带上有关之前的证书,在户口本上加上曾用名就可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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